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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婚姻习俗

2018-07-26 15:25:08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在元代,由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其婚姻习俗呈现出千姿百态、各具特色的景象。

婚为礼俗之本。  人伦之道,始于夫妇,夫妇之本,正自婚姻。 这是元代人对婚姻的看法,是中国婚姻观在元代的表现。用现代的话来说,人类对自身理性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最基本的形式便是婚姻,而婚姻在不同的民族或地域、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形成不同的习俗惯制。在元代,由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其婚姻习俗呈现出千姿百态、各具特色的景象。

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婚姻习俗,特别引人注目。其次人口众多的广大汉族人民的婚姻习俗以及南北众多少数民族和来自西域的色目人的婚姻习俗,都表现出有元一代婚姻习俗惯制的多样性和繁杂性。他们的婚俗又大致上标志着这些民族的家族、亲族甚至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不同的发展阶段。

另一方面由于元代各民族人民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日益密切,促使元代各民族婚姻习俗的改革、变化以及相互影响,对元代婚俗增添了新的色彩和特色。

(一)蒙古族的婚姻习俗

一般认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婚姻是家族的构成、发展与延续的源渊所在。因此,在介绍元代蒙古人婚姻习俗时,同时介绍他们家族构成、发展概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婚姻习俗惯制。

1。婚姻俗制与家庭据文献记载,蒙古族这一古老的共同体中,较早地形成了一夫一妻制。

并成为蒙古族婚姻制度的主流而牢固地流传下来。《元朝秘史》一开头就说: 成吉思汗的先祖,上天由命的孛儿帖赤那,其妻豁埃马阑勒,到斡难河源头,不儿罕山住着,生一子叫巴塔赤罕.可见,大约八世纪中叶以前蒙古社会中已确立了个体家庭(上限无法确定)。这种家庭由双亲和子女组成。

孛儿帖赤那到成吉思汗二十三代,各代均个体家庭。这些家庭也是平行的夫妻关系与垂直的亲子关系结构而成的。拉施特说到,蒙古人自古就有记住自己的出身和家谱的习惯,父母对每个新生儿童讲述氏族和祖先的故事,用此作为教育的材料。如此代代相传,因而每个部落都有清楚的谱系,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祖先和部落的来源。因而蒙古人中已出现了八代内祖先的称呼。

如父亲,额赤格(eCige);祖父,额不格(ebüge);曾祖,额林赤黑(e-lenCeg);高祖,不都秃兀(būdūtū);五世祖,不迭- 兀古儿(būdeh一aūkūū);六世祖,禹儿乞(?ūrqi),又称不兀迪(būūti);七世祖,都塔浑(dūtūqūn)。 自七[世]以上无专门术语,一律称做额赤斤——额不干(eC   ige- yinebügen——父祖,祖先),说明蒙古以男性为主的一夫一妻个体家庭产生之久远。这种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在元、明、清各代一直延续下来。

当然,元代蒙古社会中同时存在一夫多妻制。《黑鞑事略》称 其俗一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 ,马可波罗也说, 男人可以随意娶多少妻子 指的是那些拥有众多财富的那颜阶级。但这种家庭中,妻妾地位不同,嫡妻(abali)拥有 长妻 、 正室 等名分,地位最高,主管家务。长妻所生子女的地位也随母而尊。但有的后娶妇,因身分高贵或者得到丈夫的特别宠爱,则其地位随之提高。也有妻以子贵,如果正室无子,她的地位就有可能低于其他生子之妻。

十二世纪以前蒙古人严格执行族外婚制,同一个祖先起源的部族之内严禁成婚,用以维持血胤的纯正。元代,这种族外婚制,由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同一血缘和同姓,同骨(yasutan)不能通婚。而不同部落之间有 世为婚姻 的习惯。如,成吉思汗九岁时,其父也速该为他向斡勒忽讷兀惕氏说亲。斡勒忽讷兀惕氏是弘吉剌部的分支,弘吉剌部与成吉思汗所在乞牙惕氏族之间有世为婚姻关系,元代诸帝 正室 大都来自弘吉剌氏。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明代。

