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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社会经济的兴衰与治乱

2018-07-23 10:50:13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秦始皇以其宏伟的气魄和胆略,创造性地运用战国时代秦国与其他六国的治国方针,规划了统一帝国万世永存的蓝图。其中一系列重大经济举措是这一蓝图的重中之重。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雄的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空前统一的封建王朝——秦。面对这样一个大国,秦王朝没有现成的统治经验可借鉴。秦始皇以其宏伟的气魄和胆略,创造性地运用战国时代秦国与其他六国的治国方针,规划了统一帝国万世永存的蓝图。在这幅博大精深的蓝图上,不仅包括秦始皇设计的政治、军事、文化策略,而且还囊括一系列重大经济举措。

1、健全中央集权制的财政管理机构为了巩固统一大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秦代实行中央集权的经济管理体制。秦王朝的财政管理机构是秦国财政机构的继承和发展,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代的中央财政管理系统是按照便于君主专制主义的模式构建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财政大权。下设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包括协理全国财政。丞相可参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贯彻实行由皇帝批准的各种财政命令。丞相李斯就曾“更剋画,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丞相还有权考核中央各官署的用度,监管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直接向皇帝负责。另据世传秦“相邦戈”铭文,可知丞相还经营管理都城咸阳官营手工业作坊的监造等工作。又御史大夫为副丞相,负有财政监察之责,并掌管天下图书计籍。如秦始皇时,张苍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明习天下图书计籍”。

中央具体负责管理财政的机构有大内和少内。大内负责管理帝国“公家”的财政,少内管理帝室“私家”的财政。大内官长又称治粟内史,或简称内史,主要掌管国家“谷货”。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记载,治粟内史具体负责田租稿税的征收、积贮和支出。凡存放在各地的粮食、刍稿,每年必须由上计吏造册上报内史,由治粟内史统一掌握。甚至规定用来酿造官酒的籼稻和糯稻数量,也必须把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内史。此外,治粟内史还负责对官府公器的收发和变买,负责都官,刑徒等衣物的分发和收缴,还负责调度手工业者。手工作坊必须把工师和新工、故工传授、学习工艺的情况记录下来,上报内史。《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说:“盗出朱(珠)玉邦关及买(卖)于客者,上朱(珠)玉内史,内史材鼠(予)购。”可知内史有权收缴私自偷运或出卖的珠玉珍宝,并给破获者以适当奖赏。这些都表明治粟内史大多执掌国家的实物财政。治粟内史的属官有丞二人,其中太仓令丞佐助管理谷货实物的收发和贮存。

少内官长又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秦国征收山泽之税是从商鞅变法开始的,而山泽之税中最主要的是盐铁之利。董仲舒曾指责商鞅改帝王之制,“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则知盐铁负担面广,少府的这笔收入是相当可观的。秦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管理盐政和铁政,实行盐铁包商政策。《华阳国志·蜀志》记载,秦国曾在蜀郡成都置盐铁市官并长丞。秦始皇时,司马昌“为秦主铁官”。各地盐铁官所收顾租(即承包税)与市税,皆汇于少府。除山泽盐铁之税外,少府的另一大宗收入是人口税。秦自商秧开始征收户口税,称之为“户赋”,后改为“口赋”。《淮南子·汜论》说:“秦之时……头会箕敛,输于少府。”就是指秦代按人头征取税钱,用畚箕装收,上交少府。可见少府主管钱税收入,凡山泽盐铁市井税收和人口税收,概由少府领受作为皇帝私藏。于是大大加强了皇帝的经济特权,为君主专制统治提供了便利的经济条件。

少府既是帝王征收特种税的财政机构,又是为其收藏钱财的贮存机构,也是制造皇室物品的手工业管理机构,还是为帝王办事服务的后勤机构。故少府设多种属官分管各项工作。如设盐铁官长丞负责征收盐铁税;设都水长丞主陂池灌溉,保守河渠;设永巷令掌宫人帐簿,公桑养蚕及女工等事;设平准令掌知物价及练染作彩色;设御府令丞掌供御服;设太医令丞主医药;设廪牺令丞掌祭祀牺牲;设导官令丞主择米;设佐弋掌弋射;设六尚即尚冠、尚衣、尚食、尚沐、尚席、尚书侍奉帝王日常起居活动;还设有将作少府专门为帝王营建宫殿、苑囿和陵墓等等。随着秦统一战争的胜利,其统治区域不断扩展,少府占有的财源、税收和人力也不断增长,于是皇帝的“私”有经济特权日益庞大,最终导致其私欲的恶性膨胀。

