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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纪

2019-09-26 16:36:25来源:人学网未优书舍

〔一〕(《竹书纪年》):郑桓公(厉)〔宣〕王之子。《史通.杂说上》

案:《史通.杂说上》:“《竹书纪年》出于晋代,学者始知……郑桓公厉王之子,则与经典所载乖剌甚多。”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与经典乖剌者,若桓公为厉王之子,则正与《史记》合,刘知几不应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误字耳。”浦起龙《史通通释》卷一六云: “句有误,厉王疑本作宣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云:“《史通.杂说篇》又误‘宣’作‘厉’ ,……案刘氏所谓经典,即《世本》、《史记》等书及汉晋人传注也。秦汉以后着述家皆以郑桓为厉王子,而《纪年》独以为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书》本是厉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据改。

〔二〕《竹书纪年》:晋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郐,克之。乃居郑父之丘,名之曰郑,是曰桓公。《水经.洧水注》

案:“周宣”,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为“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二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改作“周宣”。案《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近本《水经注》‘周宣’多误作‘同惠’,或更脱‘惠’字,… …‘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钞录锓板者多误。”《存真》改作“周厉”,《辑校》亦云:“ ‘同惠’疑‘周厉’之讹。”非是。现从雷说,并据《注疏》本。《史记.郑世家》桓公名友,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五、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 ,或作“多”。

《水经.渭水注》引《汉书》薛瓒注:“幽王既败,虢侩又灭,迁居其地,国于郑父之丘,是为郑桓公。”《汉书.地理志》注亦引臣瓒曰: “幽王既败,二年而灭会,四年而灭虢,居于郑父之丘,是以为郑桓公。”颜注所引为详,当系臣瓒原文,《水经注》为约举之辞。《辑校》云:“傅瓒亲校《竹书》,其言又与《洧水注》所引《纪年》略同,盖亦本《纪年》。然臣瓒以伐郐为在幽王既败二年,《水经注》以为晋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败二年,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当晋文侯十二年,则《洧水注》所引本为“十二年”,脱一“十”字。《存真》、《辑校》列于晋文侯二年,现改列于十二年。

《国语.郑语》及《史记.郑世家》皆谓郑桓公与幽王同死骊山之下,与《纪年》异。

〔三〕《汲冢竹书纪年》: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正义

《汲冢纪年》曰: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通鉴外纪》卷三

案:《辑校》以二十一年属晋文侯,是。《存真》以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当晋文侯三十一年,误从今本。

〔四〕《竹书纪年》曰: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据《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八年,无云而雷。十月,庄伯以曲沃叛。”列于曲沃庄伯八年。《辑校》同。所据为鲍刻,影宋本《御览》“十月”作“十年”。今本《纪年》系“无云而雷”于周平王四十八年,当庄伯八年;又以“十月,庄伯以曲沃叛”与本条及下条并,列于桓王元年,当庄伯十二年,系年据下条,是今本所据亦作“ 十月”。现仍从《存真》、《辑校》。

〔五〕《竹书纪年》曰:庄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还。作为文公。《水经.浍水注》

案:《存真》删“作为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讹舛,未详。”赵一清校本则以为“‘作’字疑误”。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作’盖‘是’字之讹。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于曲沃下传文也,误衍于此。”

〔六〕(《纪年》):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即此事。《辑校》云:“据《后序》在庄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书》):郑庄公杀公子圣。《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订补》列于庄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传》之“共叔段”。《春秋.隐公元年》“郑伯克段于鄢 ”,即此事。《公羊传》:“郑伯克段于鄢。克之者何?杀之也。”以段为庄公所杀,与《纪年》同,与《左传》异。

〔八〕《竹书》:纪子伯、莒子盟于密。《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隐公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公羊》、《谷梁》同,《左传》作“子帛”,即此事。《订补》列于庄伯十三年。

〔九〕《汲冢竹书纪年》曰:晋武公元年,尚一军。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水经.河水注》

案: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乘即《周语》‘乘人不义’、《书序》‘周人乘黎’之乘,韦注训乘为陵,郑注训乘为胜。《周礼》曰:‘冯弱犯寡则眚之。’郑注云:‘冯犹乘陵也。 ’京是邑名。”