与婚姻俗制与家庭相关联的妇女的贞洁,在蒙古社会中要求较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和他人之妻私通,早期由习惯法来维护。加宾尼在《蒙古史》中写到, 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 同一时期的《黑鞑事略》、《马可波罗游记》中亦有同样的记录。后来的成文法中又加以肯定,通奸者处死。这种峻制一直延续到明清代。

如上述,家庭由习惯法及成文法保护,蒙古族家庭是比较稳定的。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说: 他们的妇女是贞节的,在他们中间,人们没有听到在她们这方面有任何可耻行为。 马可波罗也对蒙古妇女贞节和家庭和睦安宁赞叹不已。他说: 妇女们非常珍视贞洁,举止端庄,讲礼貌,世界上很少有超过她们的。就是在对待丈夫的爱情和义务上也是如此。她们不但把不贞看成最可耻的罪恶,而且认为这些是最不名誉的。男人对妻子的忠实也很令人钦佩。 在家庭中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因为男人在生产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家长由最长辈的男人充当。最长辈的男人死后,其遗孀主持家务。在家庭中妇女的负担是繁重的。鲁不鲁乞描述蒙古族妇女的义务时说: 赶车、将帐幕装车和卸车、挤牛奶、酿造奶油和格鲁特(奶干——引用者)、鞣制和缝制毛皮,……她们也缝制鞋、短袜和其他长袍。 马可波罗也说: 家庭里面凡有什么买进卖出的商业(生意)由妇女经营。也就是说,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都是由妇女准备。 至于男人们在家庭中的义务,马可波罗说: 男人的时间,全都用来狩猎、放鹰和军事生活方面。他们拥有世界上最好的隼和最优良的猎犬。 男人家庭中的义务还有制造弓箭、马镫、马嚼子和马鞍。还建造帐幕和车子,照管马匹并挤马奶,搅拌忽迷思(即马奶),并制造收藏忽迷思的皮囊,他们照管骆驼并把运送的东西装上驼背,照管绵羊和山羊,鞣制毛皮等。

蒙古的家庭财产继承习俗,由正妻的幼子继承父母的家产。《史集》称,缘突厥、蒙古之自古之风俗,首领及其生时,遗其诸长子居于外,分子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则尽属幼子。因为财产继承中地位特殊,所以幼子呼为斡赤斤(otchigin)、意为守灶者。蒙古家庭中兄弟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蒙古语 兄六弟四 的谚语充分表现了这一原则。直到最近,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按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

2。婚姻形态在元代蒙古社会中,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这些形式都是展现出婚俗发展的诸特色。从婚姻的性质、方式和手段等观察,元代蒙古人婚姻形式有以下几种。

抢婚:亦称掠夺婚。这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用抢掠或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性婚姻形态。

13世纪为止,蒙古社会中仍存在着抢婚的痕迹。如,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的正妻斡额伦就是从蔑儿乞人抢来的。后来蔑儿乞人记恨此仇,突然袭击贴木真家,抢去孛儿帖夫人。自元代初期,这种掠夺婚似乎不多见。而这种抢婚遗风,变成一种婚礼中的习俗。如婚礼宴会时新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到处寻找,并用武力将她们抢过来,带回家,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但另一种抢婚在元代蒙古社会中仍在继续,那就是在战争中征服敌人夺取其妻女,其例比比皆是。这种战争中的抢婚还得到早期习惯法与后来的成文法的认可。

议婚:这是男女双方,通过说媒等方式商议决定婚约的一种婚姻形态。

这种形式元代蒙古人中比较普遍。一般男方首先提亲,女方通过家族会议等形式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男方的要求。有时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 多求几遍,才许给啊,会被人尊敬;少求几遍,就许给啊,要被人轻看。 这句古老的谚语充分体现了元代蒙古人议婚习俗。以议婚决定婚约,在元代文献中很多,不赘述。

