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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由主义的渊源

2016-06-08 12:31:23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如同许多政治观念一样,西方自由观念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威廉姆。奥滕在探索自由主义的历史渊源时,曾对古希腊哲学与自由的关系作过如此描述:很少有任何地方象古希腊共和国那样鲜明地展示了自由与组织、自由与稳定、进步与秩序之间的困境。希腊共和国未能成功地解决这些问题,其失败有某种必然性。他们常常使自由蜕变为无政府,使秩序变成暴政……。然则,在失败的过程中,在希腊人为此反思的过程中,西方世界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第一次得到系统的探索;一个理想确立了,一个标准设定了,这些理想与标准在二十四世纪之后仍然激励着人们……。

那么,希腊人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为后世自由主义的发展作出贡献呢?许多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不同的解释。当代自由主义哲学家卡尔。波普在其颇负盛名的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沿袭英国辉格党人历史学的传统,将公元前五世纪的希腊思想与实践视为自由主义——波普称之为开放社会——的最早渊源。波普称“处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前和战争之中的那个时期”的雅典人为“伟大的一代”。波普列举了这个时期—一些著名人物对所谓“开放社会”的贡献:

在他们之中有伟大的保守主义者,例如索福克勒斯或修昔音底德。在他们之中也有代表这个转变时期的人物;他们是动摇的,例如欧里庇得斯,或者是怀疑的,例如阿、里斯多芬。但是,还有伟大的民主领袖伯里克利,他提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个人主义的原则;有希罗多德,他在伯里克利的城邦中获得人们的欢迎和称赞,说他是一部为这些原则增光的著作的作者。普罗泰戈拉……以及他的同乡德谟克利特也必须被视为这个伟大世代的人物。他提出一种学说,认为语言、风俗习惯和法律这些人类建构并不具有禁忌的神秘性质,而是人的创造,不是自然的而是约定俗成的,他们还坚持说,我们对这些人类建构是负有责任的。那时有高尔吉亚学派——其中有迈基达玛、利科弗龙和安提斯泰尼,他们提出了反奴隶制、理性保护主义和反民族主义(即人类世界帝国的信念)的基本教义。此外还有也许是其中最伟大的人物苏格拉底,他教导这样的学问:我们必须相信人类理性,同时又要提防教条主义;我们必须抛弃厌恶理论(即对理论和理性的不信任),也要抛弃制造智慧偶像的那些人所采取的神秘态度;换句话说,他教导我们说,科学的精神就是批评。

作为这一代人政治理念的象征,人们往往会津津乐道地提及伯里克利与希腊民主,提及雅典城邦制度所包含的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萌芽。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用一段无比精彩的文字说明了城邦制度对于希腊人所具有的意义。这就是著名的伯里克利“葬礼上的演说词”。伯里克利讲道:

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漫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当我们隔壁部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的和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

在伯里克利强调希腊城邦政治的诸多特征,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中,以往的论者往往更多地强调民主制度与自由理念,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古希腊人对法治的强调是其自由与民主理念的基础。古希腊人有一个强烈的信念,那就是,自由的含义是尊重法律。让我们引证萨拜因的描述:

雅典人并非把自己想象为完全不受约束,但他对约束划有极其严格的界限:一种约束只不过是屈从于月一个人的专断的意志,另一种约束是承认法律的统治地位,这种统治地位有权要求受到尊重,因之就这个意义而言,约束是自愿接受的。

正是基于对法律统治与专断意志统治的区别,古希腊人区分了自由国家与专制国家。他们认为,专制政体就是运用非法强迫手段统治的政体。它是所有政体中最坏的政体。事实上,在他们看来,专制政体只是“东方”帝国的政体。在那里,最大的敌人就是掌国的专制主,在他的治下没有自然法,有的是单独一人发号施令,法只不过是专制统治者任意发布的命令。与专制政体相比,“在自由国家里,主宰一切的是法律而不是统治者”。所以,希腊人认为,希腊城邦政治成功的秘诀是尊重法律。“自由和法治是良好政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