秦代的地方财政管理系统分为郡、县两级制,是按照强化中央集权的模式构建的。郡守是郡一级的最高财政长官,负责本郡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监督所属县、道(秦在边郡设道)的财政。郡守有权在郡内征收租税,征发劳役。还统领地方盐、铁、市官,负责本郡官营手工业作坊的监造管理等。

郡守必须按时受县上计,上计的内容包括户口垦田,赋税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情况。上计材料经郡守核实后评定政迹优劣,并进行处罚或奖励。而且郡守必须年终向中央上计,接受中央的考核和奖惩。郡守的财政佐吏有郡丞等。郡丞协助郡守管理财政,具体负责上计之事。另有郡少府掌管郡中钱财,以供郡府用度。

秦制万户以上设县令、万户以下设县长。县令、长为县一级的财政长官,负责本县财政租税收入和支出,管理生产并分派徭役。还主持上计,接受郡与中央的财政检核。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县令、长必须及时检查县属官员的财物与帐目,责令其赔偿亏损的财物,还须供应来县办事的中央官员口粮。而且,大内或少内所设的“县工”(县手工业作坊),必须由该县提供工匠和原料等等。可见县令、长在财政方面责任重大。县令、长的财政佐吏有县丞。县丞在财政上除主管仓狱外,还负责本县上计。财政属官有县少府,掌管县府钱财。有县令史,负责检验仓库。且有县啬夫多名。田啬夫主管公田,在徙民、救灾等情况下赐民公田或假民公田;司空啬夫掌水利、建筑、道路等工程;库啬夫管理手工作坊;漆园啬夫掌管漆园诸役;仓啬夫管理仓库;厩啬夫管理饲养等。

秦在边郡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道,由道啬夫主管。《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说,南郡守腾向县、道啬夫发布命令,要求不论县或道都要执行中央统一的法律、田令等,不得奸私。但秦一般在夷道地区实行财政优惠政策。秦昭王时,曾与板楯蛮夷盟约:“顷田不租,十妻不算”。李贤注:“优宠之,故一户免其一顷田之税,虽有十妻,不输口算之钱。”秦代在县下设乡,大乡(五千户以上)设有秩,小乡(不满五千户)置啬夫。乡官除掌管一般行政事务外,在财政方面负责管理乡所辖土地、户口,主持摊派徭役,征收赋税,参与国家仓库粮食的保管,处理民户财产纠纷等。

秦在乡下设亭、里。亭有亭长,里有里正或里典(为避始皇名“政”,改正为“典”),其财政职能大体与乡官类同,还设有专门管理农业生产的佐吏“田典”。由此可见,秦代通过严密的财政分工,苛细的财政立法,严格的财政监督、上计、考核制度以及财政奖惩制度,强化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管理。于是,秦代的财政管理机构为加强专制主义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提供了保障。

但秦代过于严密苛细残酷的管理制度,必然束缚人们的手脚,使财政官员和地方财政不能发挥积极主动性,以至于物极必反,因缘为奸。而且,秦代的财政管理机构主要是承袭战争年代秦国的财政体系发展而形成,其中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和平建设时期大统一帝国的要求了。特别是少府的财政职权就是个大问题,但秦代统治者并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终于铸成大错。更为可悲的是,秦王朝的种种暴虐行径使财政机构不能正常行使职能,甚至使生产管理系统处于瘫痪状态,其后果是不难预测的。

2、“使黔首自实田”——自商鞅变法以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国形成。商鞅通过田制改革集中垄断国内的土地所有权,并由国家统筹规划。决裂封君采邑和乡邑村社土地上旧有的阡陌,按照统一规制修筑新的阡陌,然后由国家“制土分民”。一部分土地通过授田和军功赐田等方式转归私人占有,一部分土地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使土地关系具普遍国有和私人占有的二重性。《新唐书突厥传》引杜佑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可知商鞅授田以大亩百亩为单位。且实行辕田制,让受田农民终生占有田地,“爰(辕)自在其处,不复易居”。同时,授田制还与编户制相联系。《商君书去强》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生者著籍,死者销籍,有名于上者皆授与田宅,相反则“上无通名,下无田宅”,农民生则著籍受田,死则削籍还田,户口、田地皆由国家管理,统筹安排。

