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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第一次提出

2016-06-08 14:35:46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前336~前264)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自然法是神和人的一切行为的统治者。

A、早期斯多葛学派——芝诺等人

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前336~前264)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自然法是神和人的一切行为的统治者。在涉及什么事情是光荣的、什么事情是卑劣的问题时,人们必须把法律看成是管理者、统治者和指导者,因此法律也就是区别公正与不公正的标准”。在芝诺那里,神、理性、自然、法几乎是同一个含义。自然就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也即神。这种统治原则在本质上具有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不是基于习俗的或人为的,而是正当的理性,是到处适用的公正和正确的标准,是上帝的法律,是维护个人权利的强有力的原则。——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美国宪法学家考文说: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主要是一种立法者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却是人类通往幸福的坦途。最高的立法者是自然本身;自然秩序也并非仅指现代科学所探究的那个物质的秩序。斯多葛主义所强调的自然法概念是一种道德秩序的概念,人们通过上命赐予的理性能力与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自然、人性和理性是一目事。考文对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给予高度评价。称它是“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它既是个体主义的,又是世界主义的。”——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斯多葛派的宇宙观将自然的过程看作一种没有偶然性余地的铁的必然性过程。支配着宇宙的这种必然性的力量是什么呢?有时他们称它为“逻各斯”、“命运”,这是指宇宙内在的规律而言;有时又拟人化地称之为“理性”,就像人的理性支配人的肉体一样,宇宙也有一个主动性的实体或灵魂作为其支配性的力量;有时他们以泛神论的方式将其称为“神”、“宙斯”。无论“逻各斯”、“命运”、“理性”还是“神”、“宙斯”,都是同一种东西的不同称呼。它们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将万物都置于其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

据斯多葛派的观念,宇宙是一个绝对的统一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整体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小宇宙。每个人的灵魂也分享了作为宇宙灵魂的“圣火”,他的理性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他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在人身上的分有或体现。因此,人也必然受那种弥漫于宇宙之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构成自然秩序中和谐的一部分。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神”或“理性”就是自然法。 它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克吕西波说:“所以最高的目的,是按照自然生活,即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即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因此, 按照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这主要是因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在他们那里,理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的公民”。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由于人人都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韩磊《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载于《学习时报》2008年第2期

自然法和实在法二元论的自然法思想虽然在以前的希腊思想中有其萌芽, 但第一次将之明确的提出来的是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晚期希腊与罗马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哲学派别。这个派别接受了来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理性主义哲学的理性高于感性、灵魂高于肉体的观点, 表现出了强烈的形而上学性质;其对自然法和人定法的思考是形而上学式的, 其自然法理论也就是形而上学的理论。——王克金《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早期斯多葛学派吸取了希腊前苏格拉底的自然哲学的思想, 并受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 他们认为宇宙万物有双重不可分割的, 结合在一起的本原: 一个是被动的原理, 就是没有性质规定的实体, 即质料; 另一个是主动的原理 , 就是内在与这种实体的神, 即理性, 神和自然的理性、逻各斯以及创造性的火含义统一, 是永恒的, 在世界生成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匠师。自然被看做是有生命与内在逻各斯的统一的整体, 神是自然的主动本原, 是自然中的一种理智的创造力, 是和人的理性相通的自然理性, 神就是创造性的火,自然整体的支配者与主宰。早期斯多葛学派的神, 有理性神的色彩。他们把人个体的自然看作是自然全体的一部分, 个体的自然是人性所在, 表现在逻各斯支配的人的灵魂中。他们认为正义与法 ,正确理性都是根据自然存在的, 不是根据约定而存在的, 它是全体事物之法, 是人的事物和神圣事物之王, 这种法对善的和非善的事物是一个主宰者 , 它是正义和非正义的尺度。中期和晚期斯多葛学派基本上接受了早期斯多葛学派的思想 , 并有所发展。——王克金《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B、第一次系统阐释自然法理论——古罗马(西塞罗)