交换婚:这是议婚的另一种形式,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具体内容为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元代的蒙古人中也有此俗残余。但已被复杂的政治关系所利用。《元朝秘史》第六五节载: 成吉思汗欲与王汗亲厚上又亲厚,故索桑昆的妹察兀儿与子拙赤,郤将豁真名字的女儿与桑昆子秃撒哈,相换做亲。 (总译)这实际上是蒙古气颜部与漠北强部克烈部之间的政治交易,是他们为了共同称霸蒙古地区为目的的交换婚。但后来由于各自目的不同这门亲事就夭折了。此外,文献记载表明,如果一方提亲,另一方不许亲,提亲一方则认为,对方 小觑 自己。

入赘婚:在文献中,蒙古人典型的入赘婚形态实例不多见。而入赘婚的另外一种形式在元代蒙古社会中比较普遍。如,男女双方定婚约,结婚后,新郎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然后才与妻子一道回父家。成吉思汗第六世祖纳真、成吉思汗本人都是如此。这可能是后来在蒙古社会中流行的入赘之俗的起源。

收继婚: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马可波罗说,蒙古男人, 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妻子,只有生身母亲例外。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姊妹结婚,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娶嫂和弟媳为妻。 也就是 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这种婚制,汉文文献中称之为 蒸母报嫂.父亲死后,儿子以财产的形式继承其后母,中国北方古族匈奴到女真、党项、畏吾儿等古代民族都曾有此俗。因此当时蒙古人的婚姻观念中,这不是可耻的。但有元一代,这种婚俗逐渐发生变化。而元廷对此的政策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1270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

冥婚: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冥婚制。马可波罗说: 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同时,在一些纸片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的来往。 这是一种完整而典型的冥婚习俗。在元代,这种婚俗非但蒙古所有,内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经流行。从源渊去分析,也恐怕非蒙古所固有。

3。婚礼元蒙古人所谓婚礼是针对议婚而言。经过男方向女方求婚,如果女方同意,就 吃不兀勒札儿(baul jar) (许亲酒)。 不兀勒札儿一词,意为 颈喉 ,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羊的颈喉筋肉、坚韧、耐嚼。许婚时吃羊颈喉,意示定婚不悔,坚久不离,百年合好。所以 不兀勒札儿 又译成 许婚筵席.议婚要讲聘礼,以马或其它财产示聘。有时聘礼甚厚。所以西方传教士误为蒙古人卖姑娘。据说,成吉思汗反对重聘礼。他说 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 他注重婚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因此,元时蒙古贵族与平民一般不相通婚。男女双方既定婚约,就彼此称 忽答 ,即姻亲。

元代蒙古人婚俗中除上述求婚、许婚、下聘礼、许婚筵席之外还有迎亲、送嫁、结婚筵席等礼俗。入赘婚则,新娘以生母的名义,备办赠送阿姑的礼物,蒙古语称之为 失惕坤勒 (S itgül)。贴木真之妻孛儿帖见阿姑之礼为一件贵重的黑貂鼠袄子。

(二)汉族婚姻习俗

在元代,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也广泛,因而汉族的婚姻习俗在元代婚姻习俗占很重要的地位,并且对周围各民族有深刻的影响。

元代汉族婚姻礼俗基本上沿袭了原有传统,也有一些前代所没有的变化。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他们婚姻礼俗。

1。婚姻礼制元代汉人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年)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 汉儿人旧来体例 ,参照朱熹《家礼?婚礼》,酌古准今拟订的①。其内容包括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凡七条。

朱熹作《家礼》,为简便计,将汉族传统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中的 问名 、 纳吉 舍去,又并 纳征 、 请期 为一礼,所以朱熹《家礼?婚礼》只存 六礼 中的 纳采 、 纳征 、 亲迎 三礼。元《至元婚礼》中部分保存了《家礼?婚礼》的内容,其他则来自 汉儿人旧来体例.可见元代婚姻礼制是有自身特色。元《至元婚礼》具体内容如下:议婚,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但一定要事先使其媒人往来通言,得到女方同意,然后才能行纳彩礼。其他诸类议婚者,也依此例而行。