当时除实行授田制外,还实行军功爵户赐田制。《商君书·境内》曰:“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即依据军功爵级的高低赐给相应的土地,严格遵循按尊卑爵秩等级名田宅的原则。不过,用以“厉战士”的赐田,同样“身死而田夺”。这种授田赐田制,直到秦始皇初年仍在推行。《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可见所授田地不管农民是否耕种,都必须以授田之数向国家缴纳田租刍藁。《史记·甘茂传》说:“秦乃封甘罗(甘茂孙)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这表明祖父所赐的田宅,子孙不能随便继承,必须通过国家“复赐”才能占有。

秦之所以长期推行授田赐田制,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秦承袭村社授田制遗风;二是秦有实行授田、赐田的社会条件:早期秦国地广人稀,国家掌握着大量的荒闲地。后来秦国对外战争的胜利,又使秦国夺得成批成批的土地,可以满足军民的土地要求;三是现实斗争的需要:秦国为了赢得统一战争的彻底胜利,所以“急耕战之赏”,通过较严格的授田赐田制激励农民积极生产,将士英勇杀敌。

自秦统一六国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就秦国本身而言,由于秦统一战争的完成,土地掠夺已到尽头,故秦的授田赐田不再是现实斗争的需要,也失去了继续推行的客观条件。另就被吞并的六国而言,虽然战国初年各国程度不同地实行过授田制,但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到战国后期各国的田制已有很大差别。尤其是三晋地区,地狭人众,经济制度变革迅速,到统一前夕授田制自行瓦解,私人土地买卖关系已经产生。而对复杂的社会形势,秦始皇必须采取新的土地政策使全国协调一致。于是,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令全国民众向国家呈报占有耕地的实数,即承认民户世代继承占有田产的合法性,正式宣告授田制的终结。

总而言之,“使黔首自实田”,不仅是秦国土地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是对各国土地制度发展现状的概括和总结。《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琅邪刻石曰:“皇帝之土”,说明朕即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而“使黔首自实田”,又说明皇权已承认全国臣民拥有土地的世代继承和支配权。由此最终形成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占有的两级结构。因为土地所有权被国家和私人两方分割,所以它既不是完整的国有制,也不是完整的私有制,而是国有与私有的综合体,使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定性和流动性。这与西欧封建土地制度的多级结构和相对凝固性有明显差别。可知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实质上是封建国家通过土地所有权的一次性分割,来支配尽可能多的臣属。而且废止一切中间环节,使全体社会成员的人身都依附于国家并提供赋役,形成以皇帝为核心的辐射型状态。故“人迹所至,无不臣者”。足见由秦始皇最终完成的封建土地制度的两级结构,是巩固封建统一,实行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经济基础。

3、统一货币与度量衡面临战国以来长期分裂、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有许多经济问题等待统一的秦王朝来解决。为了便利全国上下的经济交流,使国家的财政职能正常运转,秦始皇下令统一全国的经济计量。

(1)统一货币秦统一中国以前,各国铸币的形态、大小、轻重不一,计量单位也不相同。在韩、赵、魏三晋地区,主要流行“布币”;在齐、燕地区,主要流行“刀币”;南方的楚国,主要流行铜贝(通称蚁鼻钱)和金币“郢爯”(chèng音称)。无论是布币、刀币、铜贝或金币,都有大小不等的各种形态和各自的计算单位。秦国曾继承周的传统,长期以布帛充当货币。到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钱”,这种钱即“半两钱”,近年来在秦国遗址多有发现。《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秦律中许多钱数都是11的倍数,就是从布折算的结果,表明了铸币“半两钱”对布的取代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战国晚期,各国货币呈现两种统一趋势:一是在经济交往频繁的中原地区,即周与韩、赵、魏四国,通用一种式样完全相同的小型方足布,这自然是商品交换的发展,需要统一货币计量的结果;一是在沿黄河地区即周、魏、赵、齐、燕、秦等国,都先后流行圆钱,圆钱无论在铸造、流通、贮藏等方面,都是最便利的,它的广泛流行,自然是货币形式优胜劣汰的结果。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即废止六国货币,以秦国的货币为基础,进一步统一全国货币。《史记·平准书》记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近年来,考古发掘出土的秦代“半两钱”较多。在始皇陵兵马俑坑及刑徒墓中,就出土“半两钱”600余枚,皆为方孔有郭圜钱,一般直径在2.27-2.5厘米左右,重量在2.5-3.35克之间,实际重量为五铢或六铢。秦统一币制后,克服了多种货币在使用、换算上的困难,有利于国家财政职能的行使,同时也便利了各地商品交换和经济交流,而秦半两圆钱的式样,因其使用方便,成为汉代及后世铜钱的滥觞。

