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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上计制度

2018-07-30 09:08:19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赏、罚。

汉承秦制,在上计制度方面也同样有所反映。西汉政权建立之前,因为刘邦在咸阳获得了秦所藏的各种计簿,从而得知全国各地的情况,对于他们后来许多政策的制定起了重要作用。因此,西汉政权正式建立之初,就重视上计制度的恢复与实行。《汉书·张苍传》云:

“张苍,阳武人也。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有罪,亡归。及沛公略地过阳武,苍以客从攻南阳。……燕王臧荼反,苍以代相从攻荼,有功,封北平侯,食邑千二百户。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

据此,知张苍为计相,在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七月以后,因为燕王臧荼反于高祖五年七月。又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载张苍封北平侯,在高祖六年八月,更知张苍之为计相在此年后不久。所谓“计相”,《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计相”;颜师古曰:“专主计簿,故号计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结合前述秦简中关于“计”字的涵义来看,可知“计相”实为主管全国上计事物的最高官吏。这表明西汉之初就设立了“计相”,正式恢复了秦的上计制度。

《汉书·张苍传》,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刘邦之所以用张苍为计相,是因为他有“自秦时为柱下御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善用算律历”的经历和特长。他“明习天下图书计籍”,又谓之“主柱下方书”。按照如淳注释:“方,板也,谓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苍为御史主其事。或曰主四方文书也。”颜师古也说:“柱下,居殿柱之下,若今时立御史矣。”由此可见,张苍在秦代虽然主管过当时全国的舆图、版籍、计帐等上计来的簿籍,官位止于柱下御史,而西汉则设置“计相”之职。不久,计相虽改为“主计”,但以列侯为主,其职位之尊远过秦时。这说明西汉时主管上计的官吏的地位提高了,也反映这时上计制度的地位更重要了。

西汉时全国的“上计”文书虽由“主计”主管,但受理郡国的“上计”之事,则由丞相与御史主持,甚至皇帝本人也亲自过问。《汉书·丙吉传》云:“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这是说,每年年底,丞相要对郡国的官吏进行考课,而考课的依据,就是各郡国上报朝廷的各种上计簿籍。故丞相每逢岁末,要根据各郡国上计簿籍考核成绩的大小,并依此确定赏罚。又《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诏曰:“今天下少事,徭役减省,兵车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多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其伪毋相乱。”以此言之,在朝廷受理全国各郡国的上计簿籍时,不仅丞相要主持其事,御史也要对上计薄籍的真伪进行核实。又据班固《东都赋》云:“春王三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图籍。”这里的“天子受四海之图籍”,即皇帝亲自主持全国性的“受计”典礼。班氏所云,虽为东汉时的情况,但稽之史籍,西汉亦然。单以《汉书·武帝纪》所载来说,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三月,“因朝诸侯、列侯,受郡国计”;太和元年(公元前104年)春,“受计甘泉宫”;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礼明堂,因受计”;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计”。这些事实,都说明武帝曾亲自主持“受计”大典,可见“上计”事务的重要性较秦时确有进一步的提高。且丞相“领计簿”之制,直到西汉末期匡衡于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为丞相时,仍然未改。

汉代上计的官吏郡国向朝廷“上计”的官吏,非止一人,名称也异。西汉时,上计者有的是各郡国守、相。如《汉书·严助传》,谓严助为会稽太守时,“数年不闻问”,引起朝廷诏书责难,“助恐,上书谢,……愿奉三年计最。”注引如淳曰:“旧法,当使丞奉岁计,今助自欲入奉也。”由此可见,郡的太守确有亲自上计者。不过,这是特例。严助之亲自上计,是出于赎罪心情。故一般说来,上计者多系郡丞与长史,《汉旧仪》说:“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即其明证。又《汉书·黄霸传》云:“(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汉书补注》同条引宋祁曰:“吏,当作史。”换言之,代表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上计者分别为郡守与国相的属吏,即守丞和长史,而非太守与国相。

当上计的郡丞与长史代表郡、国上计朝廷时,还有专门办理上计事务的“上计掾、吏”及“卒”随从。如《汉书·朱买臣传》云:

“朱买臣……家贫,……后数岁,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师古曰:“载衣食曰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书久不报。待诏公车,粮用乏,上计吏卒更乞匄之。……上拜买臣会稽太守。……初,买臣免,待诏,掌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拜为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其食,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视其印,会稽太守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诞耳!’守邸曰:‘试来视之。’其故人素轻买臣者,入视之,还走,疾呼曰:‘突然!’坐中惊骇,白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有顷,长安厩吏乘驷车来迎,买臣遂乘传去。”

