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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的人学思考

2016-05-19 17:40:31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空空仙 已浏览人数:
生态危机的出现与人的需要和消费密切相关,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扭转畸形的需要与消费,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与消费异化相伴而行的是需要或需求的异化。人的需要是发展变化的,但其变化又是受一定的生产水平和消费水平制约的。在合理的限度内,需要的变化与增长会拉动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超越这种限度,需要的膨胀则会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需要的异化。对于这样的异化,西方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都给予了深刻的揭示。马尔库塞在其《单向度的人》一书中就明确地提出了“真实需求”与“虚假需求”的区分,用以分析当代西方社会对人的控制以及整个社会日益走向物化的倾向。马尔库塞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控制形式,这就是通过广告等大众媒体制造“虚假需求”,将人们的兴奋点引向对物质商品的消费;“虚假需求”完全是由资本制造出来的,因而是一种被控制的、外在于人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出现及其影响反映了当代西方社会对人的控制已进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同时也使人成为逐渐沉醉于追求物质消费而忘却精神追求的“单向度的人”。如果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需求异化的批判主要在于揭示人如何被控制,那么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则重在探寻人的感性解放,把人的感性解放同消除异化需求和解决生态危机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当代西方社会在消费主义文化价值观的影响下,人们的需求受到不合理的操纵与支配,由此所引起的异化消费成了人们实现自我满足的唯一方式,这样的异化需求与消费既强化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和异化劳动,同时也强化了生态危机。所以,要解决生态危机、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必须摆脱异化的需求和消费,把满足建立在真正需要的基础之上。这些理论对于异化需要的批判分析,确实反映了当代社会条件下需要发展的现状,它对我们思考生态文明也是有益的。

总的说来,生态危机的出现与人的需要和消费密切相关,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扭转畸形的需要与消费,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消费必须能够满足人的正常需要,以保证人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消费又不能听任“虚假需求”的支配,必须考虑消费的合理限度,使消费真正与生产水平、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生态危机,切实保证人的正常生存发展。

第四,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谈到人的活动与动物活动的区别时,马克思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动物只能按照一种尺度即所属物种的尺度进行生产,而人的生产活动则可以运用多种尺度,“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这里事实上就提出了两种尺度,即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对于人的活动来讲,所谓物的尺度,就是指自然物所固有的属性、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所谓人的尺度,主要指人从自身需要出发而对物和自身活动的现实要求。在人的实际活动中,这两种尺度都在起作用,但运用得如何,作用的效果大不一样。要使人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并取得合理的成效,必须正确处理好两种尺度的关系。一般说来,进行物质生产当然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也正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才去改造自然的。但是,需要的满足决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盲目的征服、掠夺只能是咎由自取、自食其果。人的尺度必须建立在物的尺度的基础之上,主体性的发挥应当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前提。

无论是物的尺度还是人的尺度,实际上都指向人对自然的作用以及作用的目的、方式。谈到人对自然的作用,这在目前的讨论中也成了一个敏感的话题。在一些生态主义者看来,人对自然的作用不外是改造自然,改造自然就是对自然的破坏;生态问题之所以这么严重,就是在“改造自然”的鼓动下造成的。按此逻辑,放弃对自然的干预和改造,才是对自然的敬畏和保护。这种观点和看法颇有影响,以致近年来在生态问题的讨论中不敢也不愿理直气壮地讲改造自然。其实,这也不是什么讳莫如深的问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讲清楚。由于自然不会自动满足人,而人要生存发展,就必须对自然加以改造,以有用的形式占有自然物。只要人在生存发展,就不会也不可能停止对自然的改造。这是最浅显的常识,也是人改造自然最为基本的理由。生态危机的出现,并不在于坚持人对自然的改造,而在于改造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一味的征服、掠夺,必然是生态平衡的破坏,最后的结果也是对人的生存发展的伤害。因此,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上,没有必要讳言改造自然,关键是如何合理地改造自然。既然谈到“合理”,又得回到两大尺度上来。就总的方向、目标来看,人的发展是必须追求的,而人的发展不能只是消极地顺其自然,而是应当通过对自然的改造来满足正常的需要。这就是人的尺度。但是,坚持这样的尺度,进行自然的改造,并不意味着对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盲目征服和破坏,而是要按照自然规律来行事,这就是要坚持物的尺度。坚持物的尺度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和实现人的尺度。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自然状态理应是有利于自然物的生存发展,二者是并行不悖的。由此说来,两种尺度又是统一的,是相互依存的。
 


 

