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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君:农村传统家庭的解体触目惊心

2017-07-14 11:30:12来源:ipp评论 已浏览人数:
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制度和发展模式问题。目前流行开来的政府行政动员式的监管以及社会力量的介入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改革制度和调整发展模式,重建家庭,才是解决问题关键。

(作者:杨丽君,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助理院长)

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与家殇

家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与幸福不仅与个人的幸福度有关,也决定着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未来。很多年来,与高速经济发展相对应的是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迅速解体以及带来的严重家庭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农村,留守儿童以及空巢老人现象早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拿毕节为例,从2012年以来连续发生四起留守儿童遇难和被猥亵事件,震惊全国。在媒体和互联网上我们也会常常看到关于留守儿童恶劣生存环境以及以这个群体为目标的犯罪报道。近年来对留守女童的性犯罪尤其令人瞩目。

据全国妇联课题组在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农村现有留守儿童约6102.55万,占农村儿童总数的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的同类调查数据相比,5年间增加约242万。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来看,每22个儿童中就有一名处于没有父母监护的状态。加上几乎同样庞大人口数量的农村空巢老人,传统家庭社会在农村的解体可谓怵目惊心。

“那么,该如何理解这种农村社会家庭的解体现象?谁该为这种现象负责?这种现象将会对中国的未来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怎样才能重建家庭?因为家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的最基本单元,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当今转型期的中国所面对和亟待解决的最重要课题。

在2015年8月毕节两名留守儿童在家中被杀事件发生之后,华南理工大学王欧老师带着他的团队赴毕节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研,访谈对象包括留守儿童家庭、村民、中小学教师、相关省政府和地方干部、负责留守儿童督导工作的人员以及地方媒体等。其多方位的调查结果为我们思考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

毕节市总人口约850万,14岁以下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总数共计33.6万。每当与留守儿童相关的事件发生,人们的第一反应便是经济原因,继而是谴责当地政府的失职。事实上从毕节留守儿童事件来看,尽管由于长期无人照顾,留守儿童的日常生存状况相当不堪,但多数家庭并不存在缺衣食的绝对经济困境。

从调研结果来看,自从2012年5名留守儿童在垃圾箱取暖窒息死亡的事件发生之后,毕节市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救助对策和应急机制,可以说采取了一套由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牵头,由镇政府及镇教育中心负责,再具体落实到村委会及其监护人、学校的全方位24小时应急监护体制。相关部门涉及到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在具体应急措施和救助方案上更是穷其对策。不仅对以户为单位建立详尽的留守儿童档案对症管理,而且在学校对留守儿童无论其有无户籍(毕节市很多儿童因超生无户籍)一律免学杂费,并提供营养午餐等,同时提供心理健康教师,采取一对一的走访扶助措施。

从上述措施来看,地方政府似乎已经足够尽责。而且从访谈过程中发现,地方政府的这种为免于被问责而采用的行政式监护措施甚至已经带来了负面效果。比如说,留守儿童在校的监管工作由任课老师负责,当留守儿童逃课现象发生时,任课老师首要的工作是找人而不是授课,这势必影响到正常的课堂教学从而引起其他学生的不满。也有一些学校为了担心因留守儿童在校时间外出发生意外而被问责,则采用禁止出校门的方式,其结果反而有可能导致留守儿童的逆反。在访谈中也发现,政府的监管被留守儿童的监护亲戚滥用现象。比如说为了打麻将或处理别的事情无法照顾小孩时,将其推给政府部门的现象。

很显然,在留守儿童问题上政府尽管已足够尽责,但其方法不仅不可持续,而且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责任尽管重要,但终究不能替代家庭,家庭才是主体。造成留守儿童问题的主因在于家庭的解体。因为家庭的解体与经济发展模式和相关的制度有关,政府最主要的职责应当在于调整发展模式,进行相关的制度改革,以达到重建家庭的目的,而不是毕节所显示的那样,政府化身为保姆,以行政动员方式代替父母进行监管。

再者,也有人认为政府必须大力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让社会组织来承担看护儿童的功能。实际上,政府代替不了父母,NGO等社会组织也代替不了父母。在留守儿童问题上,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能是辅助性和第二位的,留守儿童需要的是一个父母相伴的温馨的家。重建家庭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发达国家如何保护家庭?