根据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如下几点:第一,每个郡国,都在国都长安设有邸舍,谓之“郡邸”,供本郡国上计者居住。第二,郡邸平时有专人看守,名叫“守邸”,其身份属于“卒”,故当朱买臣为卒时,可以同本郡守邸一同生活,甚至同席共食。第三,各郡国的上计者,由郡丞(即前云“守丞”)带领“上计掾”及“上计吏”,由“卒”驾着载有“衣食具”的“重车”,直赴京师本郡邸居住,等待朝廷的召见。这说明每郡国上计时的官吏不止一人,而由郡丞、“上计掾”及“上计吏”组成一个上计使团,并有“卒”及“守邸”供他们驱使。第四,从朱买臣同驻京的会稽郡邸的守邸和上计者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守丞”(即郡丞)是太守的下级,“上计掾”及“上计吏”又是“守丞”的下级。第五,“上计掾”与“上计吏”,又可合称为“上计掾吏”,均得听从“守丞”的指挥。因此,这个故事,实反映出了西汉时期郡国上计于朝廷时的许多具体作法和制度内容。故张晏给此传之“白守丞”作注说:“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颜师古也说:“张晏是也。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

到了东汉时期,各郡国上计的官吏也有“上计掾”之称,此外,还有“上计史”之号,统称为“上计吏”。《隶释》所收《南阳太守秦颉碑阴铭》,有一系列的低级官吏名称,其中有“上计掾平民朱谅季平、上计掾囗囗育子和、上计史宛卓韶、伯、上计史宛囗芟囗囗”等人。这里的“上计掾”与“上计史”,相当于西汉时的“上计掾吏”,东汉则合称为“上计掾、史”。例如《后汉书·范式传》云:“长沙上计掾、史到京师,上书表(范)式行状,三府并辟,不应。”这里的“上计掾、史”,虽然是“上计掾”与“上计史”的合称。不过,句读应作“上计掾、史”,不应作“上计掾史”,这有《通典》所载“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等语可证。不过,杜佑所云,实为东汉之制,即各郡国上计时仅各派上计掾与上计史各一人,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长史主其事。

东汉的“上计掾、史”,往往被统称为“上计吏”。按“上计吏”一名,虽已见于《汉书·朱买臣传》,但西汉时并不多见。到东汉时,“上计吏”的称谓多起来了。如《后汉书·度尚传》云:“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及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又同书《公孙瓒传》亦云:“公孙瓒……以母贱,遂为郡小吏。……后从涿郡卢植学于缑氏山中,略见书传,举上计吏。”《续汉书·礼仪志》也说:“郡国上计吏以次当神轩,占其郡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所有这些例子,都表明东汉统称上计者为“上计吏”,而且充任者多地位不高的人。

“上计吏”,有时亦简为“计吏”,如《后汉书·杨震传附子秉传》,谓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即其证。又《三国志·魏书·邴原传》注引其《别传》曰:“孔融在郡,……乃以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原为计佐。”这里又多出一个“计佐”名称。

汉代上计的层次除全国各郡、国得于每年岁末上计于朝廷外,郡、国所属各县、道,每年也得上计于所属郡、国。《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本注曰:“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由此可见,汉代的上计制度,包括县、道每年上计于所属郡、国,各郡、国每年上计于朝廷两个层次。

