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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17-19世纪)

2016-06-08 12:29:07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何谓自由? 这是一个歧义纷见的概念 ,不过 ,总的来说 ,以赛亚· 伯林提出的 “两种自由观念” 中的“消极自由” 的观点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人们一般把自由主义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阶段和新自由主义阶段。这两个阶段大致上可以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为界。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横跨这两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阶段从 17 世纪起 ,延续到 19世纪末 ,而新自由主义阶段则从 19 世纪末一直到当代。

一般认为 ,英国著名哲学家洛克的《政府论》为古典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对于洛克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地位,阿那森在其主编的《自由主义》三卷本中将洛克列为自由主义殿堂的第一位,并写道: “如果说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选择一部经典著作的话, 它肯定是洛克的《政府论》篇) 。” 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 ,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而这些理论最基本的特征又在于其个人主义特征,即个人享有自然权利;只是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 ,人们才订立社会契约,组成社会,设立政府;社会与政府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利益 ,除此之外 ,没有任何其他特殊利益。大致说来 ,尽管由卢梭和柏克开始的对天赋权利哲学的反对 ,到了黑格尔那里第一次得到系统的阐述 ,但并未取代形成于17世纪和18世纪政治思想主流的个人主义传统。

概括说来,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基本观点是:

在个人方面 ,他们都强调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 ,而且他们对个人的理解 ,一般都是指抽象的、非社会的个人;在社会方面 ,他们都主张最低限度的政府 ,社会和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除此之外,社会和政府绝无任何其他特殊利益;在经济活动方面,他们都主张经济放任主义 ,强调经济个人主义与自由企业制度,主张国家、政府只能最低限度地保持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等。在此之后 ,以约翰· 斯图亚特·密尔为分界线 ,出现了与古典自由主义有所对照的新自由主义 ,并且在自由主义关于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基本论题上 ,走向对立面 ,从而使自由主义鲜明的形象逐渐产生歧义。——马莉《西方自由主义的历史演进》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霍布斯的自由主义思想——先声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17 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 - 1679)一向被视为君主专制主张的极力提倡者 ,有人甚至认为他的代表作 《利维坦》 中表达的是一种 “极端的王党政见” (第 67 页) 。这一说法虽不乏可商榷之处,但把“利维坦”作为专制国家的代名词确实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通行的做法。如果我们同意学者们的一般意见 ,把专制主义当做自由主义的对立面的话,那么,乍看之下 ,把霍布斯和自由主义相提并论就显得颇为不伦不类。这两者之间的分歧是显而易见的:在霍布斯看来 ,社会的首要价值是秩序 ,而秩序必须靠强力来维持,国家作为一拥有绝对权力的机构 ,其首要职能在于对社会进行控制,为此牺牲个人的自由既势在必行,又在所不惜;但对自由主义者来说,社会的首要价值是个人自由,正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才设立了国家权力,但由于国家权力却可能反过来成为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 ,因此必须对它进行限制 ,使对它的运用不超出一定的范围。这样两种表面上看起来截然对立的主张如何能找到沟通之处呢 ? 然而有意思的是,的确有很多自由主义思想家一再地到霍布斯那里去寻找思想资源 ,许多学者认为 ,霍布斯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之一。