纳彩,亦称下定。男方家主把送往女方的礼品都书于纸,早起,奉此书以告祠堂。若无祠堂,或画影,或写立位牌,亦可。然后以子弟为使者,至女方家行纳彩。女方家主见使者,并奉书以告祠堂。女方家出书以写男方礼品,表示接受,并以礼相待使者。使者复还,男方家主又以告祠堂。纳彩时,主人亲往也可。

纳市,元代称 下财礼 ,即男方向女方家送聘礼。经此仪礼,婚约完全成立。纳币礼中也有写财礼单、告祠堂、派使者等程序,皆与纳彩同。其它程序有: 已定筵会,以男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例币物等,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举酒,谓纳币,饮酒,受币讫,女氏主人回礼,婚家饮酒。 接着主人以常礼待宾客。最后婿与女见面, 并去世俗出羞之币.亲迎。男女双方提前选择一天,女方派人到男家铺设婚室。婚礼这一天,天一亮,婿家在婚室中央设灵位,女方家设位于室外。新婿盛装,主人又告祠堂,使子行醮礼,并派子迎亲。 婿出,乘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车,婿乘马先行。妇车至其家,导妇以入,婿妇交拜,就坐饮宴。毕,婿出,复入,脱服,烛出,主人礼赞。 登车乘马、设次奠雁之礼,贫穷之家不能办者,从其所便。

妇见舅姑。第二天清晨,新妇拜见舅姑,接着拜见诸尊长,如果新妇是冢妇(嫡长子的妻子),给舅姑馈赠一些礼物,舅姑作宴款待,作为回礼。

庙见。第三天,新人到祠堂,即到宗庙参拜祖先。

婿见妇父母。次日,婿前往妇家,拜见妇之父母,次拜见妇诸亲戚。妇家以礼待婿如常礼。

元廷又在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对 民间婚姻聘财等事 作出规定, 仰遍行诸路,照会一体施行.聘礼包括表里、头面,即衣物、首饰等诸物在内,并以宝钞为财,以财畜折充等,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三十贯。

结婚宴会高下等第,以男方主。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婚约已定,但若女年十五,而无故五年不成婚,或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而且不退还聘财。

大德八年(1304年)元廷根据 近年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讼不已,以致嫁娶失时 等情况①,命中书省定立民间聘财等第。施行该等第的原则为 以男家为主,愿减者听,亲礼宴会,务从省约。 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段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

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段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

下户:银三两,彩段二表里,杂用绢十五匹。

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所以重申 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至元八年(1271年)七月元廷根据 民间招召养老、出舍女婿,财钱为无定例,往往多余索要 等情况,另定等第:养老女婿,已定嫁娶聘财等第减半。出舍年限女婿,已定嫁娶聘财等第,三分中不过二分。由于这些婚姻,男方去女家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用另一种方式完成了财物和女子议价交换的过程。

元代汉族婚姻礼制与前代明显不同的是婚约既定,须立婚书。至元六年(1269年)十二月,中书户部称: 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见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文约者,亦有不立婚书止凭媒约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行增减财钱,或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词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不便。

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的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 元廷此举,不能不说是中国婚姻史上的一次大革新或创新。

元廷还对汉族一夫多妻有明文规定要禁止。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中书省规定: 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蒙古人不在此限。 规定又称:以至元八年正月二五日已前准已婚为定。 在此以后更娶妻者,若委自愿,听,改为妾,今后依已降条画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求娶,都省准呈仰依上施行。 又,元廷于至元十年(1273年)正月决定: 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 至此,实际上元廷已准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

同姓不婚,也是元代婚姻礼制的一种原则。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规定: 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 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一材料载:义州刘义之女,与另一姓刘的人作养老女婿十五年,生两个孩子。对此尚书省文件称: 今同姓人做夫妻的体例无,么道,说将来呵。礼部官人每定夺得:羊儿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旧者,正月以后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今后同姓为妻夫的每教禁约者。不禁约呵,似回回家体例有,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羊儿年,指的是辛未(1271年)。可见元廷一直以至元八年(1271年)的规定来禁止同姓为婚。

