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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自由主义的思潮

2016-06-08 11:54:55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受到许多批评。剖析这些批评不仅有助于展示西方近代思想的全貌,而且有助于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往往有这样的情形,理解某种理论最好方式是通过这些理论的批评。

1.梅斯特尔对自由主义思潮的批评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受到许多批评。剖析这些批评不仅有助于展示西方近代思想的全貌,而且有助于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往往有这样的情形,理解某种理论的最好方式是通过这些理论的批评者。批评者们常常以极为敏锐的目光审视其批评的对象,展示批评者自身与批评对象之间的区别,从而使读者对批评对象的本质特征有更深刻的理解,并在比较中把握批评者与批评对象的真正特征。

如前所述,自由主义是一种近代现象。因此,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也是一种近代的现象。对自由主义的最早批评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是西方近代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以大革命为起点,出现了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思潮的分野,这些分野构成最近两个世纪以来政治社会思潮的主流。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言,自由主义的批评者都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当然,正如美国政治学者斯蒂文•霍尔姆斯所揭示的那样,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到今天,所有的自由主义批评者都有某些共同的主题。不过,我们在看到这些共同主题的同时,还应该防止将他们混为一谈。自由主义批评者之间的差别有时比他们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别更大。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是,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都批评自由主义,但是,二者之间的差距与分歧恐怕远远超过各自与自由主义的分歧。

由于自由主义的批评者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对这些批评作出概括就成为一件颇为困难的事。令人不安的是,不论作何种概括,都会给人一种挂一漏万的感觉。为了使我们的概括有所依循,笔者将选择一些对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尤其是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进行批评的学说进行剖析。

最早系统批评自由主义的思想家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几位保守主义思想家。其中最著名的是法国的梅斯特尔与英国的柏克。正如我们在前面曾分析过的那样,柏克的情况比较特殊。在很大程度上,柏克也可以说是一个自由主义者。

梅斯特尔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代表了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最早批评。而且,他的主要论点至今仍然构成保守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基本论题。

梅斯特尔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自由主义的核心——个人主义上。他认为,个人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削弱了社会稳定与秩序赖以建立的基础。根据梅斯特尔的分析,建立一个健全而稳定的社会的基础是权威、宗教与社群,而自由主义的核心恰恰在于削弱权威,削弱宗教信仰,削弱了个人赖以生存、赖以确定自己认同感与归属感的社群。在梅斯特尔看来,一个稳定社会存在的前提是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权威,这一权威应该是有效的、有决定能力的、不受挑战的。对这种权威的主要威胁来自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全部错误来自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假定。自由主义声称在社会存在之前存在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并基于个人的自然权利构建社会政治的原则。在梅斯特尔看来,这完全是—种头足倒置的理论。他指出,从来就没有所谓孤立的、超社会、非社会的个人。所谓权利只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在社会中才有的。他嘲笑十八世纪九十年代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荒谬之处。他说:“世界上并没有’人’这种东西。在我一生中只见过法国人、意大利人、俄国人等等。但如果说’人’,我却从没碰到过。假如他真的存在,至少我不认识。”

尤为重要的是,梅斯特尔指出,人并非是生而自由的,人就其本质而言,生来就倾向于服从,倾向于接受等级制度,接受君主的命令。梅斯特尔在论人们服从权威的倾向及其意义时,提出一个在后来自由主义批评者理论中经久不衰的观点,即个人行为的非理性特征。自由主义者企图将个人从权威控制之下解放出来,但这种解放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的无序。在梅斯特尔看来,个人在本质上是“脆弱的、盲目的”,他从来没有稳定而持续的喜好与选择,“他不知道自己究竟要什么,他常常要那些自己并不想要的,而不要那些自己想要的”。更糟糕的是,“他经常对自己已经得到的感到不满足,而热爱那些自己尚未得到的”。这样的个人如果从权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不仅是社会的不幸,而且也是他本人的不幸。

由于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盲目的,人类在本质上需要自上而下的统治,需要智者、贤者为其指出生存的方向。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关于建立自由社会与民主政府的理想不仅不切实际,而且可能导致罪恶的社会后果。