〔一〇〕《竹书纪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洞庭”,朱笺云:“一读作‘桐’。”戴震校本改为“ 桐”,云:“案近刻‘桐’讹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盖据戴校本。《辑校》作“桐庭”。《存真》列于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势论之,当在此。”《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案此纪不可确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请成’,则非庄伯时事甚明。过此以往,沃日强,翼日弱,翼纵伐沃,无大捷之理,当是武公初立,翼伐其丧,报庄伯复攻之役也。”系于庄伯十五年“曲沃庄伯卒”后,较《存真》所论为详,亦合于事理,唯系于庄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现从《存真》。

〔一一〕《纪年》又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三年》:“芮伯万之母芮姜,恶芮伯之多宠人也,故逐之,出居于魏。” 即此事。

〔一二〕(《纪年》又云):(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水经.河水注》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

《左传.桓公四年》:“冬,王师、秦师围魏,执芮伯以归。”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九云:“据《纪年》则是役也有虢无秦,以芮伯归者乃王师、虢师,故纪曰取芮伯万而东之,周在魏东四百余里也。”

〔一三〕(《纪年》又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水经.河水注》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戊注,见本书附录。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郏 ”,赵一清校本、戴震校本并改作“郊”。郏,王城;郊,周邑,见《左传》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郏’并通。”《存真》、《辑校》作“郊”,盖据戴校本。现从大典本。

〔一四〕(《竹书》):鲁桓公、纪侯、莒子盟于区蛇。《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 夏六月壬寅,公会纪侯、莒子盟于殴蛇。”《公羊》、《谷梁》皆作“纪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殴蛇”,《谷梁》、《左氏》皆作“曲池”。区蛇、殴蛇、曲池同声相通。《订补》列于晋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书》):郑杀其君某。《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释曰:“是子亹。”《左传.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齐人杀子亹而轘高渠弥。”此云郑子亹为齐人所杀,与《竹书》异。《订补》列于晋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书》云:齐襄公灭纪郱、鄑、郚。《史记.秦始皇本纪》正义

《竹书》云:齐襄公灭纪迁纪。《史记.齐太公世家》正义

案:《齐太公世家》正义一条,见日本古钞本所存正义佚文(《史记会注考证》卷三页一四),《存真》、《辑校》未及见,《订补》失收。

《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与《竹书》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书》):齐人歼于遂。《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齐人歼于遂。《新唐书.刘贶传》

案:《春秋.庄公十七年》:“ 秋,齐人歼于遂。”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冢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黯,是为荀叔。《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水经.汾水注》

《汲郡古文》:晋武公灭郇,以赐大夫原(点)〔黯〕,是为郇叔。《文选.北征赋》注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九注,见本书附录。《存真》列此于晋武公九年,云:“此未详何年事,姑附于此。”现据《辑校》列于三十九年。

〔一九〕《纪年》: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为蜮射人。《开元占经》卷一二〇

《书纪年》曰: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为蜮射人。《太平御览》卷九五〇虫豸部

《纪年》云:晋献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为蜮以射人也。《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昆虫部引《感应经》所引

案:《辑校》、《订补》所据为鲍刻《御览》,脱“春”字,影宋本有。《广记》所引,原注“出《感应经》”。《宋史.艺文志》着录有李淳风《感应经》三卷,当即其书。书今佚,《广记》尚略有征引,皆钞录古籍,《纪年》此条即所录古籍之一。

干宝《搜神记》卷六云:“晋献公二年,周惠王居于郑。郑人入王府多〔脱〕,化为蜮射人。”原注“脱”字,示有脱文,据《御览》当为“ 取玉焉玉”四字。干宝曾据《纪年》体例以修《晋纪》,见《史通.申左》,本条当即钞自《纪年》。

〔二〇〕(《纪年》):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  《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闵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 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使守,曰:‘以此赞国,择利而为之。’与夫人绣衣,曰:‘听于二子。’渠孔御戎,子伯为右,黄夷前驱,孔婴齐殿。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即此事。《后序》云:“ 疑‘洞’当为‘泂’,即《左传》所谓荧泽也。”“泂 ”、“荧”音同,是。《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一〕(《竹书》):郑弃其师。《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二三〕(《纪年》):重耳出奔。《史通.惑经》

案:《史通.惑经》:“且案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 ’、‘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晋春秋》即《琐语.晋春秋》,是《纪年》、《琐语》二书皆载此事。

