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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南朝沉重赋役

2018-07-19 13:52:27来源: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东晋南朝政府始终未能处理好这个农民破产流亡的问题,这也就是南朝经济发展受到局限,最终不及北方的原因。
 
  1、南朝赋役制度的演变
 
  在南方维持一个与北方对峙的政权,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战争多,养军、作战的人力、财力就要多;照顾官僚士大夫利益,给他们荫客、荫亲属的特权,政府直接控制的课户就减少。二者形成尖锐矛盾,使东晋南朝人民的赋役负担特别沉重。
 
  在汉代,官府对编户民征收定率租和人头税。大约自东汉中期起,出现人口逃亡,赋改为计赀(财产)征收。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平定河北,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从此,田租便从定率租改为定额租,赋调则继承东汉后期的按户赀分等级收绵绢布帛。西晋继承曹魏的租调制,只是数量有所增加而已。魏晋编户之力役负担似无定制,根据需要而取。西晋准备灭吴,大举征发:凡年龄在十七以上、五十以下, 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似应包括五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后世,凡大举发兵,双数取其半自不必说,单数则视其需要,三取一或二,五取二或三,演变成 三五 发兵之制。服役的吏、兵之家被称为 三五门.司马睿南渡,江东草创,租调征收一依西晋为准。这种制度在东晋初大约维持十余年,到咸和五年(公元330年)开始进行田税改革。史书说: 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哀帝即位(公元362年),乃减田租,亩收二升。这里 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 ,则每亩产米三斗,按二斗谷出一斗米折算,则亩产谷也只是六斗,显然不合乎当时实际情况。因此,这 三升 、 二升 的 升 字应是 斗 字之误。汉末三国以来,粮食产量一般为亩(小亩)产六斛,亩收米三斗,即为什一之税。汉初行什一税,是财政紧张时的权宜之计,一俟经济恢复,便为十五税一了。东晋恢复汉初的什一税,显然比较重。
 
  咸康元年(公元335年)大旱,会稽、余姚米斗五百,人相食,所以第二年竟出现有五十多万石税米收不上的情况。但这并没有动摇亩收米三斗的制度。经过27年之后,即哀帝即位后,才减为亩收米二斗,采取十五税一之制。计亩输米,不利于地主,所以在孝武帝即位(公元376年)后,立即废除度田税米之制,改为计口输米,规定: 公王以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太元八年(公元383年), 又增口税米五石。 由计亩改为计口,当然有利于地多人少的地主家庭,而地少人多的农民家庭,负担无疑是加重了。东晋的调与西晋相同,即户绢三匹,绵三斤,计资评等,以 九品混通 的办法征收。
 
  南朝的租调制,宋齐大致沿袭晋制,田租依然是口税米五石。宋齐史书没有改变晋代田租制和另立新租制的记载,但却有屡有蠲免或减少田租的记录。这说明当时有田租的,它应该就是继承东晋的田租制。宋齐时期的调,与魏晋有两点不同。一是曹魏西晋时以绢、绵为主,而东晋、宋、齐时则以布、麻为主。第二,数量有了变化。西晋时是丁男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户纳丁男户之一半。东晋继承这种制度,但宋齐与两晋不同。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下诏: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晋宋以来,一般都是承认一匹布可抵一匹绢;如今规定要出四匹布,当然是超过绢三匹了。
 
  到了梁、陈时期,南方的租调制度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即由计资评等按户征收改为按丁征收。关于这次变化,史书上说: (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始去人资,计丁为布。 改革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它规定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次丁男和丁女皆纳丁男应纳租、调之半。
 
  第二,它重新规定了丁男、丁女和次丁男的年龄:男18- 60岁为丁男,16- 17岁,61- 65岁为次丁男;女子已嫁、或虽未嫁但年已20岁到60岁为丁女,不在丁男、次丁男、丁女之列者为老、小。
 
  第三,除租、调外,田税:亩税米二升。
 
  梁武帝的赋税制度改革,除田税(附加税性质)以亩计外,租、调皆计丁征收。之所以有这种改变,原因在于:第一,按口征田米并不合理,因为老小不能生产也如数缴纳田米,农民的负担是太重了。第二,过去的计资评等按户征收方法不容易做得公平合理、准确。东晋刘超作句容县令时,每村放个大箱子,让百姓自报家产数额投入箱内,然后依据自报数额定等输调。
 