以个人的非理性为由反对个人的自由,反对民主政府,这是梅斯特尔之后自由主义批评者的一个持续的主题。民主参与的著名批评者、奥地利经济学家熊比特对民主参与最有力的批评是,个人的政治选择往往是非理性的。他形象地写道,人们在选择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而且自己十分熟悉的消费品时尚且受到广告的影响:一位时髦女郎的广告可能使一种香烟品牌在吸烟者中大受青睬。对于与个人生活相距甚远的政治问题,人们的判断力肯定会比吸烟者对香烟的判断力更为低下。在这种情况下,鼓吹所谓人民的民主参与是毫无意义的。

与熊彼特对民主的批评相类似,主张政府较多干预经济的理论家们其实在本质上也对个人的理性选择能力感到怀疑,或者至少对个人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理性的可能性表示怀疑。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往往同时也是理性主义者、乐观主义者。他们相信个人理性的能力。相信个人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想要什么。即使在政治问题上,尽管个人的选择能力也许比起选择消费品的能力要弱。但从长远的观点看,至少对社会的大多数人而言,他们知道自己要什么,不要什么。他们也许会在选择时犯某些错误。但不容忽略的事实是,他们的选择总是比别人以他们的名义为他们所作的选择更符合他们的真实愿望。尽管自由主义者也许不完全接受亚当•斯密关于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会达到整体利益的实现的理论,但自由主义的基础确实是对个人理性的信念。自由主义者关于个人自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理念都有一个隐蔽的预设:个人的理性能力以及个人理性行为导致集体理性的可能性。

梅斯特尔对自由主义的第二个批评是自由主义削弱了宗教信仰。自由主义诉诸个人理性,强调个人的独立思考,强调怀疑主义的价值,这最终会削弱社会赖以维系自身存在的宗教、信仰以及价值观。梅斯特尔强调,“任何人类的制度,如果没有宗教基础的话,将是无法持久的”。没有宗教基础的主权缺乏让人们服从的权威,没有宗教基础的法律将是一种缺乏神圣性的法律。法律如果没有神圣性,如果是某种世俗的人们可以随意制订或改变的东西,法治便无法建立并维持。除了理性之外,社会的稳定需要某些不容质疑的信仰。

梅斯特尔这里谈论的是几乎所有保守主义、而且相当一部分自由主义理论家不断提起的论题。德克海姆对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强调,斯特劳斯对大传统、对古代自然法传统的憧憬,甚至马克斯韦伯关于超验价值的论述无一不和梅斯特尔的观点遥相呼应。

梅斯特尔对自由主义的第三个批评是自由主义削弱了社群。霍尔姆斯将梅斯特尔视为最早从社群主义角度批评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并非没有道理。梅斯特尔指出,没有社会依归的个人是孤独的个人,是内在世界充满自相矛盾的个人。个人需要某种归属,需要某种大于个人、高于个人的团体作为认同的对象。这些团体可能是家庭、可能是一些政治团体,也可能是民族、国家。将个人融人某种更大的社会群体不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也使个人得以摆脱内在世界的自相矛盾。——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卡尔斯密特对自由主义思潮的批评

在梅斯特尔之后,除马克思主义外,真正对自由主义作出全面批评与系统清算的是二十世纪德国思想界。就哲学角度言,这种批评是与对现代性的批评联系在一起的。德国的两个著名的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即现代主义提出系统的批评。第一个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海德格尔。他对“现代性”作出迄今为止最深刻、最具哲理的批评。第二个学派即法兰克福学派。—九四七年,阿多诺与霍克海默发表了《启蒙的辩证法》,指出启蒙运动对理性与自由的追求导致一种新的非理性化与暴政。与此相呼应,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揭示了自由主义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单向度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对工业发展的追求与消费主义倾向削弱了对道德与政治价值的追求。

不过,这些批评更多地指向现代性,而不是自由主义。尽管自由主义与现代性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不能等同。在严格意义上,社会主义、甚至保守主义都具有现代性。因此,海德格尔与法兰克福学派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的批评是一种对自由主义的间接批评。