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对贫弱的救助主要由家庭、政府和社会三方来承担。在儿童的身心成长方面,家庭无疑承担着最为关键和不可替代的职责。对于那些因家庭问题而得不到妥善照顾的儿童,政府和社会分别承担了很大责任。西方政府的责任承担主要表现在相关救助制度的确立和以法的方式对执行的监管方面,这点与毕节事件上地方政府所表现的动员式监控有着本质的区别。比如对于单亲家庭小孩实施特别救助政策,对于婚姻破裂家庭的儿童,法律明确规定离异双方对小孩的经济抚养责任以及定期探访责任,对于未能在经济和亲情方面尽责的父母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于由于身心原因不能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母剥夺其抚养权,小孩将移交给相关设施监护。也就是说,从功能上,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尽管也存在政府设立的儿童救助机构,而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则由包括NGO以及宗教组织的社会来承担。在很多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一种“劳动分工”,各自承担着维护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从政府角度来说,凡是社会能够做的,就让社会来做。

从历史发展来看,与政府相比,社会特别是宗教组织承担救助职能的历史更长更久远。西方的社会救助职能起源于基督教。在基督教文化里,平等和博爱是其价值核心。在上帝的王国里,每个人都是上帝的儿女,享受上帝平等的爱,而相互的扶持帮助也是敬爱上帝的表现。在欧洲历史上,基督教会一直承担着社会救助功能。

各种教会学校和教会设施便是具体体现。这种由宗教组织承担的社会救助功能延续至今。不仅如此,基督教文化和价值观也发展和培育出了各种以人道主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救助方面,NGO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第一要务是拯救家庭,其次是在家庭失败之后来承担照看和培养儿童的功能和责任。

在此还值得一提的是,基督教文化也重视家庭价值观。当然,基督教文化里的家庭概念的核心是夫妻,继而为子女,这点与重视血统和宗族的传统中国的几代同堂再由血缘扩展至亲戚的家庭概念有很大的区别。在这种相异的文化背景之下,西方社会的迁移多以家庭为单位,而传统中国社会,正如王赓武先生在其华人华侨研究中所提到的,是以男性单个的外出谋生为普遍。

中国家殇的发生和演进

如果以家庭、国家和社会在家庭救助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看,中国与西方由于历史文化以及制度的发展轨迹不同,三者所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中国,国家也就是王权以及地方政府在家庭救助体系中几乎不承担责任,而所谓的社会则是由若干个以血缘建构的宗族所构成。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救助功能由宗族来体现,而家庭则是庞大宗族链上的一个分子。

由于受交通所限,在传统中国人们产生互动的社会通常以地域比如自然村为单位运作。尽管也存在人口流动,比如说由于灾荒战乱等因素而被迫迁移,或者由于某一区域人口增长过度造成土地不足而不得不外迁,比如客家人等,在通常情况下,传统中国(这里仅限于汉民族)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人口的增减通常通过出生和死亡来实现,外来人口很少,如果有的话通常是以婚嫁等其他联亲方式产生。

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以血缘和地缘为中心所建构的家庭和宗族关系成为了农村最主要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不仅承载着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功能,而且建构着农村社会的秩序。在这种以血缘和宗族而建构的社会结构中,家是一个最小又最核心的部分。家庭内部以父权为中心建构内部关系,与外部的关系则由亲戚关系来结构其远近亲疏,同一宗族里的最年长者在宗族事务上最具说话权,决定和仲裁宗族的各种纠纷。在这样一种社会里,由血缘的链接形成了其特有的社会扶助系统。

尽管不同宗族间常会因利益而引发纷争,但宗族内部的互助则发展得较为完善。比如以过继方式进行的抚养资助,以共有的族田收入来帮助族内贫困者等。尽管在20世纪之后,在沿海一带下南洋等外出务工者渐增,但通常都为男性独自离家,所谓“离土不离乡”,收入要寄回家乡,不仅用于家人也会以修祠堂等方式回馈给族人,“衣锦还乡”、“光宗耀祖”成为男性成功的标志和最高荣耀。当然之所以能将族群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与对族群的归宿感和认同有关,因为在这个族群中外出者的妻儿也会得到同族人的照顾。从这点来看,对于个人来说,家和宗族是一个整体。

