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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刚:制度建构——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基础支撑

2017-08-07 17:34:33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已浏览人数:
于儿童而言,从小对他们进行适宜的道德启蒙教育,不仅有益于儿童习得基本的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而且可为儿童道德理性的培育、德性的熏陶以及健全道德人格的塑造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冯永刚,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

于儿童而言,从小对他们进行适宜的道德启蒙教育,不仅有益于儿童习得基本的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而且可为儿童道德理性的培育、德性的熏陶以及健全道德人格的塑造奠定坚实基础,对儿童的一生影响深远。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今时代,我们更应时刻牢记爱因斯坦的忠告:“仅凭知识和技巧,并不能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幸福和尊严。人类完全有理由把高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宣道士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者之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指出:“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对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视景、不同侧面和不同维度展开。本文仅从制度建构的视野出发,对之作一探讨,希望能对儿童道德启蒙教育有所助益。

一、脱离制度建构的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偏失

在个体道德认知与道德判断的发展中,他律道德是自律道德的基本前提与条件保障,自律道德是他律道德的拓展延伸与凝练升华。按照瑞士儿童心理学家皮亚杰和美国道德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观点,儿童正处于道德发展的他律阶段,其道德判断要受他自身以外的道德标准和价值体系支配。儿童所处的独特的道德发展阶段,决定了制度建构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的不可或缺性。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作为他律道德的体现和表征,制度建构是指规范、指引与维系个体行为的各类道德规则及其运作方式或操作程序的设定,是支配与调节主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儿童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制度建构的规范、保障和促进。行之有效的制度建构,有助于深化儿童对道德规则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的偶然性、随机性和紊乱性,规范道德行为,形成道德秩序,为个体道德自觉和德性的养成提供环境支持和外在保障,其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当前的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不少师长重于道德说教,对制度建构认识不足,忽视制度建构的道德力量。许多师长之所以缺乏制度建构意识,源于这样一个判断:道德源自儿童内心的认同而非外在的规范;道德启蒙教育在于激发儿童的道德潜能,唤起儿童的道德情愫,使他们认同、拥护和服膺道德,进而在内心自觉的基础上表现出良好的道德行为,而在道德启蒙教育中对儿童的各项制度建构,具有强制、规范和约束的属性,扭曲了道德的本性和旨归,背离了儿童的道德意愿,压抑了儿童的个性发展,极易引发儿童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这种观点虽正确地洞察了道德的自由本性,却违背了道德教育的发展阶段和规律属性,抹杀了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的特殊性,肢解了制度建构与道德自由的互补关系,遗失了道德自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与制度支撑,未能正确认识制度建构之于道德自律的支撑作用和促进效应。此外,有些师长虽然已经清醒地意识到制度建构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的教育功能,也在实践中采取了切实的行动,如制定了一些必要的纪律、规章与守则等,用以培养儿童良好的性格和生活习惯,但在教育过程中依旧步履维艰,存在要求不严、方法不当、执行不力、落实不够等现象,致使儿童养成不良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导致道德启蒙教育效果事倍功半。

“教育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活动,作为教育一个组成部分的德育,自然也是制度性的活动。”质言之,制度建构之于道德教育的意义与价值在于,合理、有效的制度建构“确立了道德教育前行的价值导向,界定了道德教育预先设想与规定的边界,规范了道德教育活动的社会秩序,是维系和推进道德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价值之维”。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无论是缺失制度建构,还是制度建构不当,都无以给儿童明确的价值引导和行为指向,阻抑儿童精神生产的良性循环,其对儿童道德健康发展的危害不可小觑,值得我们关注和警惕。

二、制度建构具有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功效

儿童道德启蒙教育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涵盖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制度建构之于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功能或作用,在于促进儿童的道德认知、充盈儿童的道德情感、增强儿童的道德意志和培养儿童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一)儿童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能力在制度建构中得以提高

道德认知在儿童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儿童的品德结构中,道德认知是基础,道德认识的提高是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前提条件。儿童的智识未开,道德认识比较模糊和肤浅,概括力差,理解能力有限,尚不具备自我道德认知和道德评价能力,其对道德概念和行为标准的认识,有赖于制度的规范和师长的引导。“制度不仅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同时也告诉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去做什么。广义而言,制度既包括正式的、理性化的、系统化的、形诸文字的行为规范,如法律;也包括非正式的、非理性化的、非系统化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如道德、观念、习惯、风俗等。”这意味着,制度是儿童道德行为的指示器和调节器。制度中所包摄的必要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守则,以其简明扼要、通俗易通的表述形式,对儿童的饮食、衣冠、语言、举止、应对、进退等都作了详细的条文规定,明确地告知儿童哪些行为值得提倡,哪些行为必须加以杜绝,何者为善,何者为恶,什么是道德举止,什么是非道德行径等,可使儿童获得形象的、直观的、丰富的感性经验,明是非、辨美丑,掌握道德的准则及其执行的意义,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标准。加之,在制度实施和落实的过程中,师长晓之以理的教育,也有利于儿童补充新的道德知识,发展道德思维能力,促进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