西塞罗属于中期斯多葛学派, 曾经当过罗马执政官的他第一次系统、明确地阐述了自然法理论。西塞罗突破了罗马传统的法律神授的思想, 开拓出了全新的法哲学思想: 宇宙的本性有自然法 , 它是合乎人性和理性的法律, 适用于全体人类 (包括奴隶 ) 甚至一切动物 , 是超时空的永恒不变之法,一切人制定的法律都应以自然法为终极根据。他认为, 自然法是最高的理性, 这种理性在人的理智中的凝华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 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 , 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 , 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 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 欲判断正义为何物, 我们首先应诉诸于最高的法, 它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存在着来自宇宙之“自然 ”的理性, 它敦促人们趋进正确行为, 远离错误勾当, 这一理性并非是在写入成文法之时成为法律, 而是一出现就成为法律, 它与神的智慧同在, 因此设立要求和禁令的真正的、原初的法律就是神的正确理性。虽然西塞罗系统的阐述了自然法思想, 但罗马法学家们对自然法的使用往往并不是在西塞罗的自然法意义上的, 他们把自然法奠基在人的自然 (动物 ) 本性上, 而这个自然法往往并不一定具有对人定法的优先性。——王克金《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和它的形而上学本性》 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西塞罗用拉丁语言转译和充分地阐发了早期斯多葛派用希腊语阐述的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从伦理的领域运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主要借助于他的有力影响,自然法思想才在拉丁世界得到广泛传播,特别得到包括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教父们的青睐,并进而对西方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 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 由于“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而“理性是人和上帝两者共同具有的第一份财富”,也就是说,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同一性质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是上帝与人共有的,它在上帝的“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在人类社会中也必然存在。

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写道:“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和永恒的。它通过命令要求人们履行义务,通过禁令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企图改变这一法律是罪恶的,试图废除其任何部分都是不允许的,完全废止它则是不可能的。元老院和人民都不能使我们免除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我们也不需要在我们自身之外去寻找这一法律的解释者和辩护人。无论在罗马,还是在雅典,在今天或是未来,它不会有什么不同。这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法律,在任何时候对任何民族都是有效的。只有一个主宰和主人,那就是上帝,统治我们所有的人。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创立者,颁布者和执行者。不服从这一法律的人是逃避自己,否认他自己的本性,他将因此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他逃避了通常的刑罚的话”。

西塞罗指出,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就是正义的同义语。任何国家的法律如果违背了自然法,则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律”。

通过西塞罗的强有力的辩护,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广泛传播并被法学家们所接受。 在罗马,斯多葛派空洞的伦理要求在罗马法律实践中得到落实,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整个西方思想史上独具特色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是斯多葛学派奠立的。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共和国的本质和结构特征进行了阐述之后,又在《论法律》一书中讨论法律问题。 两书的内容是相互衔接的。《论法律》中所谈的法律是共和国的法律,也就是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法律。西塞罗关注的不是民法或私法的领域,而是公法或宪法问题。这也是他那个时代最迫切的问题。在论述具体法律的时候,西塞罗同样是在摹写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不过,这种摹写是《论法律》中的次要部分。其重心部分则是他对斯多葛派自然法学说的全面介绍和有力的阐述,从而为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一个抽象的终极依据。

西塞罗指出,有一种法,在写成文字的法律和国家颁布的法律之前就自然存在着,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法律的基础。这就是斯多葛派所说的永恒存在和普遍有效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或“最高的理性”。它命令人们做正当的事情,禁止人们做不正当的事情。它“植根于自然”,与“自然相一致”,或“来自于宇宙”,是存在于自然界的内在准则。 “当这个理性在人类的头脑中稳固地树立起来和充分发展起来时,就是法。”由于“整个自然在强大而不朽的神的支配下,或在神的本性、理性、权力、精神、 意志的支配之下”,“上帝的理性支配着所有的事物”,所以自然理性同时也就是神的理性、“上帝的理性”、“至高的朱庇特的正确理性”。 “自然”和“神”在那个时代具有至高无上和神圣的地位,是不可置疑的权威。将自然法解说为“自然的理性”或“上帝的理性”,也就使它具有了这种地位和权威,使它能够充当衡量人类立法准则的职能。