2。婚姻形式在元代,汉族人口众多,分布较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而其婚姻习俗发展史也复杂,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多样性。下面介绍元代汉族中流行的几种婚姻形态。

买卖婚:元代汉人中流行的买卖婚不同于古代族外婚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而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我国古代汉族在结婚过程中要实行的 六礼 ,就有纳彩、纳吉、纳征三大项目,元有纳彩即下定礼和纳币即下财礼两项。这两种仪礼是为议定娶妇的身价而设立的。而财礼的多寡是由品官、庶人品级和贫富的程度而定的。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姻,男子 嫁 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 议得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 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 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礼部议得:合准王朝清所言禁约。 《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 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 [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与人,谁肯要。 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 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

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称: 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 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 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 可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年)九月,尚书礼部《至元婚礼》: 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 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

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 赘婿 条: 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 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 补代.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 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 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 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安讓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 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抱财女婿:盖与养老女婿同。不同的是女家是富足之人家,而招召女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抱全家财,继承遗产。至元十六年(1279年),中书省礼部的一文件称: 彰德路杨阿田凭媒说合张招抚次男羊儿与女春儿作抱财女婿,下讫银绢…… 即是。

年限女婿:《吏学指南》,《亲姻》, 赘婿 条: 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 即女婿有年限地到女家服役,期满带妻子回家。男子到女家不必改姓从女姓。至元十六年(1279年)二月,中书省礼部一文件称: 濬州郭全元召李丑驴作婿十三年,住讫四年身故,外有九年,伊弟李五驴欲行收继,贴住年限。 上述材料证明,元代年限女婿所定年限,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出舍女婿:亦称舍居婿。宋范致明《岳阳风土记》: 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 至元代,出舍女婿之性质似有所变化。《吏学指南》,《亲姻》: 赘婿 条: 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 舍居婿,男女双方约定年限已满或其他原因,婿带妻室,另立家户,与妻家析居营生者。当然与妻家的关系亦不变。

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七月,中书省礼部一份材料称: 东平路申,马元亨告,刘友直元定与妹马三姐作六年舍居婿,未曾过门,前去福州,却娶赵安奴为妻。 这里的舍居婿显然与养老女婿不同。

归宗女婿:《吏学指南》,《亲姻》 赘婿 条: 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 我们从上述注解中可知,它同年限婚不同的是双方协定年限期满后与妻室离异回父家。或者妻亡后离妻家回父家,这是有些地区或民族中流行的 试验婚 的一种形态。

收继婚:元代汉人中曾流行收继婚。从至元和大德年间中书省文件材料载录来看,元代汉人中收嫂较普遍。至元八年(1271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 ,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已婚的小叔收嫂,也被认为 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 。按至元七年(1270年)

的规定,汉人不得收继婶母。大德八年(1304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呈: 蒙古军驱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有本使菊米娘子将秀儿强要配与火你赤亲侄王保儿为妻。礼部议得:王火你赤妻张秀儿服制已满,其侄王保儿欲行收继,虽系蒙古军驱,终是有姓汉人,姪收婶母,浊乱大伦,拟合禁止。 可见在元代,汉人把收继婶母视为 浊乱大伦 ,严格禁止。

至至元十二年(1275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亦受到禁止。 至元十二年四月中书省据御史台呈:陕西四川道安察司体察得,前南京路总管田大成收继弟妻阿赵取到招状,拟断八十七下,罢见职,阿赵五十七下,与大成离异。《元典章》又载,至元十四年(1277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杖断离之例。同书又有 守志妇不收继 、 抱乳小叔不收继 、 嫂叔年甲争悬不收 、姑舅小叔不收嫂 、 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 等等定例。至顺元年(1330年)九月,元廷进一步下敕: 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 户婚 : 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禁令屡颁,说明元代汉人中收继之风亦存。至明代,朝廷亦三令五申禁止收继婚,即证之。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 绾角儿婚 或称 绾角儿夫妻.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 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 ①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 弃旧的委实难,迎新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 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 绾角儿夫妻 的描写。绾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 绾角儿夫妻 就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 [窦天章云:]你敢错认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了,怎生是我女孩儿? 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 驱良婚.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 奴婢 条: 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 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