  在当时,像刘超这样通情达理者极少,多数是对百姓苛虐无情之人。用当时人的话说,说是 务在裒克 ,刻又刻想方设法多计算百姓家产,提高百姓家赀等级,多掠夺百姓一些财产。所谓 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 ;所谓 围桑品屋,以准资课 ,就是他们评百姓家资时 刻又刻之 的具体表现。他们这样作的结果是百姓树不敢栽,土不敢垦,房屋破败漏雨不敢加泥盖瓦,严重损害了百姓的正常生活,压抑了百姓生产的积极性。因此,一些有识大臣,早就看出了计资分等按产纳调的弊病,奏请计丁输课。刘宋时,周朗曾对宋孝武帝说: 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但孝武帝没有采纳。直到梁初,广汉(今四川广汉县)人罗研认为:派官 围桑度田,劳扰百姓.于是奏请革除弊政,梁武帝采纳了罗研的建议,才实行了上述租调制的改革。计丁征调,前提是对户口的控制,如果脱籍人多了,在籍之人的负担便加重了。
 
  2、各种名目下的巧取豪夺
 
  东晋南朝时租调的征收,按制度规定已经很重,而在具体贯彻中,官府又想方设法盘剥农民。其主要手段有:
 
  (1)折变所谓折变 ,就是不按原来的名目征收,而是折合成政府所需要的东西征收。例如有时把布折成米,有时又将米折成绵、绢,有时将租米、布绢折成现钱或其他实物。这种折变制度,大概起于东晋,至南齐永明四年(公元486年),由皇帝下诏。扬州(治今江苏南京),南徐州(治今江苏镇江)当年的户调2/3收布,1/3收现钱。来年以后,1/2交布,1/2折交现钱。布折钱时略减布价,按每匹400钱计算。从此,折变制度成为 永制 ,并盛行于南齐,至梁实行新租调制后逐渐少见。在推行折变过程中,官府往往欺压百姓。宋初,官布出卖每匹千钱,但百姓折价交钱时,允许每匹只交900;元嘉年间,官布每匹600,百姓折交布钱可以只交500,这时都还关照百姓。
 
  但到南齐时,由于手工业的发展,官布每匹只值100多钱,而官府却仍按宋时的布价收500钱。就是齐永明年间规定的每匹400,也比当时布的实价多交近300钱。这是官府对百姓的直接的野蛮掠夺。此外,当官府将租调折钱征收时,要求百姓所交的钱必须又圆又大。可是,当时钱少,许多人去盗铸;为了获得原料,往往把流通的铜钱弄得缺边少沿,完整的很少。百姓为了上交好钱,便须花1700普通钱去买1000好钱;买不到时,便 以两代一 上交官府。这样,百姓的负担间接地又增加了一倍。在折变缴纳的买卖过程中,还要经受商人的剥削。对少数民族,政府也不放过。如始兴郡的中宿县(今广东清远县西北)的俚人,本以农耕为业,不产银;但官府却规定每丁必须交银南秤半两。俚民无法,被迫到市上卖掉农副产品,再买回白银交给官府。
 
  因为他们与外界语言不同,加上不懂交易,所以在买银上交时常常受欺。山民生性朴实,吃亏不知如何申理,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2)杂税除了正规的租调以外,东晋南朝还有许多杂税。它包括一度存在于南齐朝的人头税——口钱,行之于宋齐时的代役钱——恤,实行于浙东五郡的塘丁税,国家实行专卖的盐、酒税,对商旅征收的通行税(关、津、桁、埭税),对市场交易征收的市税和估税,地方官府需要的杂供给,对地方官到任离任的迎送钱,百姓捕鱼、樵采的鱼税和山林川泽税等。关于商旅、市易、买卖等项税收,前面商业部分已有叙述,这里,仅把口钱、恤钱、塘丁税、官吏的杂供给和迎送钱等,略作介绍。口钱之名起自汉代,称为口赋。南齐征收口钱,见于记载的只有两次。一次是建元二年(公元480年)萧嶷为荆州刺史时,因为谷贱,下令允许百姓以粮代口钱。第二次是梁武帝萧衍即位后,于天监元年(公元502年)下诏:民欠口钱不再收缴。如此而已。由此可见,征口钱只行之于南齐朝。但向谁征收,每人征收多少,都无记载。
 