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以血缘和宗族所建构的农村社会被解体,作为自治体的农村首次被纳入到了政府的行政体系中,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党权代替族权甚至父权,阶级关系代替了血缘和宗族所建构的社会关系。用于凝聚族群向心力的各种宗族祭祀活动被全面禁止,同时由于国家权利的过渡扩张,社会被纳入了国家的行政系统,党领导下的政治活动开始成为农村生活的日常。

同时人民公社制度下也建立起一套由出身阶级和政治表现为核心来建构起来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体系,所有的奖罚以及救济制度都在这个分配体系中加以体现。原有的宗族关系被阶级所分解。比如说在同姓宗族内曾经富有的大户被划分成地主阶级,成了人民的敌人,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同族家庭则被归入到了贫下中农阶级序列,成了国家的主人翁。同一宗族内的这两个群体的关系也变成了斗争和被斗争的关系。

不过,在人民公社体制内依然存在互助和救助系统。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国家代替宗族承担了农村社会的互助和救助职能,并发展出了一套政治性分配系统。比如,五保户、孤儿、军烈属、残疾人等在人民公社制度下都得到了照顾。在毛泽东时代,广大的农村也发展出了一整套社会服务系统,例如村村都有赤脚医生和一所学校等。在宗族结构被阶级分解之后,农村社会结构开始变得相对松散。

由于西方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没有了存在的合法性,家庭反而成为社会唯一也是最重要的单位。再者,与传统中国一样,毛时代的中国农村也是一个人口流动极少的固定社会。所不同的是,传统中国的非流动性是源于交通所限,是自然结果,而毛时代的中国则是源于户籍制度的实行,是行政结果。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非流动社会成为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大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原有的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城乡间的壁垒被打破,中国从一个固定社会转型到了流动社会,大量的农民开始流入城市,农民工成为了一个瞩目的群体。在过去三十年,农民向城市迁移使城市人口增加了五亿。其次,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家庭不仅是一个血缘组织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形之下不同家庭之间的经济竞争关系被凸显而合作和互助关系则相对下降。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没有促成中国传统农村几世同堂的回归,反而更进一步使得家庭成为了西方式的以夫妻及其子女为单位的结构,家庭开始变得原子化,家与家之间变成了平行组织,同时家庭间的经济竞争也隔断了家庭间的协同关系。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更加剧了这种隔断。尽管改革开放之后,宗族势力在农村有复活的迹象,但是却与传统中国有很大的不同,当代农村的宗族势力很多时候只是被某些家庭或个人用来争夺利益和资源的工具,并不能承担社会救济的功能。

在西方等很多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样带来了人口流动。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但是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这种流动是以家庭为单位,体现在家庭向城市的整体迁移。但是在中国因为城乡分割制度和户口制度等因素,这种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流动只是劳动力的流动,而不是家庭的流动。不仅提供劳动力的个人也就是农民工本人很难被城市接纳,其家属更没法随其向城市移民。于是出现劳动力人口在城市而非劳动力人口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和空槽老人现象。有幸随打工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就学问题上也存在很大问题,往往是城市歧视的对象。家庭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被无情地解体了。

家庭解体所产生的留守儿童以及空巢老人问题不是一个一般的社会现象,而是一个深刻的制度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是由发展过程中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结果。其原因除了总所周知的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城乡差别性制度,比如说就学、求职、购房、医保等,同时也与向城市高度倾斜的城乡间的不平衡发展模式有关。这种不平衡发展模式从建国以来就已经开始。建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工农业“剪刀差”和以农养工的发展方式严重剥夺了农村,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的先行发展激活了农村经济。

但是,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失去了其优势。在90年代农民背负承重的税费重负,“三农”问题令人瞩目。尽管在本世纪初农业税被取消,但是高度成长期的中国经济发展是以城市发展为重心,所有的人财物资源向城市高度倾斜。房地产的大发展造就了中国城市化的模式是城市向农村的扩张,其结果是肥了城市苦了农村农民。

