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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渊源

2016-06-08 14:32:00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古代希腊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

A、神话载体的自然法思想——《荷马史诗》与《神谱》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韩磊《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载于《学习时报》2008年第2期

B、自然哲学派(自然主义)——宇宙理性论

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韩磊《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载于《学习时报》2008年第2期

作为一个明确概念被提出的自然法出自荷马时代之后的自然主义者,自然主义的探索介于从荷马时期(公元前8世纪中叶)到苏格拉底时代(公元前5世纪末)之间。自然主义的诞生和自然法观念的提出都与荷马时代的思想背景有着深切的关联。一方面,古希腊的自然主义和自然公正的观念是从摆脱神话世界观所无可避免的某些困境中催生出来;另一方面,自然主义又受到神话时代就已存在的自然观念的启示。

自然哲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有关宇宙秩序的思想:宇宙秩序不像在传统的神谱中那样建立在一个主神的威力、他的个人统治或‘王权’之上,而是建立在宇宙的内在规律和分配法则之上,这种规律和法则要求大自然的所有组成部分都遵循一种平等的秩序,任何部分都不能统治其他部分。”自然哲学家们拿掉了神话的有色眼镜,通过人感觉到的物质世界来解释自然,追求客观合理的说明。早期自然哲学家将思考的重心放在构成这个变化世界的根本物质是什么的问题上,并以这种物质来解释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如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之源,通过类似于冰和气生成的过程产生世间万物;阿那克西曼德提出了“无限定者”;阿那克西美尼以“空气”作为自然世界的本源物质。毕达哥拉斯学派也致力于寻找一种解释变化世界的原理,但他们跳出寻找原初物质的传统思维,以“数”来解释世界,“数”不仅仅是质料,还是一种性状和变化原则。还有的自然哲学家以多种“本原”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变化的世界,他们注重的是对宇宙和秩序和谐的探讨。如赫拉克利特、恩培多克勒、德谟克利特等

自然哲学家们从对自然界的观察中发现其中存在着的稳定、和谐的秩序,他们虽然试图通过原初物质来解释整个世界的变化,却无法解释这些分散物质的简单整合何以会呈现出井井有条的状态。因此他们不得不超出纯粹自然主义的界限,用神灵和更高智慧的存在来解释自然的规律性和有序性。最后的结果是,自然哲学家们虽然在具体理论上存在诸多不同,但都认为万物有灵、都秉持自然神论。然而他们所理解的神不再独立于自然秩序之外,而是与自然合而为一了。这样的神是一元的、至高无上的,自然秩序无条件地遵循神的意志,自然秩序就是神的意志的体现,自然秩序体现的是神的理性,这样的自然秩序在他们看来必然是神圣的和正义的,自然公正的观念由此而生。自然主义的理论并没有就此打住,他们将自然公正引入到人类社会的秩序建设之中。赫拉克里特就将遵从理性的自然与人类社会进行类比,认为人类社会也要遵循一套自然之道或者理性,而人类社会之理性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法律因为具备理性的特征而成为治理城邦的最好选择。人的法律是由神的法律、自然的秩序所派生的,是绝对正义的。赫拉克里特主张人们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号召人们“为法律而战斗”。在自然哲学家这里,我们隐约看到了自然法的影子,她已然拥有 “自然”之名,也与人类社会的法律分离开了。但是有两条明显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

第一,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概念是从客观世界的自然规律中寻找的,客观规律是不可更易、必然被遵守的,自然哲学家并未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分隔开来,他们将人视为自然的一部分,人并不具有特殊的价值。自然公正在人类社会中就表现为法律,而法律与自然规律之间天然地具有高度一致性,法律似乎只要拥有了法律之名就必然是正义的。 “当自然哲学家把‘人’完全纳入自然世界之中时,人的一切(心理、行为、法律与制度)也就成了自然之事……既然人们不能批评和指责自然灾难,人们也没有理由褒贬人事。因为在自然哲学的视野中,根本就没有人为之事,人事也不过是自然”。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自然法虽然借用了自然之名,虽然不乏从自然规律中寻找自然法内容的思想家,但她始终是一个社会科学中的概念,代表的是人的理性和道德,关注的是人之本性。毫无疑问的是,无论谁都不会试图从苹果从树上掉下来的现象中追寻自然法的踪迹。

第二,自然哲学家虽然没有将自然秩序与人类社会的法律作为同一事物对待,却也没有在两者间划定明确的界限。法律虽然是为了维持人类社会的秩序而由人制定的,却天生地与自然秩序或者说神的理性高度一致,因为法律就是自然的或神的法律的派生物。因此法律天然地就代表着正义、具有自然法的品格、被赋予了神的禀性。这样的理论虽然能鼓舞人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的法治信仰,却是与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的,它无法逃避实践中的责难。另外,自然哲学的理论中根本不存在对于法律和习俗的反思意识,而对法律的引导、规范、批判正是自然法概念存在的最基本价值,自然法是正义与善的化身,她是人们心目中的一把尺子,衡量的对象正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实。在自然哲学的框架中,自然法只是徒有虚名,因为她还是一个没有任何现实功效的概念。——宁洁《解读自然法》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

C、智者学派——自然与法的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韩磊《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载于《学习时报》2008年第2期

D、亚里士多德——自然正义论(自然法与约定法)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韩磊《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载于《学习时报》2008年第2期

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将自然法称为神的法律,认为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惟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亚里士多德坚称,正义是从属于善的,达致善的本质乃是政治组织的主要目标。他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 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 (自然法)与法律正义 (实在法) ,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政治正义时 (他认为政治正义既可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也可用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 ,指出:“ 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自然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是自然法,它是永恒的,始终不变的。他同时也认为,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人类的有些关系如夫妻关系就应当由自然法来调整。——刘安华,李进平《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北华大学学报第1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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