  恤,就字面讲,是关心、同情、给予救济的意思。但在这里是作名词用,把一种纳钱代役的人和钱都叫作恤。作为人来讲,有时同僮、吏连称,叫作 僮恤 、 恤吏 ;因为恤作为 将 或 官 的俸禄的一部分,所以又称为恤俸。僮恤所上,咸是见直(现值) ,是说恤钱不要实物,只要现钱。南齐虞玩之说:自宋孝武帝即位以来,真假有军勋者很多,再加上交恤钱免役的人,这二者加起来,就占了应该服役的大半。由此可见,这恤钱就是代役钱。从军将 举恤为禄,实润甚微,人领数万 来看,恤数额并不太大。但因政府收钱必圆大,而当时好钱又少,所以成了纳恤代役者的一项沉重负担,以致 逋恤 (拖欠的恤钱)很多。纳恤代役的究竟是什么人,因为没有记载,无法确指,但从字里行间推测,应是服吏役的人。自晋、宋以来,吏的数目很大;南齐政府可能是既需要大量的钱,又感到不必要那么多的吏,于是就允许富有的吏纳钱代役,表面说是对吏的隐(同情、怜悯),实际上他们真正关怀的是军将和官吏。
 
  塘丁税是官府强加于民的又一种赋税。浙东地近海,陂池湖塘常因海潮或大雨崩坏,泛滥成灾,道路桥梁也被冲毁。当地士庶为了生产和生活的安全,先是出力 皆保塘役 ,后来,感到不需要那么多劳力,于是就按丁收钱,作为筑堤保塘的费用。这本来是民间的一种自助组织,塘丁所交的钱,也不入官府。可是到了王敬则作会稽太守时,奏请皇帝,把塘丁税列为税目,上交国库,齐武帝同意。从此,浙东地区, 租调之外,更生一调。 齐东昏侯时,又把塘丁税扩大到整个扬州、南徐州去征收。自从塘丁所上赋钱被官府垄断后,他们并不用来修堤补路,致使陂池湖塘崩坏,洪水横流,道路也无人修。由于塘丁税收钱要圆大,成了农民的又一项沉重负担。
 
  迎送钱,是迎新送故钱的简称,它指的是迎接地方官到任和送他们离任或死去时赠送的人、物和现钱。这种风气大约起源于东汉,至魏晋后而益甚。
 
  东晋时,吴郡 常有迎送钱数百万。孔愉为会稽内史,离任时,郡 送资数百万。 ②作都督、刺史的方镇大官,离任时送的更多。东晋孝武帝时,范宁上疏说:州镇长官离任时, 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这些兵户作为 送故 给了调任的州镇长官之后,就成了他们可以奴役的对象;但吃、穿仍由官府供给,这也就是在给他们大量精兵的同时,又给了 米布之属,不可称计 的原因。这些官对送故兵可以奴役多久,最初似乎没有定限;一直到晋宋之际,似乎才有了规定。王韶之作吴郡太守,去郡后因为长期占有 送故 被免官,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刘宋时,以吏、兵作送故的逐渐减少,渐以送钱、物为主。 送故 钱多少,可能根据各地之土地、人口、贫富而有所不同。上述富庶的吴郡、会稽是 数百万 ,王锡自临海郡归,得 百万以上.蔡轨作长沙太守,送故钱五十万,梁范述曾作永嘉太守,送故钱是二十万。这种不同,大概就是南齐萧嶷所说的 迎送旧典 了。
 
  齐武帝曾一度下诏停止地方上 送故输钱 ,但似乎并没有废除迎新送故制。梁、陈时期,郡、县设有专门的迎新送故的吏员,并规定郡县官到任或代下,都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由此可知,迎送钱是百姓的一项固定负担。如前所述,起初,送故是割精兵器仗,米布之属,是 化公为私 ;后来,国家把这项负担转嫁给百姓了。
 