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的城市化是土地和某一地方的城市化而非人的城市化。农村农业的发展滞后,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人口为生计流入城市务工,而农村劳动人口的外流更影响了农村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城乡差别。同时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使得农民贡献于城市发展却不能与城市人口同等享受经济增长的红利。

其实,即便没有户籍制度的阻隔,城乡间不均衡的发展模式也很难使农民如城市人那样享受经济增长的红利。因为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大军大多教育程度偏低,从事建筑、制造业、餐饮业等城市里报酬最低的行业。不仅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夫妻因为务工地点不同需要分居,即便可以将小孩带到城市,又假设可以克服障碍解决子女的就学问题,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也不是他们可以承受的。其结果及其悲哀,为了家庭外出打工,而家庭却解体了。

工业化必然会带来城市化,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这种现象在其他国家的工业化进城中同样存在。城市如何吸纳农村流入人口,如何平衡城乡发展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发展。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经济结构,阻碍中产阶级在城乡间的均衡发展,同时也会带来深刻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矛盾。拿邻国日本的经验来说,在日本经济高速成长期,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到了城市,经济高增长为这些劳动大军提供了就业机会,相对平等的工资制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吸纳了这些新增人口。

同时政府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并采用调高农产品价格的方式保护农民利益,使得选择留在农村的劳动人口也可以与城市人口一样成为中产阶级。在日本城乡之间存在生活方式的不同,却不存在显著的经济差别。在某些地方,从事农业的家庭收入甚至超过城市平均水平。

从日本等国家经验来看,中国所面临的家庭解体造成的留守儿童现象是制度问题,而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行政动员式监管尽管可以缓解和防止与留守儿童相关的各种事件发生,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尽管很多人提倡社会组织的介入,但社会组织也与政府一样,只能起到辅助性的作用,解决问题的关键只能是重建家庭,而重建家庭的关键在于制度改革。

如何重建家庭

如何重建家庭?首先需要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恢复户籍制度的居民登记功能,将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城乡以及地域差别性功能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户籍制度的原本功能在于登记和管理人口,但在物质匮乏以及以农养工的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被叠加上不平等配置资源的功能,成了阻碍人口在城乡间流动的工具。而改革开放后户籍制度又成为了拒绝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分享经济成果和共享教育医疗等资源的工具。

经济发展应该有与其发展模式相应的社会制度。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将供粮的农村人口和吃粮的城市人口固定在各自区域,而今天中国的经济活动早已成为了全球化的一个部分。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求政府改革社会管理制度,建立一个适应流动型经济发展模式的社会管理系统。否则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管理方式的长期脱节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更会带来资源的不平等配置,人为地制造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管理流动型社会,除了进行户口制度改革,还需要改革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制度,建立一套适合管理流动型社会的配套制度。现行社保制度基本上是地方制度,而并不通用于全国。国家层面统筹制度的缺失使得国人所拥有的只有地方性的市民权而非国家性的公民权。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公民”,而只有“市民”。这种流动型经济发展模式下的非流动社会管理方法不仅会影响经济发展,制造社会不公,更会影响国家认同和家庭的整合。在确立全国性统筹制度方面,中央政府必须起到关键的作用。没有中央政府的作为,很难有全国性制度的确立。

制度改革非常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工农业和城乡间的平衡发展。最近几年国家强调建设新农村,政府拨款相应资金来进行新农村建设,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新农村建设往往表现为修路盖楼,而非发展农村经济。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只能带来更多的问题。拿毕节市来说,由于外部资金进入后并没有用来发展农村以及地方经济改善当地人生活,而是用来修路盖楼。

其结构使毕节呈现畸形,一方面房价物价很高,另一方面当地人的收入却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只能选择外出务工来支持高昂的物价楼价。近年来,政府大力提倡城镇化。但如果城镇化只是意味着土地的城镇化,那么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实际上,从很多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中国的城市化的程度和农村所面临的问题来看,农村的现代化远较城镇化来得重要,不仅有助于家庭的重建,更有助了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总而言之,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制度和发展模式的问题。目前流行开来的政府行政动员式的监管以及社会力量的介入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唯有改革制度和调整发展模式,重建家庭,才是解决问题之关键。

人学研究网·乡关何处栏目责编:涯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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