《左传.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辑校》据此列于晋献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书纪年》:晋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阳有白兔舞于市。《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周”,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同。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六作“周阳”。案《水经》云:“西过周阳邑南。”作“周阳”者是。《存真》、《辑校》皆作“周阳”。

〔二五〕《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 董逌《广川书跋》卷四

《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邱。《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顺伯《诅楚文跋》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二年。王顺伯跋云:“‘亚驼’即呼沱河。顾野王考其地在灵丘,《竹书纪年》穆公十一年取灵丘,故亚驼自穆公以来为秦境也。”(《书跋》同)则《纪年》之文疑出顾野王《舆地志》所引。本辑断限迄于北宋中,厚之为干道进士,董逌亦靖康间人,以所引《纪年》似转引而来,姑次于此。

〔二六〕(《竹书纪年》):陨石于宋五。《史通.惑经》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 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七〕(《纪年》):惠公见获。《史通.惑经》

案:据《史通.惑经》,此条亦见《琐语.晋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书纪年》曰: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五年”。赵一清校本引沈氏说:“晋惠公以十四年卒,无十五年,……《涑水篇》误同。”戴震校本仍作 “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见下条)则改作“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云:“‘十五年’ ,诸本从《左传》、《史记》文作‘十四年’,甚误。案《春秋》经文,里克弑其君卓,在鲁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则九年之十一月也。国君逾年改元,而晋用夏正,则鲁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晋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经始书曰‘晋侯夷吾卒’。通计之,是惠公在位实十五年。《外传.晋语》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经》《河水》、《涑水》二注引《纪年》亦皆有晋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内传》误以惠公之卒系于僖公二十三年,又误以秦纳重耳事系于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迁作《世家》、《年表》从其说。而世之为左学谀迁书者遂奉其误而不悟。……今据《春秋》、《国语》及《水经注》文改正。”杨守敬《水经注疏》卷四从雷说,于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皆以惠公无十五年,当为十四年之误。《存真》作“十四年”,云:“‘四’,一作‘五’,误也。”《辑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皆作 “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 ,《辑校》作“十五年”。参上条。《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戊,见本书附录。

〔三〇〕(《纪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 “冬,天王狩于河阳。”即此事。《存真》、《辑校》列于晋文公五年。

〔三一〕《汲冢古文》:文公城荀。《汉书.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文选.北征赋》注

案:本条无年次,《存真》、《辑校》列于文公五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元年,皆无确证。现姑从《存真》、《辑校》。

〔三二〕《竹书纪年》:齐师逐郑太子齿奔城张阳南郑。《水经.涑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城张阳南郑”,戴震校本改作“张城南郑”。《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迳张阳城东”,下即引《书纪年》云云,似“阳 ”字非衍。今本《纪年》作“城张南郑”,戴校据之删 “阳”字,又乙“城张”为“张城”。《存真》、《辑校》皆据戴校。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张阳南郑”,删“城”字。现据大典本。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引郑环说,以“‘齐’乃‘晋’之讹,‘逐 ’乃‘送’之讹,‘齿’乃‘兰’之讹,‘奔’乃‘于 ’之讹,‘南’乃‘归’之讹”,即《左传.僖公三十年》所记晋文公围郑,纳公子兰事。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〇系于晋献公二十四年,云:“齐师即伐郑之师,太子齿即世子华也。‘华’、‘齿’二字形似,故误。……据《左传》:‘是年春,齐人伐郑。夏,郑杀申侯以说于齐。秋,盟于宁毌。郑伯使太子华听命于会,华谓齐侯:若去泄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郑为内臣。齐侯将许之,管仲斥言子华之奸,使无列于会,子华由是得罪于郑。’盖齐桓因管仲之言,恶华之为人,逐之,不使在会。华知其言已泄,难以复国,乃奔于晋之张城,又徙于秦之南郑,卒且归郑而婴戮也。”皆属猜拟之辞,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讹舛。

《存真》与上条同列于文公五年后,云:“以上二条不详何年。”《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今本《纪年》系于周襄王二十二年,当晋文公七年。现姑从《存真》编次。

〔三三〕《竹书纪年》:晋襄公六年,洛绝于○。《水经.洛水注》

案: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三九云:“案字书无‘○’字,当是‘泂’字。泂音荧,卫地。否则是‘向’字误添水旁。案《小雅》‘作都于向’,注谓‘向在东都畿内’。”《存真》改作“泂 ”,《辑校》仍作“○”。