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 则合做驱 。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 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 为尚。

(三)元代婚姻史上的悲剧与变异

元代末期,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心不定、谣言四起。对婚俗亦带来各种冲击。故有元一代,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悲剧。元后至元年间由于谣言所致竞相嫁娶即一例。

元末明初人权衡《庚申外史》: 丁丑,至元三年,……六月,天下谣传拘刷童男童女,民间皆望风成婚。 《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 五月辛朔,民间讹言朝廷拘刷童男童女,一时嫁娶殆尽。 同书卷五一《五行志》:至元三年,郡邑皆相传朝廷欲括童男女,于是市井乡里竞相嫁娶,仓卒成言,贫富长幼多不得其宜者,此民讹也。 同时代一些 野史 亦载录此事。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九《谣言》条记载颇为详尽: 后至元丁丑夏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唯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色目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丑匹配之不齐者,各生悔怨,或夫弃其妻,或妻憎其夫,或讼于官,或死于夭,此亦天下之大变,从古未闻也。 陶宗议在此文中把这一前所未闻的事件之缘起、涉及的地域、民族和人员、后果详细述及。这是元代社会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一婚姻大悲剧。

除上述特殊原因引起的突变之外,由于元代社会腐败,随之婚俗亦渐趋浑浊,各种矛盾突出,成为元代社会的一种问题。元王结《善俗要义》二三《正婚姻》中说: 近年婚姻之家,贫慕富贵权势,不为男女远图,或结婚之后随即乖争,计较聘财多寡,责望资装厚薄,兴讼连年,紊乱官府,以致男大不婚,女长不聘,妇姑不和,翁婿相怨,伤风害义,莫此为甚。 可见在元代社会矛盾冲击传统婚姻习俗,使之畸形发展,甚至到了伤风败俗之程度。

还有一些人利用传统婚姻风俗,制造事端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 障车 是汉族古代阻拦迎娶的一种习俗。婚嫁时,乡邻亲友拦阻新娘的喜车行进,索取酒食,钱帛,以为戏乐。至元五年(1268年)八月,中书省右三部: 契勘嫁娶之礼必就吉时。今有不畏公法游手好闲人等,但遇嫁娶纠集人众以阵(障之讹)车为名,习蹬婚主及要酒食财物,故将时刻阻误,又因而起斗致伤人命,拟合严加禁治。 而有一些人利用民间 婚姻之家召媒求聘,未尝许肯,先吃干羊的习俗, 此家未已,彼家复来 ,吃喝享乐,骗取钱物。

使得 不惟风俗不厚,而亦婚嫁艰难 。此类事情屡屡发生,兹不一一举例。

总之元代婚姻习俗的有些变态发展,是多方面的原因所致。朝廷及民众为纠正这些现象,作出了种种努力,使之健康发展。他们的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元代各民族婚俗的相互影响

元代各民族婚姻礼制是早在至元八年(1271)就已基本上确定下来的。

这一年二月的规定称: 诸色目人同类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黄时鉴先生解释本规定时说: 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民族的婚俗,自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婚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这些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据文献所示,有元一代,一直提倡这些准则,尤其是各族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此项施行较严格。这看起来,这些准则的实施,似乎禁锢了各民族婚俗的相互影响和交流,其实不然,在元代各民族人民之间婚俗影响的深度乃至广度而言,元前任何王朝所不可比拟的。下面仅举几例,加以说明和介绍。

早在元初,金代女真人的婚俗就影响了内地汉人婚俗。如内地汉人婚礼中的拜门一节就是女真人风俗。元廷于至元八年(1271年)七月明令禁止。

尚书户部文件称: 即今聘财宴会已有定例,外据拜门一节未曾举复。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傚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理制,若令革去似为便当。 这一年九月尚书礼部所定婚姻礼制中已有革去女真拜门一节一项。