(2)统一度量衡秦国商鞅变法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仍以布帛充当货币,规定民户以粟帛等农副产品交纳租税,以粟帛购买爵位。国家强调以实物为流通、支付手段,有意压制货币经济的发展。因此,商鞅对测量实物多少的度量衡制非常重视,曾经“平斗桶、权衡、丈尺”,由国家制定颁行统一的计量标准。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鉴于战国时代各国推行的度量衡制差别较大,不利于统一帝国财政职能的运行,于是“一法度衡石丈尺”,统一度量衡。秦始皇下令废止各国混乱的计量,以秦商鞅变法时期的度量衡制为标准,颁行全国。如传世的商鞅方升(铜质,现藏上海博物馆)为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颁发给重泉的标准量器。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把它调回检核,重新刻上统一度量衡的诏书,再颁发到临作为标准量器。又1964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高奴禾石铜权”,为秦昭皇时铸造。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又在铜权上铭刻统一度量衡的诏书,至秦二世即位,再次补刻诏书作为标准衡器。而且,秦在统一度量衡时,也制造了许多新的标准器具,刻上诏书铭文发至全国各地。其诏书曰:“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其中一部分附有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诏:“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这种刻有诏书铭文的秦标准器,在陕西、甘肃、山西、河北、河南、内蒙、辽宁、吉林、山东、江苏等地均有发现。可知秦代推行统一度量衡的工作,确是雷厉风行的。

秦王朝在统一币制的同时,又统一度量衡制,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对全国经济的控制。为了保证度量衡器的统一,秦律规定对主管度量衡器有误差的官吏实行处罚,以便于国家统一征收租税和发放实物,加强对全国财政的量化管理。当然,全国计量标准的统一,同样有利于民间各地的经济交流,促进社会经济的一体化。

4、便利水陆交通为了健全经济管理体制,秦始皇除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制度外,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连串的经济建设,决心建立以首都咸阳为中心的交通网,加强对全国各地的控制。

秦统一六国后,即下令拆毁各诸侯国设置的关塞、壁垒,削平险阻,畅通陆路交通。始皇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开始修建驰道。据《秦始皇本纪》所载他五次巡游的路线,可知秦驰道遍布今陕西、甘肃、河南、山东、河北、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四川等12省数万里之地。其中主要有两条干线:一条自咸阳东指齐、燕海滨,一条从咸阳南向吴、楚之地。道路皆用重锤夯筑,道宽50步,每隔3丈栽一棵青松。有关秦驰道的遗迹,后世多有记载。《读史方舆纪要》卷八十一,曾提到湖南永州零陵县境内的秦驰道,“阔五丈余,类大河道。”一条从桂林北至全湘的秦驰道,长达700里,“皆长松夹道”。北宋王安石还写过一首《秦皇驰道诗》。

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又令蒙恬等人修建一条由咸阳向北延伸的“直道”。直道从咸阳以北的云阳出发,穿过陕西北部的山岭,进入内蒙古草原,跨过黄河,直达九原郡(治所在今包头市西南),全长1800里(约今700公里)。这条直道一半修筑在山岭上,一半修筑在平原草地上,道路可并行二、三辆马车,工程非常艰巨,但前后仅用了两年半的时间就完成了。

为了打通南岭山脉的阻隔,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秦王朝又在湖南、江西、两广地区修建“新道”。新道将岭南的道路与秦驰道相连,加强了中原与南疆的联系。

另外,秦始皇还命常頞在今宜宾直通云南曲靖附近的崇山峻岭间开凿了一条“五尺道”,使西南边境的人民可由五尺道进入四川,到达关中。于是,形成了全国以咸阳为中心的陆路交通系统,把中国各地联成一体。

在水道方面,秦始皇决通战国时代被雍塞的川防,使江河水道航行畅通。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项羽本纪》等记载,当时内河船只在黄河、漳河、长江、岷江、云梦、湘江、浙江、钱塘、漓水等河道上往来行驶,并可通过海上航道沟通南北水系。而且,秦王朝还在各地兴修水利,开渠浚河。