〔三四〕(《纪年》):齐国佐来献玉磬、纪公之甗。《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左传.成公二年》:“齐侯使宾媚人赂以纪甗、玉磬与地。”即此事。宾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国佐。杜注,宾媚人即国佐。国佐亦称国武子,齐之上卿。金文有《国差○》,首云: “国差立事岁。”许瀚云:“齐国佐所为器,‘差’, ‘佐’古通用。佐亦曰宾媚人,谥武子,详《春秋左氏传》。”(于省吾《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上三引)《存真》、《辑校》列于晋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书纪年》曰:楚共王会宋平公于湖阳。 《水经.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于晋景公九年,卒于晋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于晋厉公五年。检《春秋》,是时宋皆从晋,惟鲁成公六年,鲁、卫两以晋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当阙疑。”现姑据《存真》列于晋厉公元年后。《辑校》附于“无年世可系者”。

〔三六〕《竹书纪年》:晋昭公元年,河赤于龙门三里。《水经.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 ’下有‘水’字。”《存真》、《辑校》作“河水”。此据永乐大典本。

〔三七〕《书纪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览》卷九六八果部

案:《订补》云:“按《御览》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实’上,同为一条,则昭公疑非晋昭公,当是昭王之误。今本《纪年》:昭王 ‘六年,冬十二月,桃李华’,所据尚不误。”案今本《纪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当晋昭公六年,所据与今传《御览》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条作“ 桃李花”,与此作“桃杏花”者亦异。《订补》所疑非是。

〔三八〕《书纪年》曰:晋定六年,汉不见于天。《太平御览》卷八七五咎征部

案:《辑校》作“晋定公”,影宋本、鲍刻本皆无“公”字。

〔三九〕(《竹书》):楚囊瓦奔郑。《春秋啖赵集传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楚师败绩,楚囊瓦出奔郑。”《左传》作“子常奔郑”。《订补》列于晋定公六年。

〔四〇〕《纪年》曰:晋定公十八年,青虹见。《太平御览》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纪年》简公后次孝公,无献公。 《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史记》《燕世家》及《十二诸侯年表》于简公、孝公之间有献公一代,《纪年》无。《存真》、《辑校》据此作“【燕简公卒,次孝公立】”,列于晋定公十八年后。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十九年,云:“索隐于《史记》所言在位年数,凡与《纪年》异者,多引纪文校正之,今于简公下唯引王劭此说,是纪谓简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说当出所着《读书记》,见《隋书.王劭传》。

〔四二〕《竹书纪年》:晋定公二十年,洛绝于周。 《水经.洛水注》

〔四三〕《纪年》曰: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开元占经》卷一一三

案:《搜神记》卷六:“周哀王八年,郑有一妇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为人,二十人死。”干宝曾见《纪年》,所记当本此条。《辑校》脱“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书纪年》曰:晋定公二十八年,淇绝于旧卫。《水经.淇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八年” ,赵一清、戴震校本删“二”字。《存真》、《辑校》皆据戴校。今本《竹书纪年》系于周敬王三十六年,当晋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据与大典本《水经注》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列于二十八年。现据永乐大典本。

〔四五〕《竹书纪年》:晋定公三十一年,城顿丘。 《水经.淇水注》

〔四六〕《竹书纪年》曰:宋杀其大夫皇瑗于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水经.获水注》

案:《存真》合为一条,删“又曰”二字。《辑校》仍分二条,前条系于晋定公三十五年,后条附“无年世可系者”。现姑据《存真》编次。《左传.哀公十八年》:“春,宋杀皇瑗。”《存真》、《辑校》系年据此。

〔四七〕《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浍绝于梁。 《水经.浍水注》

〔四八〕《竹书纪年》曰:晋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绝不流。《水经.沁水注》

〔四九〕《竹书纪年》:晋出公六年,齐、郑伐卫。荀瑶城宅阳。《水经.济水注》

《竹书》云:宅阳一名北宅。《史记.穣侯列传》正义

案:“宅阳一名北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并以为注文,《辑校》同。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九云:“此当是荀勖、束皙辈校正之语”,是。