真正体现了德国学术界对自由主义批评的是德国法学家、政治学家卡尔•斯密特以及后来从德国移居美国的犹太裔政治哲学家斯特劳斯。其中,卡尔•斯密特的批判更具代表性。

卡尔•斯密特(1888一1985)是二十世纪德国最著名的法学家与政治学家之一。他的一生经历了德国政治与社会的剧烈动荡,他目睹了帝制、魏玛共和国、纳粹政府、战后德国分裂等重大历史事件。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就是相当显赫的法学家,是当时新保守主义阵营的主要人物,并担任德国总统的法律顾问。后来,他一度成为纳粹运动与政府的鼓吹者,成为纳粹的“皇冠法学家”。当然,他从一九三六年起开始疏远纳粹,但他与纳粹政府的关系使他的一生蒙上耻辱。二战之后,他被控为纳粹宣传而被美军关押达一年之久,但由于他与纳粹较早脱离了关系而得免于纽伦堡法庭的传讯。自五十年代开始,斯密特又继续从事写作。斯密特一生著述十分丰富,涉及国家理论、宪法理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等领域。其中最著名的政治著作包括《政治浪漫主义》、《政治神学》、《议会民主的危机》、《政治的概念》、《利维坦》、《土地与海洋》等。

如果不考虑斯密特与纳粹的关系,而把他视为一个单纯的理论家,那么,斯密特在政治理论、法学理论、国际政治理论方面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他是二十世纪不多的有洞察力的理论家之一。他的理论曾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过不少理论家。譬如,冷战时期颇具影响的“极权主义”概念显然与斯密特的“全能国家”概念有一定联系。并非偶然的是,极权主义概念最早的几位阐释者,如阿伦特、弗里德里希都是德国的移民,都是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成长的学者。又如,美国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摩根索曾受过斯密特的影响。摩根索不仅研究过斯密特,而且曾见过斯密特。尽管他称斯密特是“活在世上的最可恶的人”他仍然称赞斯密特的国际关系理论具有非凡的“创见与天才”。

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恐怕是自由主义所遭遇的最具学理的批评之一。难怪今天西方的左派与右派都公开或隐蔽地引证斯密特,从斯密特那里汲取灵感。

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涉及很多方面。根据霍尔姆斯的概括,其中最重要的有:自由主义在关键时刻无法作出决断;自由主义的多元主义可能导致国家的内乱甚至内战;自由主义导致人们将全部注意力集中在私人生活上,追求消费主义,闰顾公共领域,等等。

所有这些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必须与斯密特关于现代国家与现代政治的概念联系起来理解。斯密特认为国家是政治在现代社会的表现形式。国家从文艺复兴时期起出现过三种形式:第一是十七世纪的绝对国家;第二是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国家在社会冲突中保持中立地位,任凭社会各种团体之间在竞争与冲突中寻求平衡;第三种国家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逐步形成所谓全能国家。

典型的国家职能应该是“政治的”。关于政治,斯密特的定义是,政治的主要任务是区分“敌人”与“朋友”。在斯密特看来,自由主义国家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无法清楚地区分敌人与朋友,无法在需要作出决断的时候果断地回击敌人。这既表现在自由主义国家的对内政策中,又表现在自由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中。