秦始皇时,曾在今甘肃省境内开凿了一条有名的秦渠,在关中地区亦引渭水为兰池。秦二世时,又在咸阳至南山开凿了一条漆渠。蜀守李冰除在蜀地穿通郫江、检江外,还在越地造通陵,“起马塘湛以为陂,治陵水道到钱塘,通浙江”。

为解决进攻南越军粮的供应,秦始皇令监御史禄在今广西兴安县境内修筑了一条著名的灵渠。灵渠选择湘水和漓水最近的地方开凿。为了平缓水势,便于行船,渠道采取迂回行进的方式,以减少坡度势差。同时灵渠还建有分水控流设备——铧嘴;防洪泄水设备——大、小天平。整个渠道、堤坝工程布局合理,巧妙灵便,创造性地运用了我国古代水利工程技术的最新成果,表现出劳动人民的高度智慧。灵渠约修成于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连接湘水、漓水,全长30公里。它沟通了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一直是我国古代水利交通的重要枢纽,被称为“三楚两粤之咽喉”,在世界航运工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总之,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十余年间,先后完成驰道、直道、新道、灵渠等大型水陆交通建设,其工程之浩大雄伟,堪与万里长城媲美。当时长城以南的广大地区,都包括在这一庞大的交通网内,这对迅速改变古代交通落后的状态,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巩固国家统一,无疑起了重大作用。同时,水陆交通网使各经济区域的联系更加紧密,这对促进生产技术、商品物质的交流,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但在当时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这些工程只有靠大规模地役使民力才能完成。

5、迁徙豪富与移民实边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人民的控制,维护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秦始皇实行大规模的移民运动,直接调配全国人口。

早在商鞅变法之时,秦就推行过徙民政策,曾经把那些议论新法的“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此后秦每攻克一地,必徙民充之以巩固占领区。《华阳国志·蜀志》载秦灭蜀后,秦惠文王于后元十一年(公元前314年),“移秦民万家实之”。秦昭王二十八年(公元前280年),司马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秦王政即位,继续实行徙民实边的政策,同时也把一些不轨之民迁至巴蜀、南阳,一是这两地距秦腹地关中较近,二是巴蜀地形险要,而南阳也有楚方城可恃。这样既便于加强对他们的控制,又可巩固关中的经济地位。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根据社会形势的新发展,部署了更大规模的移民计划。随着全国水陆交通网的形成,险阻先后被夷平,秦始皇改变把不轨豪民徙至巴蜀、南阳的旧规,即在统一的当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以免除十年徭役的优惠条件,“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把关东豪民置于关中首府的直接控制之下,进一步消除动乱的隐患,同时强化首府关中地区的经济优势。可见这种徙民实为“强干弱枝”之术,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全国经济的控制。

随着边疆地区的不断延伸,秦始皇又更大规模地进行移民实边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徙黔首三万户琅邪台下,復十二岁”,开秦代徙民实边之端。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使蒙恬等北逐匈奴,在阳山、阴山、榆中(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沿黄河一带设置44县,“徙谪实之”。《汉书·地理志》说,这一地区的郡县,“颇有赵齐卫楚之徙。”三十六年(公元前211年),秦始皇再一次“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这对于巩固开发北部边疆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南部边疆,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汉书·淮南王传》还提到,当时领兵驻守五岭百越地区的尉佗,曾“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另据《越绝书》所载,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秦皇至会稽,徙大越民置余杭、乌程等地,又“徙天下有罪谪吏民置海南故大越处,以备东海外越”。可见“秦徙中县之民……与百越杂处”,不仅有利于巩固、开发南疆,而且也大大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

总而言之,秦始皇在统一中国后的十余年内,前后进行了八次大规模的移民,共迁徙居民约106万户,达500多万人口。当时的移民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迁豪富、强族于关中,一种是徙平民、罪吏于边境。秦始皇的徙民之举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国家统一,而且对改变中原“地狭人众”的局面,均衡全国人口分布,促进各地经济全面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但其时徙民活动失之过急过猛,完全依靠封建国家的强权政治推行,没有顾及到徙民的经济利益,故使天下动摇,民怨沸腾。


文章来源:史仲文,胡晓文:《中国全史百卷本·秦汉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目责编:紫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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