〔五〇〕《纪年》云:晋出公十年十一月,于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后有“ 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条之文。《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号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践剑,铭文为:“越王鸠浅自作用鐱。”勾践、鸠浅同声相通。

〔五一〕《纪年》云:(卫悼公)四年卒于越。《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见《左传.鲁哀公二十六年》,当晋出公之六年,则悼公之卒,应在晋出公之十年也。”《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订》卷四亦皆据此补于出公十年。

〔五二〕《纪年》云:于粤子句践卒,次鹿郢立,六年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金陵局本于“勾践卒”下有 “是菼执”三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无(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一页一四)。今据耿秉等本。《存真》、《辑校》列于晋出公十六年,作“【于粤子鹿郢卒,子不寿立】。”《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鹿郢,《史记.越世家》作“鼫与”,索隐引乐资云:“《越语》谓鹿郢为鼫与也。” 当出所为《春秋后传》(见《隋书.经籍志》),书今佚,据残存佚文,颇引《纪年》以证史,此云“鹿郢” 盖亦本《纪年》。《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作“适郢” ,《越绝书》卷八作“与夷”,《吴越春秋》卷一〇作 “兴夷”。金文有《者○钟》,铭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谓为勾践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与夷,亦即鹿郢(《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七)。

〔五三〕《竹书纪年》曰: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水经.巨马水注》

《竹书》曰:晋荀瑶伐中山穷鱼之丘。《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曰: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御览》卷六四地部

《竹书纪年》云:晋荀瑶伐中山,取穷鱼之丘。 《太平寰宇记》卷六七易州易县

案:《存真》云“此未详何年” ,次于晋出公十六年后,《辑校》同。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列于十八年,盖从今本。现姑据《存真》列此。

〔五四〕《竹书纪年》:晋出公十九年,晋韩龙取卢氏城。《水经.洛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无“取卢”二字,今据戴校。《存真》作“龙”,云:“‘龙’,一作 ‘庞’。”《辑校》作“庞”。戴校云:“‘龙’,今《竹书纪年》作‘庞’。 ”“龙”、“庞”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书纪年》:晋出公(三)〔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水经.汾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三十年”,晋出公在位仅二十三年,显误。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辑校》从之。又今本本条附注云:“一本晋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将《纪年》晋年全改为周年,则所谓“一本 ”,绝非指今本《纪年》之另一本。盖今本此条当亦辑自《水经注》,见“三十年”有误,乃臆定为“十三年”,当周贞定王七年。注者见他本《水经注》有作“ 二十年”者,因注于下,则所谓“一本”当指《水经注》。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出公无三十年,当以二十年为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亦云:“郦注云:……《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年,智伯瑶城高梁。”即据此注语改正,并列于出公二十年,是。

《义证》云:“智伯瑶即荀瑶,详见上。智本邑名,《左传》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称。”

〔五六〕按《纪年》:成侯名载。《史记.燕世家》索隐

按《纪年》:智伯灭,在成公二年也。《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宋黄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 成侯”,金陵书局本作“成公”(见水泽利忠《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三四页一二)。

此以智伯灭在燕成公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以为在晋出公二十二年(见下),则成公元年当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当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据此列为“【二十年,燕侯载立】”,是。《辑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载立”,系于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载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〇着录有《郾侯载戈》、《郾侯载矛》,与《纪年》可互证。

〔五七〕《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 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据今本《纪年》改作“ 十二年”,《存真》、《辑校》据之。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二十二年,是。《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丁,见本书附录。

〔五八〕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哀公四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知伯,尽并其地。 ”索隐:“如《纪年》之说,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存真》据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韩康子、赵襄子共杀智伯,并其地】”,《辑校》作“【二十二年,赵襄子、韩康子、魏桓子共杀智伯,尽并其地。】”皆据《史记.晋世家》,《辑校》更全录《史记》之文。