当然,我们在后文会展示,并不是所有人都附和辉格党人对古希腊城邦制度这种近乎理想化的描述。在许多自由主义者看来,希腊城邦的制度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毋宁说是一种集体主义的。霍布斯对此曾有过精辟观察。他指出,“古希腊罗马人的哲学与历史书以及从他们那里承袭自己全部政治学说的人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推祟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贡斯当在其著名的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演讲中,将两种自由概括为共同体的自由与个人自由,与霍布斯的观察大同小异。贡斯当注意到,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的城邦国家是一些较小的共同体。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军事与公共服务之中。对这种投人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政治活动中有很大的重要性。然则,与古代人有权参与社团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相容的。贡斯当指出: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流放或处以死刑;……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如果他在某些固定、偶尔的时候行使主权的话(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因此,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不是公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的理论及其实践孕育了现代自由主义,而是希腊化时期的哲学孕育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核心,即个人主义。希腊被马其顿征服之后,在城邦政治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希望破灭了,哲学家们愈来愈从政治隐退,在个人生活中寻求自我实现。罗素对这一现象有过生动的描述:

希腊的哲学家们,下迄亚里士多德为止,尽管他们可以埋怨这埋怨那,但在大体上对于宇宙并不绝望。也不觉得他们在政治上是无能的。他们有时候可以是属于失败了的政党,但如果是这样,他们的失败也只是由于冲突中的机缘所致,而不是由于有智慧的人之任何不可避免的无能为力。……但当政权转到马其顿人手里的时候,希腊的哲学家们就自然而然地脱离了政治,而更加专心致意于个人德行的问题或解脱问题了。他们不再问:人怎样才能够创造一个好国家?而是问:在一个罪恶的世界里,人怎样才能有德;或者,在一个受苦受难的世界里,人怎样才能够幸福?

尤其是在斯多葛派的哲学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现代自由主义观念的萌芽,其中最重要者当属自然法的概念。这一概念主张,在现实的法律之上有一个更高的法律,它是自然的法律,也是人的理性所揭示的法律。现实的法律必须以它为依归才可能获得其确切性。而且,基于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自然法,一切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学家考文在论述美国宪法的渊源时,曾将自然法的观念列为其最重要的理论渊源。关于斯多葛派对自然法的贡献,考文写道:

一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主要是一种立法者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却是人类通往幸福的坦途。最高的立法者是自然本身;自然秩序也并非仅指现代科学所探究的那个物质的秩序。斯多葛主义所强调的自然法概念是一种道德秩序的概念,人们通过上命赐予的理性能力与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自然、人性和理性是一目事。

考文对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给予高度评价。称它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它既是个体主义的,又是世界主义的。”这两点恰恰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斯多葛哲学的影响一直持续到罗马时期。罗马时期文化与希腊时期文化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在希腊,特别是在城邦时期,政治活动是人们活动的中心,政治问题是人们关注的核心。亚里土多德称“人是政治的动物”,这既意味着人在本质上是城邦的成员,其个人属性打上城邦的烙印,又意味着人只有在城邦政治活动中才能得到自我实现,寻求自己的真正价值。这种情形在罗马就不复存在了。罗马时期思想的发展大致循着两条不同的路径,其一是法学的倾向,其二是神学的倾向。前者指的是罗马法的形成,后者则指谓基督教化的过程。罗马思想发展的这两大路径都受到斯多葛派哲学的影响,西塞罗则是将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传人罗马思想的主要人物。西塞罗是整个罗马时期最具有自由色彩的思想家,而且,恐怕也是这个时期惟一可以称为政治理论家的人物。西塞罗对政治理论的贡献与他对自然法的解释分不开,也与他对法治的强调、对共和的推崇分不开。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包含着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与平等的理想。特别是他的国家学说包含有许多现代自由主义的理念。西塞罗认为,国家的存在需依赖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国家是二种“公共的事业”,它追求公共的目标。如果丧失了这个目标,国家就会堕落为“大规模的拦路抢劫”,与强盗无异。他还强调“国家本身和它的法律永远要服从上帝的法律,或道德的或自然的法律——即超越人的选择和人的制度的更高一级的正义统治。”哈耶克曾这样评价西塞罗对自由主义的贡献:

西塞罗的论著的确成了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权威典籍,而互我们当下大多数最具效力的关于法治下的自由的论述也都得益于他,例如:一般性规则或法律学说应当支配立法的观念,为了自由我们必须服从法律的观念,以及法官应当只是法律据以说话的代言者的观念,等等。西塞罗最为明确地指出,在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与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而且自由还依赖于法律的某些特性,如法律的一般性和确定性,以及它对权力机构自由裁量权所施加的限制。

尽管斯多葛派对个人主义、普遍主义有突出的贡献,但是,与罗马法相比,斯多葛派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便相形失色了。关于罗马法对现代自由主义的贡献,至少可以指出两点。第一,罗马法具有相当强烈的个人主义特征。马克斯。韦伯在比较罗马法与日尔曼法时,曾断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主义的。这种个人主义特征可以从“十二表法”中发见。该法律是依据梭伦法的模式制定的,它代表了对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罗马的私法也是相当个人主义的。这种个人主义式的法律传统在查士丁尼与康士坦丁时期衰落了。但经过十七世纪拉丁复兴的媒介,它在近代有很大的影响。第二,罗马法承继了希腊的自然法传统。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类。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这种自然法的观念实际上包含着对普遍正义的信仰。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把对正义的信仰视为罗马法学的最后胜利。他写道:

在我看来,这就是罗马古典法学家的普遍意义;这是他们的永恒价值。他们有着把目光从日常的普通问题移向整体的勇气,并且在思考特定事件的局部情况时,他们的思想却注意到全部法律的总原则,即使生活中的正义得以实现。

罗马帝国解体之后,西欧进入中世纪。最能代表中世纪特征的是两种制度,其一是基督教以及教会的支配地位,其二是封建制度。对这两大制度在自由主义发展中的地位,西方学术界充满了争议。在欧洲近代启蒙运动时期,进步的思想家对基督教持激烈批评态度。所谓启蒙,就是使个人理性从神学的蒙蔽下解放出来,成为自主判断事物的标准。在当时倡导自由的思想家看来,基督教与自由的理念是水火不相容的。即使在启蒙运动后期,这种观念也在思想界占据主导地位。譬如,休漠认为,罗马在康土坦丁期间接受基督教代表了古代宗教宽容观念以及尊重知识、教育观念的消失。基督教导致了野蛮主义与宗教的胜利,使欧洲进入不宽容与无知的黑暗时期。至于封建制度,在启蒙运动时期更是激烈批评的对象。所谓资产阶级革命,其主要目标就是摧毁托克维尔所谓的“旧制度”——即封建制度,建立一种基于平等原则之上,保障个人自由的新制度。

但是,自十九世纪末以来,这种对中世纪的基本否定态度似乎有相当的改变。首先,不少学者对基督教与现代自由主义关系持一种更为平衡的看法。他们指出,与罗马及犹太人的宗教相比,早期基督教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信仰,它所关心的是个人的得救,而不是群体的得救。其个人得救的概念以及它关于所有事物都有一个终极目标的概念有利于松懈旧的宗教的道德纪律,代表了对罗马后期许多哲学与宗教中表达的个人主义精神的强化。基督教有利于近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方面在于其普遍主义观点。 至于西欧封建制度与现代自由主义的关系,新的解释更是层出不穷。譬如,马克斯。韦伯在讨论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时,对封建支配所包含的契约化、法制化倾向颇为重视,称其为现代“宪政主义”的起源。英国著名中世纪思想史专家佩恩特与乌尔曼也认为,封建时期的政府是一种基于“同意”、受制于法律的政府,因而包含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因素。至于代议制度产生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这更是人们所熟知的。我们只要举出卢梭对代议制的批评就够了。卢梭称代议制“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又荒谬的政府制度——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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