值得说明的是汉族婚俗中的拜门与女真的拜门含义不同。汉族婚俗中的 拜门 是新婚后几天内,婿与妻共同带一些礼物到妻家拜礼。女真拜门为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到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

在元前代,汉族上层社会中普遍存在一夫多妻制。妻分两类。依礼明媒正娶的女子为妻,非礼私纳的女子为妾。妻只有一人,有妻更娶妻者为重婚,纳妾者不受限制。元蒙古族中亦有一夫多妻制,但与汉族有所不同。蒙古族也分 妻(abali)和妾(tataburi)之分。但妻之数不一定只有一人。入元,中原汉族效法蒙古人 有妻再娶妻 者多起来。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但犯者,仍时有发生。

北方民族收继婚习俗也对汉族有影响。兄亡弟收嫂,汉族民间固有习俗,以保持血的纯净和防止财产外流,此俗金元之际流行较普遍,而弟亡兄收弟媳以及侄儿收婶母则是汉族婚姻礼俗中所没有的。大德八年(1304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文件称:蒙古军驱汉人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后王火你赤亲侄王保儿,欲继其婶,被禁止。《元典章》中亦载有类似例子和禁令。王保儿等虽收继婶母未成,但说明汉人中存在收继婚习俗。因为禁令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蒙古族的同姓不婚之俗影响了汉人。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规定: 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 说明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前,汉族中同姓为婚,已成风习。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尚书省一文件称: 今同姓的人做夫妻的体例无,……羊儿年(辛未,1271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 此例说明至元八年(1271年)

元廷规定是根据忽必烈 圣旨 拟定的。而此项 圣旨 来自蒙古人同姓不婚的古老习俗。

另一方面,汉族的婚俗也影响了蒙古族婚俗。如,蒙古雍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 脱脱尼以死自誓 , 二子渐惧谢罪,乃析业而居 。此例说明,至元代蒙古人婚俗受汉人影响,他们中流行的收继婚等古老习俗渐趋改变。

(五)异族通婚

有元一世,蒙古、色目等各民族人士,背井离乡移居中国内地者难以数计。与此相反,内地众多汉人,离别故地,北上草地。他们以军人、农夫、工匠、文武官吏以及奴婢居多。这种南下北上,东移西迁的民族大交流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频繁的来往,共同的生活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婚媾,理所必然,势不可挡,因而元代这种异族通婚中所涉及到的民族及人员众多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勾勒元代异族通婚全貌,绝非本文所能及的。故我仅举数例,略加介绍。

1。蒙古族与他族通婚在元代异族通婚中蒙古人和汉人、色目人以及其他民族之间的婚媾占很大的比重。其中蒙古人在统一众多民族和地区,统一中国的过程中与汉、女真、契丹等族接触最为频繁,尤其他们入主中原,建立元王朝之后,与汉等民族的关系呈唇齿相依之势。这时蒙汉通婚已达到高潮。

首先,蒙古人娶他族女。此类通婚,当首推成吉思汗。成吉思汗第四皇后即高度汉化女真人——金卫绍王之女歧国公主。蒙古人称之为 公主合屯.这虽然为城下之盟之婚,但她容貌出众、善事人,被成吉思汗所宠。

自此,元朝皇帝皆有汉族夫人。皇帝以下诸大臣将领自然都娶汉女为妻妾是早已成为元代上层社会贵族之时尚。此不一一举例。

尤其是远离故土,深入内地的蒙古人来说,族女本少,难以婚嫁,故惟娶他族女为妻妾,别无他选。现存《元统元年进士录》是一份证明。现将该书中所录蒙古人氏婚姻状况介绍如下①:同同,蒙古囗囗那歹氏,父玉速帖木儿,母囗氏,娶蒙古氏。