既然有两个层次的上计,则必须要求在不同时期进行,亦即必须先有县、道上计于郡、国,然后郡、国才能上计于朝廷。事实证明,确系如此。一般说来,县、道的上计于郡、国,在每年的秋季或冬季;而郡、国的上计于朝廷,则在每年的岁末。因此之故,《续汉书·百官志》本注称县、道上计作“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补注引胡广对此条的解释,作“秋冬岁尽”办理上计之事;而同书“郡国”条本注,作“凡郡国”于“岁尽,遣吏上计”。这显然是说县、道上计在每年的秋、冬之际,而郡国上计在每年岁末。有人把县、道上计固定于每年“八月算民”之时,未免过于拘泥。汉代各郡、国向朝廷上计和各县、道向所属郡、国上计,其内容也同秦时一样是十分广泛的。《续汉书·百官志》五“县、邑、道、侯”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这说明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时,其内容包括户口的多少、垦田的数量、钱谷的收支以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则郡、国之上计于朝廷,其内容只会比此更多,例如国有土地的四至舆图,也在上计之列。《汉书·匡衡传》载其封地乐安国的土地,“南至闽陌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国误以闽陌为平陵陌”为界,从而扩大了封地的范围。当这一封国的土地四至在计籍上登记清楚以后,史书称之为“计簿已定”。作为丞相的匡衡,身“领计簿”,却对此错误不加纠正,从而落了个“专地盗土”的罪名。由此可见,计簿中包括有国有土地的四至疆界及舆图。又各郡国的宗室名册,也在上计之列。如《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条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即其证据。此外,还有边防地区的戍卒财物等,也在上计之列。如《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众利侯郝贤”条云:“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坐为上谷太守入戍卒财物计谩免。”颜师古注曰:“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这说明边郡郡守上计时,戍卒财物册确在上计之列。既然戍卒的财物簿需要上计,那么,见于居延汉简中的“赋钱出入簿”等,必然也在上计之列,无怪乎劳榦在其《居延汉简考释》的释文部分,专列了“计簿”一类,收录了不少简牍,充分反映出边郡上计的内容较内地郡国更广。

东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变化如上所云,表明西汉政权继承了秦的上计制度,不仅在上计机构的设置、上计官吏的专职化和上计内容的广泛性等方面较秦时更为完备和增多;而且在主持上计事务的朝官及受理上计的仪制方面,其规格较秦时也有所提高,反映出西汉时期上计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更重大了。例如西汉各郡国上计时,由皇帝与丞相主持受计大典;朝廷则设“计相”(后改“主计”),以主持上计事务,较之战国时期的秦国及秦皇朝时期之上计于“内史”与“太仓”,其规格有明显的提高。另外,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朝廷的两大级分层上计制,似乎形成于西汉时期,因为战国时期的秦国的郡县两级制还处于逐步形成时期,自然尚不可能实行两层次的上计制。又“与计偕”的制度,汉代不仅同秦一样也有此制,而且“与计偕”的内容已从物发展到了人。如《汉书·武帝纪》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八月,“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颜师古注曰:“令所征之人,与上计者俱来。”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西汉时的上计制度较之秦时确有明显的发展。

到了东汉时期,也同样实行了上计制度。光武帝建国初期,就有奖励边远地区地方官上计于朝廷的措施。《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便是例证。此事在同书《光武帝纪》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计,谓庶人名籍,若今计帐。”这里的任贵即前之长贵。通过这件事,不仅说明东汉上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户籍名册;而且说明上计制度东汉初年便已全面恢复,以致连边远地区也不例外。

不过,东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也有某些变化发展。例如郡国“上计吏”可以补郎官的制度,便不见于西汉。《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于何时,史无记载。据此引《后汉书·和帝纪》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旧制,使郡丞奉岁计,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其意以上计吏补郎官的制度始于武帝元朔年间。查武帝令郡国举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地方官所举贤能“与计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间就已有了,已于前述。但是,以孝廉为郎官同以上计吏为郎官,是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不能说以上计吏为郎官之制始于武帝时的郡国举孝廉“与计偕”的作法。换言之,此制可能始于东汉初期,中间废,和帝时又复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后迄于汉末,都在实行此制,如《后汉书·文苑·王逸传》云:“元初中(公元114—119年),举上计吏,为校书郎。”同书《杨震传子杨秉传》云:“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秉上言:‘..宜绝横拜,以塞觊觎之端。’自此终桓帝世,计吏无复留拜者。”同书《度尚传》谓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乃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由此可见,以上计吏为郎之制,灵帝时还在实行。在接受与主管上计事务的规格与机构方面,也略不同于西汉。西汉始有“计相”,旋改“主计”,为中央主管上计事务的最高官吏,东汉却无“计相”与“主计”官名;西汉时受计者是丞相,有时是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而东汉则以司徒“受计”,已不见有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之事,如《后汉书·文苑·赵壹传》云:“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壹)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壹独长揖而已。”以郡、国上计的官吏来说,西汉时主要以郡丞、长史担任,而东汉则主要以专职的“上计掾”、“上计史”担任,合称为“上计掾史”,又叫“上计吏”,一般属于郡丞、长史的下属。纵观这些变化,反映出上计制度的地位在东汉时期有趋于下降的迹象。

 

文章来源:白寿彝,《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华夏春秋栏目责编: 紫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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