就对内政策而言,斯密特批评自由主义国家的中立性。在他看来,自由主义试图以三种方式解决社会的所有冲突。这就是,以冲突各方妥协与谈判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以理性化自由讨论的方式解决观念冲突,以宗教私人化的方式解决最终价值观的冲突。自由主义在本质上没有国家的概念,自由主义的“中立国家”反对国家干预宗教事务、涉足思想与言论领域、干预社会不同组织与机构之间在法律的框架内缔结协议。这实际上是将国家视为各种利益与组织冲突的场所,而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组织。斯密特对这种多元主义国家的批评是,国家必须垄断政治事务。在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文化等活动不是政治活动,国家可以不予关注。然则,在愈来愈多的情况下,经济、社会与文化活动本身包含了政治的因素,具有政治的内涵。这样,国家就不应该保持中立。他特别认为,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问题通常决定国家的对内与对外政策,自由主义过分地鼓励所有类型的自由结社,加工会组织等,这全然是一种过时的政策。譬如,现代的工会已经不再将自身的活动局限于经济领域内,而是变得相当政治化。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国家仍然持——种中立的立场,不介入各种结社活动,国家就是放弃了自己的政治职能。在《政治的概念》一书的结尾,斯密特写道:“经济冲突可以变成政治性的。…政治仍然是[国家]的使命。但是,经济已经变为政治性因而也成为[国家]的使命。”斯密特针对自由主义中立国家提出—套国家主义的理论。其核心在于,国家应该在现代政治与社会中发挥关键作用。国家不是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与妥协的场所,它高于社会,居于社会所有团体、阶级、阶层与组织之上。它是主权的代表,是公共利益与意志的代表。它有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要求社会各阶级、派别、团体的服从。

颇为有趣的是,在批评自由主义中立国家的同时,斯密特对自由主义国家可能导致“全能国家”也提出批评。关于斯密特“全能国家”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争论,也有不少误解,许多研究者将斯密特描述为全能国家的鼓吹者。这种解释对斯密特的观点有所误解,至少对斯密特早期的观点有所误解。实际上,斯密特提出全能国家概念的主要意图是分析福利国家的发展趋势,并不是主张全能国家。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斯密特对全能国家持批评态度。斯密特认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特别是大众民主的实施可能使国家干预的范围超出“政治’’的领域,不再仅仅处理政治问题,不再仅仅局限于区分敌人与朋友,而是侵入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最终,国家与社会的划分不复存在了,国家成为全能国家。

斯密特对全能国家的主要批评是,国家权力向非政治领域的延伸会削弱国家。斯密特理想中的国家是在政治上强大、有能力履行自己职责的国家,而不是将自己的权力扩展到社会领域的国家。他认为,国家涉足的领域愈广,国家本身的有效性便愈差。

斯密特对自由主义国家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德国魏玛时期自由民主政治的不满而发的。这些批评最多只适合于理想类型的自由主义理论,并不适用于近代以来成功的自由主义国家。实际上,西方主要自由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并不是完全中立的,更为重要的是,自由主义国家在履行国家的职能方面并不是软弱无能的。当代美国著名自由主义理论家斯蒂文•霍尔姆斯在其新著《激情与制约:论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写道:

有限政府会比无限政府更强有力。制约成为力量的渊源,这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一种充满悖论的洞见。这一见解是自由主义究政主义的核心。人们常常为民主政府无力解决国内或国际的重大问题而沮丧,批评者倾向于将自由主义的制度——诸如分权制度——视为阻碍解决问题的过时制度。但是,责备自由主义手致政治无能是一种缺乏历史感的表现。自由主义宪法通过限制政府官员的专断权力,可能在适当条件下增加国家解决特定问题以及为了共同目标而动员集体资源的能力。

霍尔姆斯对自由主义政治与国家能力的关系作出相当肯定的评价:“自由主义并不憎恶政治权力。…不管是优点还是缺点,自由主义是迄今出现的最有效的国家构建哲学。”——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当代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思潮的批评

霍尔姆斯称当代的社群主义观点继承了斯密特对自由主义的批评。社群主义者会十分愤怒地驳斥这种指责。但这种驳斥充满了泛道德主义色彩。其愤怒的核心在于批评者将社群主义与法西斯主义联系在一起,损害了社群主义的声誉。其实,若抛开这种泛道德主义的考虑,从纯粹学理的角度考察的话,那么,正如帕拉瓦在最近所声称的那样,“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与斯密特在本世纪最初几十年对自由主义的批评相似。事实上,斯密特可以被视为对自由主义进行批评的早期的’社群主义者’。”