(二)儿童的道德动机和道德情感在制度建构中日益丰富

道德情感是人类所特有的高级情绪品质,是联接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桥梁和枢纽,是道德发展的内驱力和催化剂。苏霍姆林斯基精辟地指出,道德情感与道德教育休戚与共。道德情感是道德教育的灵魂与内核,失却情感的道德教育必定索然无味,无以使儿童体验道德的魅力与活力。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制度建构中蕴含着丰富的情感因素。制度建构的激励手段和惩戒方式,迎合了儿童情感的外露性、易变性、易受暗示性等特点,为道德启蒙教育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无限活力。当儿童遵守规章制度或道德纪律,表现出符合儿童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师长给予适时的、贴切的肯定性评价,可使儿童获得积极的情绪感染,引发情感共鸣,培养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感,增强道德动机,更加敬慕、向往道德行为;当儿童违反了制度准则或道德规范,师长及时的批评教育也能使儿童体验到负面情绪,产生内疚感、羞愧感和自责感,放弃或矫正原有的行为方式,并滋生出改过迁善的道德动机与愿望。通过制度建构,寓道德启蒙教育于情感交流之中,以情育德,以情化人,可使儿童在逃避惩罚、追求颂扬的道德体验中,逐渐克服消极情绪,增强积极的道德情感,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儿童的道德意志和道德品质在制度建构中得到磨炼

道德意志是个体克服困难和障碍,以坚强的勇气和顽强的毅力,实现预期道德目标的心理活动过程。坚持性、果断性、自觉性和自制性是个体意志品质发展程度的重要表征。儿童实现道德行为目标的坚持性较差、自觉性较低、自制性很弱,道德意志品质较为薄弱。但是,此时期儿童在道德上以“争当好孩子”为定向。他们认为,不管后果如何,凡是维持既定秩序、服从规章制度的孩子就是好孩子。道德行为就是符合师长要求、遵守制度规则和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为了得到来自师长的肯定或维护既定秩序,儿童往往产生锻炼意志的愿望,乐于克制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强化意志锻炼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耐心、决心、恒心和信心,强化自制能力和坚持性,排除一切违背道德标准与道德要求的内外阻隔,表现出与制度规则和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行为。也即意味着,制度建构中的道德要求,能够成为儿童行动的指示规则和行为准绳,可锤炼儿童的道德意志,并将其凝聚为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个性和意志品质,增强道德行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四)儿童的规范行为和良好行为习惯在制度建构中有效形成

道德行为是个体道德面貌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衡量个体道德品质的重要指标与依据。儿童的道德行为具有不稳定、易反复的特点,需要经过持久的、经常的训练,才能转化为文明的行为习惯和基础道德素养。制度建构界定了个体行为的范围和边界,是规范与引领个体行为的重要标尺。“制度是稳定地组合在一起的一套价值标准、规范、地位、角色和群体……它提供了一种固定的思想和行动范型,提出了解决反复出现的问题和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方法。”聚焦于儿童道德启蒙教育,制度建构中蕴含的为人处事之本、待人接物之道,以外在的、显性的、明确的形态呈现在儿童的面前,特别是那些直接引导、规范儿童行为的制度规则与行为准则,构成了儿童行为的指示系统,为儿童的行动树立了道德的标杆,使儿童的一言一行有章可循,一举一动有据可依,对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大有裨益。尤其是在矫正儿童非道德动机和行径的过程中,强化了他们对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尊重、认同与接纳,并能够将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再经过有意练习和反复实践,逐步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的制度建构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适宜的制度建构与有效的道德启蒙教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制度建构提升儿童道德启蒙教育成效,需师长认真做好下述工作。

(一)强化制度建构的教育意识

为了切实承担起对儿童的道德启蒙教育责任,师长需提高认识,清醒地意识到,对儿童进行道德启蒙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在于儿童的制度规范,另一种是儿童的内在道德自觉。唯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确保道德启蒙教育的效果与质量。“规则是有限度的,而德性是脆弱的,各方都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也就是我们既倡导德性培育又主张制度教化的原因。二者的结合,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度教化,使人们对公正制度的信任加以泛化;另一方面通过德性培育,直接以社会动机取代公正的原初的利益动机,直接进行动机遗忘。这就是把教育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再生产的手段的重要原因。”为此,师长一定要走出单一依靠启发儿童道德自觉的说理教育形式,树立制度意识,强化制度建构的教育理念。在制订道德规章制度时,师长一定要精心设计,全盘考虑,统筹规划,树立制度建构的时间意识、内容意识和信息意识。在时间上要有所侧重,要依据儿童的心理特点和年龄特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启蒙教育主题和任务,有的放矢地对儿童进行道德启蒙和教育训练;在内容上要涵盖“知情意行”等主题,将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让别人、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整洁有序、自尊自爱、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爱护卫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等内容纳入制度建构范畴之内;在信息上要注意保持一致性,警惕家庭制度之间、家庭制度与学校规章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摩擦。于此,家庭成员之间、家庭和学校要畅通信息交流的渠道,达成共识,步调一致,形成合力,促使儿童道德品质得以不断发展与提升。