自然法必须既是自然和上帝的理性,同时又是人的理性,才能在人类社会发生作用。那么,自然或上帝的理性又是怎样成为人的理性的呢?西塞罗指出:在上帝所有创造物中,唯有人才具有理性和思维能力。所有有理性的人都有一种普遍的正义感,例如,将正直的行为认作善,将不正直的行为认作恶。这是上帝与自然赋予人的能力。 “在整个天上和地上的所有存在物中”,没有比理性更好的了。 “因为它既属于上帝,又属于人。是上帝与人第一份共有的财富。”这就使人能够理解和自觉地接受上帝的意旨。“共有理性者也共有正确的理性。因为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须确信,人与神也共有法。”

这样一来,自然法就是自然、上帝和人的正确理性。 是自然和上帝理性在有教养的正直善良的人们头脑中的显现,也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本性和上帝意旨的正确把握和认识。不过,人们相互间意见分岐,怎样判定哪一方符合自然呢?对此西塞罗声称:“普遍的同意,即自然之声。”

自然法既然有如此的特性,无疑,它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

西塞罗指出,自然法不是人们思考的产物,也不是某个民族或国家制定的。它在形诸文字之前即已存在,“是与神的精神同时存在的”所以,它是永恒的。自然法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自然与一切原始事物之间达成的契约。因此,它是一切人定法的基础,各国法律必须按它的要求去制定。 “用人类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 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允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它应该是人类立法的真正源泉。自然法还是衡量人定法的准绳。“法律是为公民的安全、 国家的生存、人类生活的宁静幸福而制定的。”各国的法律只有符合这一目的,才是“真正的法律”,才是上帝和明智者完美理性的体现。在现实中,人类的一些立法违背了自然法的准则,这不是“真正的法律”。 西塞罗说:“许多强加于人的有毒害的和瘟疫般的法令是什么呢?它们不配称为法律,而是匪盗团伙也可能通过的准则。 一个无知和外行的人开出一剂毒药决不能称为医生的药方,任何国家的法令亦是如此。尽管一个国家不顾其毁灭性的恶果而接受了它”,它仍然不配“真正的法律”的称号。

自然法对于人类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是今天一种规则,明天又一种规则。 有的只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 任何民族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自然法本身没有国家法律那样的外在强制性,“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对坏人却不起作用。”也就是说,它是善良的人内心里遵守的行为准则,坏人却可以对它置之不理。但是,由于自然法体现了人和自然的本质,体现上帝的智慧,而上帝是它的执行人,因此,违背了自然法,即使可能逃脱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在西塞罗这里得到了明晰的表述和有力的辩护。部分地借助于西塞罗的个人声望和影响,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为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普遍地接受,并对罗马法的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影响。接着,它又被基督教的神学家纳入其神学体系,成为整个中世纪法学的基石之一。近代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剥去了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神学外壳,径直从人的本性中引申出自然法的准则,并用来评判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直到当代,西方鼎足而立的三大法学流派当中,“新自然法学派”仍据有一席之地。 “新自然法学派”继承古代和近代自然法传统,力图为法律提供一套价值准则和道德基础。 在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中,西塞罗是个关键人物。通过他,希腊的自然法学说被传递给后世。——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在关于人的问题上,西塞罗接受斯多葛派的信念,阐述了一种非常开明的观点。在这方面,他的思想境界远远超出了罗马共和国的现实和罗马的思想传统。西塞罗关于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与自然法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他看来,既然人类都同等地受自然法的支配,他们之间就应该是平等的。既然自然法是联系人类整体的共同纽带,所有的人都应该是一个世界国家的成员。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在知识、财产、种族、 国别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但是,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都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使他们对光荣与耻辱、善与恶做出相同的判断。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正是错误的、坏的习惯和荒谬的意见使人们事实上变得不平等。但所有的人都有取得经验的能力和判断是非的潜在心理素质,“只要能找到向导的话,都能臻于美德。”