〔五九〕《纪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孙,是为敬公。《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史记.晋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与赵、韩、魏共分范、中行地以为邑。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为晋君,是为哀公。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尽并晋,未敢,乃立忌子骄为君。”《赵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与赵、韩、魏尽分其范、中行故地。晋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齐,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孙骄,是为晋懿公。”据《晋世家》,出公之后为哀公,《赵世家》则出公之后为懿公,《六国年表》之世次又为出公错、哀公忌、懿公骄,(今本脱懿公一代,盖后人据《晋世家》删之,《晋世家》索隐、《六国年表》正义所引皆有。)又皆无《纪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诘。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二云:“《晋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孙骄为哀公。’ 《赵世家》又谓骄是懿公,则哀懿自是一人之谥,犹周之贞定王,《左传》正义引《世本》,或称贞王,或称定王也,《竹书》又谓哀懿公即敬公耳。传谓敬公是昭公之孙,孙即曾孙,犹《鲁颂》谓僖公为周公之孙,盖孙是后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齐奔楚及在位年数,与《史记》各殊,此闻见异词,而《竹书》以晋人纪晋事,当不误也。”是。

〔六〇〕《纪年》云:不寿立十年见杀,是为盲姑,次朱句立。《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三年。《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剑”,铭文为“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剑”,皆鸟书,见容庚《鸟书考》(《中山大学学报》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号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剑一,鸟书,铭文与过去发现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记.越世家》、《越绝书》卷八、《吴越春秋》卷一〇皆作“翁”。

〔六一〕按《纪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晋敬公十八年,于晋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隐云:‘《纪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于晋敬公十八年,《晋世家》索隐有明文可据。是岁当周考王七年,至此历三十八年,当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则文侯初立应在晋敬公六年,又与《晋世家》索隐所引不合,应阙疑。”是《纪年》文侯立于敬公十八年与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间不合,如朱氏所疑。《辑校》列于敬公六年,云:“ 案《魏世家》索隐引《纪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则文侯初立,当在敬公六年。索隐作‘十八年’,‘十八 ’二字乃‘六’字误离为二也。”此说实本于雷学淇《介庵经说》,所着《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亦系“魏文侯立”于晋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讹,盖‘六’字点形少长,出于画下,即似‘十八’。”

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以《纪年》两条本无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称侯,故《晋世家》索隐云:‘按《纪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据《纪年》,敬公十八年当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晋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称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为称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为魏斯元年。此所考订,本《纪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记载,分前十二年为未称侯而后三十八年为称侯改元。称侯改元之年又据《晋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而此‘文侯初立’应在称侯改元之前一年。”(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八)此折衷之论,可备一说。现从《辑校》列于敬公六年。

〔六二〕《纪年》云:晋幽公七年,大旱,地长生盐。《北堂书钞》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书纪年》曰:(晋)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击。《水经.沁水注》

〔六四〕《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幽公于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水经.济水注》

《竹书纪年》:幽公十三年,鲁季孙会晋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太平寰宇记》卷一三曹州乘氏县

案:永乐大典本《水经注》“幽公十三年”朱谋□本作“幽王”,笺云:“旧本作‘幽公’。”全祖望、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 。戴校本云:“案近刻讹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三年,“幽公”从旧本,“三年” 从戴校。现据大典本《水经注》及《太平寰宇记》列于幽公十三年。

〔六五〕《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上。《史记.晋世家》索隐

案:《太平御览》卷八七六引《史记》:“幽公十二年,无云而雷,至十八年,晋夫人秦嬴贼君于高寝。”

《存真》云:“今《史记》无之,当是《纪年》文也。”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亦以为引《纪年》而误。此《史记》非《纪年》,详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八年,系年据此,则是。

〔六六〕《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水经.沁水注》

《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记》卷四四泽州高平县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又所补《寰宇记》一条仅见清万廷兰刻本,清干隆乐氏本、晚清金陵书局本皆无,《存真》、《辑校》亦未收。

〔六七〕《竹书纪年》:晋烈公元年,韩武子都平阳。《水经.汾水注》

〔六八〕《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国名纪》甲,见本书附录。

《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案晋敬公在位仅十八年,此误从今本《纪年》,以敬公在位为二十二年。(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下,见本书二七六页。)其间相差四年,故本条应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一六),《订补》本此。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二年。现从《订补》。

〔六九〕按《纪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简公立。《史记.燕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四年,误,当列于晋烈公元年,说详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七五)雷学淇《考证竹书纪年》亦系于烈公元年。