(二)秉持民主的制度设计方式

儿童之所以由衷地遵守道德规则和行为规范,一个重要的缘由在于他们认同和信任规则。只有让儿童参与到规则的制订中来,才能消除儿童的反叛心理和对立情绪,他们才更愿意遵守规章,将遵守规则视作履行道德义务的自觉行动。儿童甚至以践履体现自己意愿的制度规则而感到身心愉悦并萌生自尊、自豪的内心体验,心悦诚服地自己整理衣物、玩具、图书以及日常用品等,形成稳定的行为特征,内化为良好的个性品质。如此的制度建构才更有针对性,才会有效地引领与推进道德自由稳步行进。“如果我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计划之中就隐含了‘规则’;某一规则,如果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合乎事物之必然性的,则不论这规则是我自己或是别人所发明的,只要我理解了它,而有意识地把它施于我的身上,或是自由地接受了它,那么,这规则就不是迫我屈从的外物。”因此,在制订规章制度时,师长要调动儿童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儿童广泛地参与,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倘若仅是为了维护制度建构的权威而凸显制度建构的强制性,“自上而下”地进行制度设计,有可能适得其反,制度建构异化为儿童道德发展的桎梏。因此,师长切忌一味采用高压手段,擅自设计和安排制度,将儿童的意愿置若罔闻。此外,在教育过程中,师长亦不得搞特殊,一定要本着平等、民主的原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儿童作出道德表率,达成“桃李无言,下自成蹊”的功效。

(三)彰显制度建构的教化特性

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制度建构的管理和规范仅是手段,其最终指向儿童的德性和德行,在于保障和促进道德自由的实现。“任何一条规范,就其本身而言,都只是在特定的某种约定的条件下才是必须遵守的,既非普遍必然,又非永恒不变,只不过是事过境迁、与时俱进的东西。如果规范与做人的要求相背,则本来就不值得尊重;如果它与做人的要求相符,那么,实际上我们尊重的是人性的光辉而不是规范。可以说,规范的伦理价值永远是相对的,而人性的道德价值才是绝对的。”倘若一厢情愿地将制度建构定位在“管制”和“规约”层面,将之停留在规范儿童行为的层次,则必然弱化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成效。因此,设计制度时一定要坚持以儿童为本,充分挖掘制度建构中丰富的道德启蒙教育资源,通过制度的规范开启儿童的道德潜能,引领儿童的道德发展,凸显制度的教化功能,以道德的制度培养有道德的人。如对儿童制订“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的规则,如收拾自己的房间,自己整理日用物品,自己设置闹钟,自己起床、洗漱并穿衣服、系鞋带等,其目的在于调动儿童自己动脑、动手的能力,增强其生活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责任感。此外,在引导儿童遵守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杜绝“金钱教育法”,避免将儿童遵守纪律、践行守则的言行与获得过度物质奖励等同起来。否则,儿童就会习得“花钱买道德”的惯性思维,不仅无法培养儿童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而且助长他们见风使舵、伪善说谎的不良品性,甚至形成两面人格,其对儿童道德的成长是极为有害的。

(四)提升制度建构的执行水准

在儿童道德启蒙教育中,完成了科学而合理的制度建构后,如何有效地执行制度便被提上日程。有了制度不执行,其流弊甚于缺失制度。道德教育工作者或家长不能以“孩子还小,长大了就明白了”“树大自然直”“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等为借口,或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或有章不循、有规不依、敷衍了事,弱化制度执行力。如此,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严重脱节,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一些家长虽依据孩子的能力要求制订了一些家庭常规或儿童须知,但常常半途而废,在实际生活中帮助儿童穿衣、叠被子、系鞋带、洗脸、梳头、整理学习用品等,从而中断、阻止儿童对家庭规章制度的执行,甚至姑息孩子的逃避责任、推诿、说谎、欺骗、不讲卫生等行为,左右或干扰儿童自理、自护习惯的巩固和养成。长此以往,儿童虽明晓道德规则,却知行不一、言行分离,助长不良的习性,健全道德人格的塑造势必落空。在日常生活中稍加留意,“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畸形儿’:聪明的大脑与不良的品行并存的复合体”。关于这一点,我国南宋理学家朱熹的做法颇值得肯定。他非常注重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加强执行力度,用以培养儿童道德行为的坚定性和持久性。“朱熹非常重视儿童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其中重要的一条方法是用‘规范约束,惩罚戒禁’。他首创《须知》《学则》的形式来培养儿童道德行为习惯。”此外,我国古代学者颜之推的《颜氏家训》、程端蒙的《学则》与朱伯庐的《治家格言》及督促力行,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古人尚知如此,况乎今人?因此,师长要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让儿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生活的点滴细节做起,从自我做起,做到“有法必依”,持之以恒,一以贯之,提升制度的执行标准,实现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道德启蒙教育落到实处,促使儿童道德启蒙教育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挺进。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目编辑:紫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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