社群的概念在政治思想中并不陌生。事实上,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亚里士多德之后,我们可以举出西塞罗关于罗马法律与共同利益“社群”的观念以及托马斯•阿奎那关于社群的观念。近代以降,社群的观念在不少保守主义以及其他自由主义的批评者中时有出现。譬如,柏克曾对社群有过颇为著名的界定,他称社群是一个现在生存的人、已经去世的人、以及将要出生的人们的共同体。卢梭以及黑格尔的著作一般被认为与当代社群主义有亲缘关系。许多当代社群主义者强调黑格尔学说中关于“Moralititat”与“Sittlichkeit’的区分,前者指的是抽象的或曰普遍的道德规则,后者指的是专门适用于某一特定社群的伦理原则。在自由主义思想中,前者是更高层次的道德规则,它与抽象的、普遍的个人相联系,这种个人自身是道德的主体,是自由而且理性的存在。而在黑格尔与当代社群主义者看来,后者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因为只有通过社团,真正的道德自主与自由才可能实现。

在论及社群的概念时,不可能不提及费迪南德•特尼斯在《共同体与联合体》 (1887)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建立、设置或加入各种各样的联合体,却无法人为地构建共同体。二者的区别在于,联合体是个人为了特定利益而构建起来的,共同体则是基于某种共同的血缘、亲缘、地域、共同的态度、经验、感情与立场而历史地形成的,它是一个有机体。

当代社群主义于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二十多年来,社群主义一直是北美政治哲学中最活跃的流派,是自由主义的主要批评者。

关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已有专著论述,这里只作一些简要的归纳。就本质而言,社群主义并不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整体。如果说它们有那些共同点的话,那么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但他们各自批评的角度与各自的建设性方案都有明显不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评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方法论,社群主义者集中批评自由主义的理论前提,即理性的个人自由地进行选择的观念。社群主义者重复历史上自由主义的批评者重复过无数次的观念:人是社会的人,理解人的行为的惟一方法是将个人置于他所在的社会、文化与历史环境中。这就是说,为了讨论个人,必须首先考察个人所处的社群以及个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其二是规范性学说,社群主义者认为,个人主义的前提产生了道德上消极的后果,产生了极端个人主义的社会,削弱了维系社会健康存在的社群纽带。社群主义的作家人数不少,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桑代尔、麦金太尔、泰勒、瓦尔策。

桑代尔是第一个使用社群主义概念并展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对立的学者。他对自由主义的批评集中在个人主义上。其核心观点是,没有脱离社会的、孤立的个人。麦金太尔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与桑代尔不同,它展示了更高程度的概括性,涉及更广阔的道德与文化史。麦金太尔的主要分析并非集中在当代政治理论著作上,而是集中在西方道德与政治文化的起源、发展及其衰落上。他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可以被理解为在广泛意义上对现代性的批评。泰勒与麦金太尔有一点相似,即他关注的重点不是当代政治理论,而是自柏拉图到后现代主义的西方政治文化的发展与演变。但是,泰勒与麦金太尔又有明显的区别,泰勒并不反对自由主义本身,恰恰相反,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十分重要的,但遗憾的是,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者阐释及论证这些基本主张的方式包含着诸多不一贯乃至错误的理论。泰勒对自由主义的批评集中在自由主义的本体论哲学与道德哲学上。瓦尔策的立场与上述三位社群主义者有明显区别,与桑代尔不同,瓦尔策对罗尔斯关于人的概念并无批评,他也不像麦金太尔与泰勒那样试图对西方道德与政治文化的历史作出全面解释,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方法论的。他试图探讨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构建一套关于正义的理论。他的主要论点是,“不同的社会物品应该基于不同的原因、根据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机构进行分配;而所有这些不同来源于对社会物品的不同理解——这是历史与文化特殊主义不可避免的产物。”

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挑战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社群主义究竟是一种“后自由主义”的理论模式,还是仅仅对自由主义的补充,现在还很难作出结论。就社群主义目前的贡献而言,它的批判性远远超过建设性。它可以振振有辞地批判自由主义的不足,却无法提出任何替代自由主义的模式。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社群主义的论述总是、并且只能是以对终极问题的忧心忡忡而结束。如果社群主义不能推出能够普遍接受的、需要复兴的、正确的公民美德的具体内容,而只是继续阐明对如此复兴之关怀,”那么它将无法作为替代自由主义的理论。——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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