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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思想产生于古希腊的原因

2016-06-08 14:42:53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希腊特殊的地理环境,使他们无须组成一个大一统的民族国家。他们组成一个个城邦,其政治基础是民主的,当然是自由人的民主。

希腊人强烈的自然哲学及自然观念对自然法观念产生很大影响。这种自然哲学思想在政治法律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倡导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强调“与自然相一致的和谐生活”。由于古希腊具备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所以在那里,相应地率先诞生了最早的法哲学或法学思想。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我们之所以从阐述希腊人而非某个其他民族的法律理论入手来考察法律哲学的演化过程,完全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有着非凡的哲学洞察力。”但是,“非凡的洞察力”并不是西方自然法的本源,这种本源应当从更深层次的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

(一) 历史原因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产生是同西方各民族、特别是古希腊民族自发经历的原始社会、尤其是原始氏族制度的特殊情况不可分的。恩格斯曾说:“雅典人国家的发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因为一方面它产生的方式非常单纯,并没有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行为的任何干涉, ——庇士特拉托的夺取政权,因其存在很短,并未留下任何痕迹, ——另一方面,在这里,极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发生的;最后,因为我们是充分地知道这一国家形成的一切主要详情的。”

希腊国家是在既无内部、又无外部的压力下,完全随生产力、经济关系自发的发展产生。希腊半岛上的每个城邦的成员都确信,本城邦是从远古的共同始祖一代代地繁衍而形成。事实也正是这样,每个城邦都是在确定的氏族组织的基础上演变过来。原始时期的习俗和制度直接转化为人民主权和法治,甚至像雅典那样的民主共和国。这真正是很“自然”的。因此,直到进入奴隶社会时,人们仍认为国家和法律本源于自然的进化,所以应当将国家和法律看成大自然一部分或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加以把握。城邦通行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神灵的信仰乃至奴隶制度,也不例外。自然界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的城邦法律也至高无上。因而,在希腊人看来,在大自然(包括城邦和法律) 面前,人是无能为力的。正是从这种直观的、朴素的意识中,产生出自然法即自然主义的自然法观念。

(二) 地理原因

希腊有独特的地理条件,临接爱琴海与地中海,除农业之外,还有渔盐之利,商业、航海业和手工业发达。地中海地理环境优越,气候温和,有水域、平原、山丘,自然现象很成比例。高山、平原、爱琴海,适合于人的生存发展,人们认为与自然很和谐,这就使人们产生对大自然的景仰。这是造成希腊人与自然亲和力的直接原因。希腊人总是强调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虽然他们对这个世界怎么会形成这样壮丽和奥妙的机缘,尚无法作答,但却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的精致纤巧、井然有序所折服。

希腊特殊的地理环境,使他们无须组成一个大一统的民族国家。他们组成一个个城邦,其政治基础是民主的,当然是自由人的民主。虽也有过所谓僭主政治,有过斯巴达那样特殊类型的尚武的集权国家,但从未建成同时代埃及、波斯那样的绝对专制主义国家。而且,古希腊早期的海上迁徙也是促成公平、自然法律观的原因之一。离开旧庙宇和坟墓意味着摆脱了神和宗法血缘的控制。没有这种控制的生活是流动的、自由的。人们之间更容易形成理性而平等的关系。韦伯指出:“除了‘市场’和贵族定居城市外,还有两种重要的现象:一方面是后来控制整个生活的‘竞技比赛’, 其次是:尽管有对神的敬畏,同诸神的关系根本没有约束力, 英雄社会这种对神的不敬,只能产生于流浪迁徙、特别是海上流浪迁徙的结果,产生于他们不必与旧庙宇生活在一起,不必生活坟墓旁。”

即使他们为自己塑造了诸如雅典娜那样的神以及最高之神宙斯与欧罗巴恋爱的故事,也和中国的严肃而令人敬畏甚至狰狞可怖的神不同,这些神是充分人性化的,使人感到可爱可亲和愉悦景仰的形象。古代中国,也强调过天人合一,但它是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提出的,不是一种现实关系。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显然不同。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必须要“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

 

(三) 经济原因

古希腊原始国家独特的地理环境使其在公元前两千多年便开始了频繁的海上贸易和海外掠夺,正如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中讲过的那样: 大海挟着人类超越了那些思想和行动的有限的圈子。这种超越土地限制、渡过大海的活动是亚细亚洲各国所没有的。公元前七世纪,当流之于小亚细亚的希腊文明回到本土,这时的氏族血缘关系已近彻底瓦解,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的推动 下,民主政治得以发展,正义观念兴盛。考察世界古代史可知,雅典文明制度的形成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基础上。希腊时代有些东西,竟出现惊人地“现代化”。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指出,由欧洲人带到中国乃至全世界的一套国际关系的惯例——条约、使节、宣战、媾和、战争赔款等鸦片战争前中国人不知道的东西,已盛行于当时的希腊世界。这一套国际间的法权关系,只能产生于航海、商业的民族。古希腊航海业及海外贸易的发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恩格斯对古希腊社会的发展评价道:“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和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的杂居”以及对氏族制度机关的扰乱,才有一系列改革。也正是“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的酸类一样,渗入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 氏族制度走到了尽头”。希腊人使用铁器,始于原始公社末期,雅典时期生产工具达到同期世界各民族的最高水平。希腊的精神文化业绩也相当发达。“雅典卫城”堪称是艺术杰作。生产力的发达,使人的主体精神得以发展。人对自然改造能力更强,自然赐给人们的更多,必然建立人们对自然界的亲近感。

(四) 社会原因

古希腊是城邦社会。城邦既是一种政治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在那里,国家概念独立。国是政治法律概念,家则是民事概念。这就意味着国家不是个人,而是大家的。因此,国家(城邦) 的职能就在于维护联合体的利益,公平、平等地对待联合体的每个人。法律是联合体共同利益的最高体现,法律成为人们公认的公平、平等的权威。而且,古希腊的简单商品经济使得血缘关系解体,人们已经以财产划分政治社会关系。因而,人们的社会关系依据的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商品经济运行规则。这一切都不是人为的,而是自然地发生的。——吕世伦 张学超 《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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