  杂供给 ,是指地方官在 公用(办公费)、公田(给都督至县官的公田)、秩石(官吏的薪俸)、迎送 诸费以外的收入。自刘宋以来,一直到南齐地方官的俸禄和杂供给,多 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南齐豫章王萧嶷有鉴于此,便上疏说:地方官的俸禄之制,虽有定科(上列的第二、三项),而其余资给(即杂供给 ),复由风俗。 这个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和复由风俗 ,就给了地方官大肆搜刮的余地;刮多少,完全依靠地方官的贪廉、人际关系而定。贪者可无厌,廉者惟取足;有势缘者,虽贪也算合乎通规 ,无势缘者,廉者也可能 入罪.当时,许多地方官就是靠制度上的漏洞贪取不已。因此,萧嶷奏请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为恒制。齐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但 格 是怎样定的,执行情况如何,便都不得而知了。
 
  3、沉重的徭役
 
  东晋南朝百姓,负担最重的要算徭役了。按西晋政府规定:男子16至60岁为正丁,服全役;15至13岁和61至65岁为次丁,服半役。12以下和66岁以上为老小,免役。对于这个规定,晋宋的统治阶级中都曾有过争论。
 
  东晋时,范宁批评说:根据古礼,19岁叫' 长丁' ,因为还未成人,15岁叫'中丁  ,因为还是童幼,如今以16岁为全丁,意味着他该服全役了。以13为半丁,他身上的担子可就不是童幼的事了。怎么可以' 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 到这种程度呢!如今应该按礼的规定改正,以20为全丁,16至19为半丁,这样人就不会夭折,可以生长繁殖了。 皇帝听了,说范宁说得好,但并未采纳。宋元嘉初,依然实行晋制。徐豁为始兴太守谈到武吏耕田纳租时说:16岁课米60斛,纳全租;13至15课米30斛,纳半租。13岁的少年还不能耕田,或者没有大人给予关照、帮助,无粮可缴,故一到收租时,便都逃跑了②。过几年,王弘又向宋文帝建议15至16宜为半丁,17为全丁。
 
  宋文帝采纳了王弘的建议。从此,全丁提高一岁。半丁提高两岁。梁、陈时期,役龄再次作了调整:18至60为全丁,16至17和61至65为次丁。全丁与次丁又皆提高一岁。以上,便是国家规定的役龄。
 
  但是,并不是所有在籍者到了这个年龄段都去服役。第一,自两晋以来,品官、国宾、先贤之后,士人子孙皆免役。这些人又有荫亲属特权,多者九族,少者三世。第二,官僚贵族所占有的合法户口: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也皆无课役.第三,有军勋者,纳钱代役者,也可以免役。第四,出家为僧尼、道士者可以免役。除了公开的合法的不服役者外,官僚、贵族、地主还占有大量非法户口——隐户。这些本该服役的 诸郡役人,多依士人为徒隶,谓之属名凡属名,多不合役。 所谓 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说明这种隐户还真不少。与隐户相对的是露户 ,他们是在籍的无免役权的编户,所以又叫露户役民.如前面举过的会稽山阴县,有课户2万,财产不满3000的就有13至12。当时人顾宪之说: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 这就是说,当时的徭役负担主要落在这占户口总数13 至12 最贫穷人的身上。他们的负担主要是两大项:一是租调,二是徭役。租调、杂税前面已经讲过,因此这里只说徭役。
 