〔七〇〕《纪年》内……无“肃”字。《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肃灵公,昭子子也。”索隐:“《纪年》及《系本》无‘肃’ 字。立十年,《表》同。《纪》十二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三据此补“秦灵公卒”,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补“秦灵公立十年卒”。《存真》、《辑校》亦作“【秦灵公卒】”。是皆以索隐所引“ 立十年”为《纪年》之文。案索隐仅以《纪年》无“肃 ”字,与《始皇本纪》异。“立十年”即《本纪》之“ 享国十年”,与《六国年表》同,而与《秦本纪》作“ 十二年”者异,索隐之意如此,是此三字当非《纪年》所有,似不应补为“秦灵公卒”。《纪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隐系此于灵公即位之下,疑《纪年》本有秦灵公初立之文,或可书为“秦灵公立”。

《考订》列于晋烈公二年,《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按灵公卒,《史记.六国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则当在晋烈公元年,见附表。此因敬公年岁之差异,遂误前四年。”此说虽是,但本条是否可补为“秦灵公卒”,尚在疑似之间,现姑从旧辑,列于烈公元年。

〔七一〕《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越子朱句灭郯,以郯子鸪归。《水经.沂水注》

《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五年灭郯。《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存真》云:“《水经.沂水注》引作晋烈公四年,疑传刻讹也。”《辑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系年与索隐不合。《存真》、《辑校》皆列于晋幽公十五年。《订补》云:“据《越世家》索隐所引越纪年排算,此事当在晋烈公二年,见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为‘二’之误。《通鉴外纪目录》:‘晋烈公四年,越灭郯。’当即本《纪年》,则四年之讹相传已久。”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三年,云:“盖古文‘三’‘四’皆积画成字,故 ‘三’误为‘□’也。”现从《订补》列于二年。

〔七二〕《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水经.丹水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太平寰宇记》卷一四一商州上洛县

《竹书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舆地广记》卷一四商州上洛县

案:《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见本书附录。

〔七三〕《竹书纪年》: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水经.河水注》

《竹书》曰:晋列公四年,赵城平邑。《初学记》卷八州郡部

《竹书纪年》云:晋烈公四年,赵城平邑。《太平寰宇记》卷五四魏州南乐县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水经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盖据今本《纪年》。《存真》列于二年,《辑校》列于四年。

《史记.赵世家》:“(献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国年表》赵献侯十三年亦列有 “城平邑”。《水经.□水注》:“□水又东迳平邑县故城南,赵献侯十三年,城平邑。”据《纪年》,献侯十三年当晋烈公五年,与此相差一年。

〔七四〕《纪年》:三十七年朱句卒。《史记.越世家》索隐

案:《订补》所引《路史.后纪》卷一三注,见本书附录。《存真》、《辑校》列于晋幽公十七年,误。《订补》云:“案此事当在晋烈公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五年。现从《订补》。

〔七五〕(《竹书纪年》):(晋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赵鄙,围平邑。《水经.河水注》

案:永乐大典本作“赵鄙”,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为“邯郸”,盖据今本《纪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赵鄙”。《存真》、《辑校》据戴校作“邯郸”,误。

《辑校》云:“田居思即《战国策》之田期思,《史记.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讹)。《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作田期,《史记.田敬仲世家》索隐引《纪年》谓之徐州子期。而据《济水注》:‘齐田期伐我东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疑《河水注》所引‘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也。”《辑校》沿戴校据今本改“赵鄙”为“邯郸”之误,以“ 三家尚未分晋,赵不得有邯郸之称”;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经注》所引《纪年》之晋烈公五年或有误字。(《存真》亦云:“赵都邯郸,《世家》在敬侯元年,当魏武侯十一年,此盖追书也。”)

《通鉴外纪》卷一〇:“(周威烈王)九年,齐伐赵东鄙,围平邑。”据《外纪目录》为晋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鉴前编》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齐田居思伐晋赵氏鄙,围平邑。”据《史记.六国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纪年》此条亦系于威烈王十一年)。所据皆当为《河水注》引《纪年》,可证两宋人所见之本皆作“赵鄙”及“晋烈公五年”,与永乐大典本合。《存真》、《辑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四三、四六,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义证》卷三四云:“居思者,陈公子完之裔孙也,其系未详。”“居思乃田氏支庶仕于齐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战齐军统帅,别为一人,见后。

〔七六〕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隐:“ 案《纪年》:齐宣公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庄子后有悼子,盖立年无几,所以作《系本》及记史者不得录也。而庄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杀齐君,十二代而有齐国。今据《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灭,唯只十代,若如《纪年》则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与《庄子》、《鬼谷》说同,明《纪年》亦非妄。”庄周之说见《庄子.胠箧篇》,今本《鬼谷子》无此语。