建设生态文明固然需要廓清认识上的迷雾,明确一些基本理念,但更为重要的是付诸实践,使其化为现实。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从人的视角看,重要的是解决好这样两个实际问题:

一是利益问题。生态问题来自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又根源于利益,因而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的利益关系问题。既然是利益关系问题,那就不能在环境问题上抽象地讲人,必须明确实际的行为主体或利益主体。近些年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讨论虽然在人与自然关系的一般辨析上有其不可否认的价值,但在对实际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却是隔靴搔痒,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这里的“人类”究竟指称和代表的是什么?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人类中心主义”是否代表了人类,是否把“类”作为中心,大可置疑。假如确实把“类”作为中心,确实从人类利益出发,环境的问题绝对不会出现,代内、代际的不公平问题以及环境的国际争端也不会出现。实际上,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并不是因为“人类”成了中心,恰恰是因为人类及其利益根本没有进入考虑的范围,完全是一种虚置。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各种特殊利益的力量、权力的力量。虽然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在增强,但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并未减弱,原因何在?主要是“地球”村里不公平的利益使然。作为“村”里“富人”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发展和繁荣不仅依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市场、廉价劳动力,而且还依赖全球范围内的生态恶化:它们既把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把有毒垃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成了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不仅如此,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扩张其既得利益,还极力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推行双重标准,夸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影响,以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行种种阻挠。因此,全球环境问题的根源以及对待环境问题的不同立场、态度,都生发于利益的追求。2009年年底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所发生的激烈辩论和严重意见分歧,最明显不过地反映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既然生态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现实的利益问题,那么,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不同的利益主体必须承担不同的责任。作为“地球村”里的一员,每一国家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然而,对于每一具体国家而言,这种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则是特殊的。不能离开具体国家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来空泛地谈论生态责任。由于生态环境、气候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而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和承担起历史责任,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目前应对环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合作颇为艰难。如个别发达国家不仅不能正视历史责任,而且极力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设置各种条件和障碍;也有个别发达国家割裂历史和现实责任去看待发展中国家未来的排放责任,无视人均排放差距而片面比较国家排放总量,不顾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优先需要,逼迫这些国家过早过快地“减排”,将国际气候合作当作遏制一些发展中大国崛起的战略手段。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应对环境气候问题上的霸权思维和强权逻辑。为此,坚持和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仅是抵制霸权主义的需要,而且是维护权益、利益公平的要求。要使这些责任得到真正落实,关键是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比较公平正义的世界经济政治新秩序,改变不合理的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没有这一条,责任的落实和利益的协调只能是一句空话。

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一样,治理国内生态环境同样离不开利益协调。现在引人注目的各种环境问题,大都是各种利益盲目驱动的产物。只要利益问题不解决,仅靠生态文明的呼吁是软弱无力的。解决利益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利益主体,谨防在资源开发、经济发展过程中假借国家、社会之名,行谋取个体和集团利益之实,真正做到权益主体与责任主体、风险主体相一致。其次是要通过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行为主体正确处理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缓和各种利益冲突,用利益协调推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协调。

二是制度性问题。生态文明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又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涵盖生态领域、经济领域,而且涉及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因而是一个总体性范畴。作为一个总体性范畴,生态文明的建设自然不能仅仅是生态本身或经济领域本身的事情,而是需要有相应的文明即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来予以支持和保证。而要建立各种文明进而实现生态文明,必须有一个真正能够体现文明的制度性安排。也就是说,一个具有生态文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合理制度安排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制度性安排中,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才能滋生、激发,生态环境责任才能成为可普遍践行的责任,人们的生态保护行为才能成为自觉的、自我约束的行动。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的基本要素或基本内容是交易,订立制度就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就制度建设来讲,任何投资的收入预期总额,都应该减去经济活动的预期成本总额,否则,这种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制度。这一原则用于生态问题上也是适用的。排放废气需要支付生态成本,资源滥加开采需要支付生态成本,任何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都存在着为生态保护付费的问题。缺失这样的制度,生态破坏的行为将不会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生态文明”的提出,对于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生态文明立法,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制度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公正原则。因为只有公正,才能有效地凝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全局利益的改革,才能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推动有关生态文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才能充分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群体的意愿,弱化利益冲突和社会对立,从而有助于从观念上、行为上提高文明的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公正的制度安排应当体现在:能够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政治参与和政治决策,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形成公正的社会监督,保证环境正义。总之,努力从制度上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理性地、平等地与自然相处、与他人相处、与社会相处,从而使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

摘自:中国人学会 作者:丰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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