  关于徭役负担,当时的政府也有个规定: 其丁男,每岁役不过二十日。
 
  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对于这段材料,需要作两点说明:第一,一般都认为《隋志》的这段话说的是梁、陈时的制度。但是,从南齐自州郡征发吏民服 正厨诸役 时 公获二旬,私累数朔来看,似乎梁以前也是丁男每年服役20天( 二旬 ),只是由于路途往返,或者到期不遣,才使农民有 数月( 数朔 )之累。第二,每岁 十八人出一运丁 ,平均每人每年也是20天,但这与前面的 其丁男,每岁不过二十日 不是一码事。前者是指 运役以外的各种役,如上述的 正厨诸役 ,以及修堰、建屋、挖壕、筑城,或其他临时性的杂役等,它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有时也服役于中央。后者则单指 运役 ,包括运输租米到州郡和京师,或战时的运粮等。因为它与前一种是分开的,所以文中加 又 字以相区别。运役,尤其是战时的粮运,是不可能恰好20天的。一次战役可能是十天半月,也可能一连数月,被调来随军粮运的人,总不会在战争中途撤换。如果一年所服运役超过20天,则可以用多余数抵消以后的运役。但每人平均20天这个规定不变,所以文中又加了个 率 字。以上是当时政府对每个露户役民应服徭役时间的规定。当然,在实际上,百姓的负担沉重得多。首先是役的名目繁多。
 
  东晋庾龢代孔严为丹阳尹后,曾表免除众役60多项。所除者已如此众多,未除者尚不知多少。其次,徭役繁重。前面已经指出,按政府规定,每丁每年服役总共不过40日。而实际上不知超过几倍?东晋时的范宁说: 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第三,延长服役年龄。按规定两晋是13岁开始服半役,以后提高到16岁,退役一般都规定在66岁。按理说让13岁的少年和60以上的老人服役已经是伤天害理;而实际上又不止于此。
 
  宋元嘉中,沈亮给宋元帝报告中说:西府的兵士,有的年近80还在服役,有的刚刚7岁便已在役。可知当时人的服役年龄都是大大超前和延后了。第四,徭役征调,历来是说 三五属官,盖惟分定 ,即实行 三五 征发制度,三丁抽一,五丁抽二,顶多是三抽二,五抽三,但实际上一旦军情紧急,往往 尽户发丁或 空户从役.第五,制度没有妇女服役,但在实际需要时,也往往征发妇女服役。宋刘劭据京师以抗诸军对建康的围攻,男丁召完之后,便 召妇女亲役。沈攸之在荆州造反,尽征男丁之后, 耕田载租,皆驱女弱。郢州(今湖北武汉市)是一个百姓很穷,难于治理的地方。
 
  梁萧秀作刺史时,征发不到男丁, 至以妇人从役。萧衍大同七年(公元541年)下诏停止各地征妇女服役。由此可知,当时征妇女服役还不是个别地方。
 
  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东晋南朝时期农民的赋役负担是非常沉重的。其中最苦的是那些最穷的人。所谓 极贫者,悉皆露户役民 ;所谓 贫者但供役 , 应充猥役,必由穷困(之人) ;所谓 赋役严苦,贫者不复堪命 ,都是说的 贫者.他们在饥饿、死亡线上痛苦地挣扎着:断截肢体,卖儿卖女,产子不育,典妻贴妇,自卖为奴,逃窜山湖,自缢沟渎,最后也有挺而走险、奋起反抗的。
 
  4、政府的检籍和 符伍制度
 
  在逃避徭役的过程中,一些稍富一点的农民和中小地主,逐渐发现了另一条路,即花钱收买官吏,改变户口的籍注。
 
  农民逃亡反抗,地主贿买官吏改变户籍,手法不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政府的赋役。这是官府最害怕的两点。因此他们用检籍来对付改变户籍,用加强符伍制度对付农民的逃亡。以为这样就可以控制住编户,但事情的发展都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
 
  历代封建王朝都特别重视户籍,因为它是政府征发租调和徭役的依据。
 
  南齐的虞玩之说: 黄籍(国家的正式户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意思是:治国理民千头万绪,抓住户籍,才是关键的一环。如前所述,东晋南朝的户籍,自苏峻入建康焚烧晋籍起就有混乱了。其后,经过晋成帝(公元326- 342年)时期的整顿,晋籍才又重新健全起来。从此直到宋元嘉末,户籍号称精详.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宋魏战争起,宋在南兖等州 发三五民丁 ,规定以下七种情况可以免征,即父、祖、叔、伯、兄、弟中有:在州作从事;在北徐州、兖州作皇弟、皇子从事者;作庶姓(非皇族)州、镇长官主簿者;作皇弟、皇子府参军;作皇弟、皇子府督护;作皇弟、皇子国三令;作王国相府舍者。
 