西塞罗说:“没有任何一件事物同另一件相应的事物之间,像我们人相互之间那样的极其相似。而且,如果不是坏的习惯和错误信仰使贫弱的思想堕入歧途的话,所有的人都会极其相像,甚至超过一个人像他自己。”因此,他要求“我们给人下定义,应该是一个能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定义。”因为,“在种类上,人与人没有区别”。

这里阐述的思想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人的观念的一个重要变革,也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 它超越了古希腊政治哲学在自由人与奴隶、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人、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设立的坚深的界限,开始以一种平等的没有根本差别的眼光来看待所有的人。 希腊的政治哲学是公民的政治哲学,从西塞罗起,政治哲学开始成为所有人的政治哲学。正如西方学者A.卡莱尔所说:在政治理论中,就其完整性而言,任何变化都不像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到西塞罗和塞涅卡关于人的自然平等思想的转变那样彻底。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由于所有的人都是同一个世界国家这个人类大家庭的成员,所以,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作为人类一分子的尊严。 他在伟大的人类集体之内,而不是在它之外。这个集体中每个人应该彼此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即使是奴隶,也不应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应像斯多葛派思想家克吕西波斯所说的那样,将其视为一个终生受雇于人的劳动者。

西塞罗特别谈到,有人认为,应该重视本国同胞的利益,但不必重视外国人的利益,而这正是共和时代罗马人的共同观念。在他们的心目中,外国人几乎就是敌人的同义词,对外国人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西塞罗指出:“提出这种观点的人破坏了人类社会的整个基础,这种破坏意味着废除一切仁慈、慷慨、善良和正义。这是亵渎神灵的罪恶。”他要求把人当作人来对待,“大自然之所以规定每一个人都应该帮助其他任何一个人,正因为他们都是人,所有的人都有着统一的利益。这种自然法则至少命令我们不应彼此损害”。——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在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正式开创了自然法传统。古代多个城邦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战争,为了实现人类正义,斯多葛派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构想。

斯多葛学派认为:“逻各斯”或“宙斯”或“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宇宙实质就是理性,所有的事物都可以用理性来解释,人的理性是宇宙理性的一部分。哲学家皇帝马可.奥勒留.安东尼在《沉思录》中常常讲到一个人身外和身内的神,讲到身外的神(或者说宙斯)把自身的一部分分给了人的理性灵魂(即身内的神),人凭内心的神,或者说凭自己支配的部分,就能认识身外的神,就能领悟神意。宇宙是一个美好的、有秩序的、完善的整体,由原始的神圣的火演变而来,并趋向一个目的。人是宇宙体系的一部分,是神圣的火的一个小火花,也可以说是一个小宇宙,人的本性是与宇宙的本性同一的。正如在《沉思录》中所说:“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结的,这一纽带是神圣的,几乎没有一个事物与任一别的事物没有联系。因为事物都是合作的,它们结合起来形成同一宇宙(秩序)。因为有一个由所有事物组成的宇宙,有一个遍及所有事物的神,有一个实体,一种法,一个对所有有理智的动物都是共同的理性、一个真理;如果也确实有一种所有动物的完善的话,那么它是同一根源、分享着同一理性。”人必须让自己的灵魂清醒,让统领整个宇宙的普遍法则即理性统率自己,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普遍法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就是理性法,是宇宙理性或“逻各斯”的无声命令,无条件的被人类理性所接受。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力量,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因而正义是普遍的,不应因其正义体系不同而不同。由于所有的人本性相同,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因此,人类就构成一个情同手足的整体、一个世界国家。人类应和谐相处在一个统一完善的世界国中,这个世界国家的法律就是自然法。

斯多葛派认为:由于每个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灵魂的“圣火”,因此无论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神的儿女,都是世界国家的公民,相互间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做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

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世界国家的法律。前一种法律属于习惯法,后一种则是属于理性的法律即自然法。——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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