从历史来看 ,西方社会发展至近代而有一大变革 ,其核心内容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兴起而引发的社会各领域的转型;表现在政治思想史上 ,这一转型肇始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马基雅维利(1469 - 1527)而初步完成于英国思想家约翰· 洛克(1632 - 1704) 。马基雅维利在政治思想史上的主要贡献是在政治研究中剔除了道德因素 ,他以自私自利的个人为政治的基础 ,把夺取和保持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内容 ,从而开创了近代现实主义政治研究的方法。洛克的贡献则在于他从天赋人权的思想出发 ,指出政治权力是一种受委托的、有限的公共权力,其目的只在于保障人们的生命、 财产、 安全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为此目的 ,政府必须实行分权与法治 ,人民手中则握有对抗政府专横权力的反抗权。洛克被公认为近代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原则的思想家,自他之后 ,在西方,自由的价值日益彰显,而自由主义也最终成为社会的基本哲学。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正是这一思想转型中重要的一环 ,我们甚至有理由说他是上承马基雅维利、下启洛克的最重要的思想家。在方法论上 ,霍布斯把马基雅维利的现实主义研究方法和近代的自然法学说及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从人性和自然状态出发来解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 ,从而完成了西方政治研究范式在近代由神学政治观到法学政治观的转型。不过 ,对于人性和与之相关联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有着不同于近代其他学者的理解。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这里的平等意指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 ,以及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产生的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而自由则是指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 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的自由 ,即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以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但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值得向往的社会状态 ,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在霍布斯看来 ,由于人作为自然的生物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 ,且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满足于某一目标的达到 ,因为他如果不事多求 ,就会 “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 。因此 , “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 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 死而后已、 永无休止的权势欲”。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战争状态,人的生活“孤独、 贫困、 卑污、 残忍而短寿”。可以说 ,在所有的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中 ,霍布斯所做的描述给了大家以最难以忘怀的印象。

霍布斯的这一思想遭到了后来的洛克等人的强烈反对。洛克认为 ,霍布斯是把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混为一谈 ,卢梭则批评霍布斯在讲 “人类的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的时候 ,是 “把从社会里得来的一些观念 ,搬到自然状态上去了”,所以他 “描述的是野蛮人 ,而描绘的却是文明人”。这里我们没有必要论证哪一种自然状态的说法更具历史的真实性 ,因为抽象的所谓的人的自然本性的假说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非历史的。不过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如果说洛克和卢梭对霍布斯的批评从逻辑上来说有一定道理的话 ,这恰恰说明了霍布斯的理论有一个更为现实的基础 ,这种带有社会性的人性观和自然状态假说对于解释政治制度的创设也更为方便有力。所以 ,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在设计制度时 ,基本上都是对人性做了霍布斯式的假设。比如汉密尔顿在为 1787 年美国宪法做宣传和辩护时就认为人是“野心勃勃 ,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的;他(或是麦迪逊)说 ,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 ,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 ,又是什么呢? 如果人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 ,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以说 ,这一认识已成为自由主义者思考政治问题的出发点。

何谓自由? 这是一个歧义纷见的概念 ,不过 ,总的来说 ,以赛亚· 伯林提出的 “两种自由观念” 中的“消极自由” 的观点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按伯林的说法 ,消极自由是对“我的行动有多少是受到限制的? 我不受限制的活动空间究竟有多大?” 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如果一个人的束缚大到一定程度,我们就说他是不自由的 ,反之,他是自由的;也就是说,这种自由观认为自由主要牵涉到外部的束缚问题。每个人都生活于社会中, 当然不可能为所欲为,其行动总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 ,在政治上问题往往是: “一个人的行动究竟应受到哪些限制 ? 一个人不受限制的活动空间究竟有多大?” 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的回答是不一样的 ,但是对何谓 “束缚” 或 “限制”,持消极自由观的学者们都同意它们指的是有意的人为干涉 ,包括:1.别人所加诸我们身体上的干涉或限制 ,2 .国家或法律对我们行动的限制3.社会舆论对我们构成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够把不自由和不能够分开。

许多学者就根据伯林的这种两分法认定霍布斯所持的是消极自由观 ,应该说这一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知道 ,霍布斯首先是从哲学上给自由下了一个定义 ,他说 ,自由的确切意义 ,就是 “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或者说是运动 “没有阻碍的状况” ;这里所说的阻碍 ,指的是 “运动的外界障碍”,而 “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 ,我们往往不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 ,而只说它缺乏运动的力量” 。