  由于有了这七条规定,人们便想通过收买官吏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父、祖、叔、伯、兄、弟有人曾为此官,达到免役的目的。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公元454年)重新登记户口,有钱的人认为机会已到,用钱收买官吏,在户籍上弄虚作假便开始了。当时,一般用一万钱左右就可以买通户籍官。人们节衣缩食积到足够的钱,便去行贿,一时间篡改户籍成风。篡改的内容:一是诈注爵位、军勋;二是改注生年月日,诈老诈小;三是假注身有残疾;四是假注门户已绝;五是假注逃亡;六是假注服役未归;七是假注为士人;八是假注为僧、道。在刘宋后期,改籍之风一直在吹着。刘宋政府注意到了这一点,并开始检籍。方法是百姓把户籍交到县,县不加检查便送到州;州查出有虚报的情况,便返回县,要它改正,称为 却籍.县官为了受贿往往拖着不办,所以进展很慢。以扬州九郡为例,州退还给县的不实户籍有7。1万户,自泰始三年(公元467年)到元微四年(公元476年)的10年间,改正过的还不到4万户。南齐建国后不久,萧道成便命虞玩之、傅坚意检查户籍。
 
  虞玩之鉴于刘宋检籍进展缓慢,建议另组机构,设令史专门负责检籍,规定每人每天必须检出若干户作假籍者。因为检籍令史贪污受贿,作假的反而没有退回改正;反之,为了完成定额,便把未作假的拿去充数。由于贪污令史 应却而不却,不应却而却 ,便激起人民的反抗。人民的反抗被镇压了,但检籍也废止了。齐武帝永明八年(公元490年)下诏说:户口的混乱是前朝造成的,非本朝之过。既往不咎,齐建国以前的籍注维持原样,因检籍被罚到边境服役的,准许他们回家。这样,由于遭到反抗,检籍也就失败了。
 
  东晋南朝政府,为了保证租调收入和役源,一直在想方设法控制户口,其中最厉害的一招就是建立符伍制度。当时,仍像汉代一样,按里伍制度管理居民。其组织系统,五家为伍,二伍一什,十什为里,以上还有乡。伍、什、里分别由伍长、什长、里魁管理。乡有乡官,是当时最基层的官了。这个系统的基层是伍,官府规定伍中之人要互相监督,有罪要告发,否则,一旦发现伍中有人犯法,便一同问罪。这叫做 押符.建立这个制度,本来是为制止百姓逃亡,而实际上它又促成更多人逃亡。东晋的王羲之说: 百姓在战争中或运役中常有死亡或叛散。按规定,死亡或叛散后的缺额必须派人补代,于是又去征调。被征调者,在路上又多亡叛,押送的官吏怕担罪责,便跟着一起逃亡。查明谁人逃亡之后,又限令其家属和同伍之人去追捕;追捕不得,家人及同伍又逃。如此循环不已,造成百姓更多的流亡。刘宋时,卫将军,分掌尚书事的王弘曾与尚书省的重要僚属讨论强化符伍制度,要官吏士大夫的奴客们也参加 押符 ,遭到官僚士大夫的强烈反对。最后,皇帝支持了王弘。这说明宋代依然保存了符伍制度。刘式之作宣城(安徽宣城)太守,凡有一人逃亡而未追回,便将同伍之人和里吏都送到州的 作部(官手工作坊)去劳作。沈攸之作八州都督,荆州刺史, 将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余人。 百姓 一人逃亡,合亲补代 。在梁朝,符伍制日益强化,但人民的逃亡也日甚一日。据《梁书》记载:梁朝建国以来,以五征二,三征一的 三五 之制征兵,主将对吏兵刻薄少恩,很少关怀;士兵死了,便把他们列在逃叛的名单里。有的死在战场上,仍被加上叛亡的罪名,然后通知地方政府以追捕亡叛的名义到死者家里抓壮丁补代。结果死者家属被迫合家逃亡,于是又取同族之人。同族又逃,便取邻伍;邻伍逃亡,则见到村人便捕。结果是 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 。东晋南朝政府始终未能处理好这个农民破产流亡的问题,这也就是南朝经济发展受到局限,最终不及北方的原因。——史仲文胡晓琳《中国全史百卷本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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