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据此补于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书纪年校正》卷一二补于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一年。此皆据齐宣公十五年推算,误。

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作 “齐宣公四十五年,田庄子卒”,系于晋烈公五年,云:“考索隐此段所引纪文,‘宣公’下盖落一‘四’字。《纪年》之说本亦谓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晋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隐曰‘立年无几’。若庄子于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岂得云‘无几’乎?”杨守敬《水经注疏》卷二四亦云: “按《史记.田齐世家》:‘宣公四十五年,庄子卒。 ’索隐引《竹书》作‘十五年,田庄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隐所引盖脱一‘四’ 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晋烈公十一年也。”(《纪年》谓“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见后,故雷、杨二氏云然。)说是,今据增“四”字,并列于晋烈公五年。

〔七七〕案《纪年》:齐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晋敬公十三年。据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应系于晋烈公六年,说详见上条。

〔七八〕《纪年》云:(秦)简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史记.秦本纪》索隐

王劭按:《纪年》云:(秦)简公后,次敬公。 《史记.秦始皇本纪》索隐

案:《秦始皇本纪》索隐所引一条,《存真》、《辑校》失收。《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六年。《订补》云:“当在烈公十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五系于烈公十一年。现从《订补》。

《史记.六国年表》秦简公在位十五年,简公之后为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据《纪年》则简公、惠公之间尚有敬公一代,年数亦异。但《六国年表》本于《秦记》,《秦始皇本纪》后所附《秦记》亦同,当以《史记》为正。

〔七九〕《竹书纪年》:晋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杀其大夫公孙孙,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田布围廪丘,翟角、赵孔屑、韩师救廪丘,及田布战于龙泽,田布败逋。《水经.瓠子水注》

《纪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孙会以廪丘叛于赵。十二月,宣公薨。《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案:《存真》改晋烈公十一年为七年,《辑校》仍列于烈公十一年。《订补》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盖据《田敬仲世家》索隐引‘(齐)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晋年,而误以晋敬公为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 为‘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田会以□丘反。”《齐太公世家》:“ 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贷立,田会反□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会自□丘反。”田会即公孙会,齐大夫,与《纪年》合。《吕氏春秋.不广》:“齐攻□丘,赵使孔青将死士而救之,与齐人战,大败之。齐将死,得车二千,得尸三万,以为二京。 ”《孔丛子.顺势》:“齐攻赵,围□丘,赵使孔青师五万击之,克齐军,获尸三万。”即记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〇〕《竹书》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韩景子、赵烈子、翟员伐齐,入长城。《水经.汶水注》

案:《吕氏春秋.下贤》:“(魏文侯)故南胜荆于连堤,东胜齐于长城,虏齐侯,献诸天子,天子赏文侯以上闻。”与《纪年》所记为一事。翟员即上条之“翟角”,魏帅。晋烈公十二年当魏文侯四十二年。时三晋之中,文侯最强,此役实以魏为主,故《吕氏春秋》仅举文侯。金文有《○羌钟》铭文为:“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韩宗○率征秦迮齐,入长城,先会于平阴。武侄寺力,○敓楚京。赏于韩宗,命于晋公,邵于天子。用明则之于铭。武文咸刺,永 ○毋忘。”(《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页二三四)此“ 廿有再祀”为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当晋烈公十二年。据前条,晋烈公十一年当齐宣公五十一年;又据《史记.六国年表,齐宣公五十一年当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则威烈王二十二年正当晋烈公十二年,《纪年》与《○羌钟》所记全合。○羌,韩将。所谓“赏于韩宗”指韩景子,“命于晋公”指晋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纪年》可以释《○羌钟》之文,由《○羌钟》亦可以证《纪年》之确。

〔八一〕《纪年》……作景子,名处。《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史记.韩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隐:“《纪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处。”诸本皆作“处”,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见《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卷四五页八)。《史记.六国年表》及《韩世家》皆作“虔”。《史记》作“景侯”,名“虔”,《纪年》、《世本》则作“景子”,名“处”,与之异,索隐之释本在于此。如改为“虔”,与《史记》同,则与索隐原意不合。《存真》、《辑校》作“虔”,非是。现从《存真》、《辑校》列于晋烈公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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