在这个意义上 ,一个自由的人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 ,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但是 ,社会中的人总是要受到种种束缚的 ,谁能够不受阻碍地做所愿意做的事情呢? 霍布斯认为 ,只有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人才是完全自由的,可以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自然状态下虽有自然法 ,但却没有强力保证它的执行 ,所以起不到任何约束的作用。正因为如此 ,在自然状态下 ,每一个其他人的自由实际上都成为我行动的外在障碍 ,因此自然状态也就成为了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就是说 ,完全的自由结果导致的是完全的不自由。霍布斯这就告诉了我们 ,完全的自由并非一种可欲的生活方式 ,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是人类一切不幸的根源。正是为了摆脱这种自由 ,人们才订立契约 ,把权力交给一位主权者 ,让他以强力来保证信约的履行 ,从而创造出和平与安全来。——艾克文《霍布斯与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兴起》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55卷第6期

(2)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始祖(全面系统阐述)

古典自由主义又叫传统自由主义,它从 17 世纪开始 ,延续到 19 世纪末。这中间的代表人物有洛克、 亚当· 斯密等。

洛克代表着自由主义的产生 ,他的贡献在于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因而被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始祖。洛克认为 ,在国家产生以前 ,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每个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主要是生命、 自由和财产权利。那时,人类的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全人类 ,每个人都不可伤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自然状态有许多不便 ,最突出的是,自然法由每个人自己行使 ,由于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尺度来裁决纠纷 ,也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判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 ,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所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样 ,国家就产生了。由此可见 ,人们之所以建立国家,完全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然权利。为了保障人的自由 ,洛克提出政府必须实行法治 ,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之所以实行法治 ,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 ,使之不侵害人民权利。他还提出分权学说。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 ,但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力 ,即它不得侵害人民的自然权利。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开行使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 ,就会给人类弱点以极大诱惑 ,会促使他们在制定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从而会侵害人民的自由。为了防止出现专制政府 ,洛克提出了政府解体理论和人民的革命权利学说。他认为 ,政府的权力本是人民委托的,人们建立政府本是为了保障自由,如果政府的作为违背了这一目的,委托自然取消,政府就自然解体了,人民有权收回权力,把它重新授予他们认为最能保障他们安全的人。如果政府执意占有权力 ,人民有权运用革命手段建立新的政府。

洛克对自由主义的经典阐述被后来者继承 ,美国 1776 年的《独立宣言》、 1787 年的《联邦宪法》、 1789 年的 《权利法案》 确立了自由主义的法律地位。1789 年法国的 《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则是 18 世纪最典型的自由主义宣言 ,它与孟德斯鸠阐述的自由与分权思想一起 ,把自由主义的影响扩展到了整个西方。但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主要还是政治方面的 ,主旨在于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卢向国《从古典到新古典:西方自由主义的嬗变与启示》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

(3)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经济自由主义

到了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巩固 ,它的原则日益向经济领域扩展。西方思想家开始倡导经济自由 ,提出国家应奉行“放任主义” 。亚当· 斯密是这一思想的典型阐述者。他被称为现代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 “设计师” 。斯密研究的对象是国民财富问题,其主旨在于寻找一种最能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制度框架。其经济理论的前提是“经济人” 假设 ,即人都是 “经济人” ,个人利益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但他从人的利己本能中看到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他认为 ,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总实现。同时,个人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神奇地达到了和谐对个人而言 ,通常他并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 ,他盘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但他却受一只“看不见的手” 的指引 ,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标。他追求自己的利益 ,往往使他能比在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的这只 “看不见的手” 就是市场。他认为 ,市场是一种最自然的制度。在这里 ,每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私利 ,必然尽最大可能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数量 ,客观上增进对他人的服务和对社会的贡献。这样 ,国民财富就会以最快的速度增长。基于这种理解 ,斯密认为,一个国家最好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也就是说 ,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不加干预 ,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繁荣绝非政府有意组织所能达到 ,而是追求私利的个人发挥其才智的结果。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 ,使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可靠的外部环境。——卢向国《从古典到新古典:西方自由主义的嬗变与启示》兰州学刊200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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