虎理翰,弘吉解人氏。父伯家奴,母康氏,娶张氏。

亦速歹,札只剌歹人。父恩知杰,母夏氏,娶囗氏。

敏安达尔,亦乞列恩人氏。父唐兀歹,母王氏,娶囗氏。

阿虎歹,左翊蒙古侍卫军户,父忙古歹,母孟氏,生母王氏,娶王氏。

完迮囗先,忙兀台氏,父保,母揑囗囗,娶师氏。

朵列图,乞失里台人氏,父完者都,母亦乞烈真氏。娶未。

囊加歹,察罕达达氏,父教化,母囗囗氏、元氏、娶宋氏。

也先溥化,弘吉剌氏,父囗囗,母囗囗,娶未。

买闾,斡罗台氏,父唐兀歹,母宋氏,娶未。

察伋,塔塔儿人氏,父贴木儿,母博罗氏,娶弘吉剌氏。

百嘉纳,蒙古人氏,父哈剌,母唐兀氏,娶钦察氏,继哈剌鲁氏。

博颜达,札剌亦儿人氏,父也先,母王氏,娶未。

博颜歹,札剌亦儿人氏,父罗罗,母贾氏,娶张氏。

月鲁不花,逊都台氏,父帖木儿,母朱氏,娶未。

脱颖,札剌亦儿氏,父军僧,母姬氏,娶宋氏。

野仙脱因,蒙古氏,父哈剌不花,母囗囗王氏,娶唐兀寇氏。

囗囗达,燕只吉台氏,父伯都,母许实歹氏,娶未。

燕质杰,怯列歹氏,父执礼化台,母雍古台氏,李氏,娶张氏。

以上蒙古族十九家父子中,七人妻妾氏族原缺或未婚之外,十七人与汉族通婚,族内成婚的只有四人,其余的与色目人或其他民族通婚。这些统计数字足以证明元代移居内地的蒙古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状况。

部名或人名之后缀。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蒙古人中仍流行一夫多妻习俗。因而有些人娶几名汉人妇女为妻。如上述阿虎歹之父即是。而有些人妻妾娶自不同民族。如上述燕质杰之父执礼化台即一例。

以上是蒙古人娶他族女为妻的实例。据史籍,在元代蒙古女嫁汉、色目人等他族者亦不少见。归附蒙古的汉人武官、文人娶蒙古权臣女或宗室女者大有人在。如,契丹人石抹也先,汉人张宏娶蒙女为妻。郑制宜(蒙古名纳怀)则娶 可烈真氏,烝相孛罗公之女 女真人刘德宁之子脱欢尚蒙哥汗孙女,竟结亲于皇族。此类例子很多,不一一举例。

在元代有些汉人入赘蒙古,充当蒙古家庭之一员。如,《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词曲?蔡中郎》条: 蔡中郎赘入牛府一事,人知贤者受冤,但其被诬之故,始终未明。或以为牛思黯之女,或以为邓生事附会,如王弇州、胡元瑞辈,皆有说甚辩,而未必实。然又闻有传为元人实有是事,盖不花丞相逼状元入赘,作此以讥之。因胡语以牛为不花也。 在元代,入赘不花丞相府,是一件荣耀无比的事。但到明代,成为被人讥笑的对象。

终元一世,蒙古与高丽之间的婚姻联系也是频繁而复杂的。蒙古人同高丽人的婚媾,始于成吉思汗。《元史》卷一○六《后妃表》一载,成吉思汗第四斡耳朵有锁郎哈妃子。当时蒙古人称高丽为 锁郎哈 (Sulangqa)。

《蒙古黄金史》一书中记载了成吉思汗娶锁郎哈妃子的传说。可见元朝皇帝后妃中有不少是高丽人。但《元史?后妃表》中所载后妃,多语焉不详,无法考订她们的族属,故亦不能实指元廷后妃中有多少来自高丽的。其事迹更无从可知。惟元末奇氏后,史籍俱在,不难稽核。

高丽奇氏完者忽都,为元顺帝第二皇后,后立为皇后,由于她是皇太子生母,权势颇大,她竟与皇太子或权臣勾结策划内禅。她 多蓄高丽美人,大臣有权者辄以此女送之。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高丽婉美,善事人,至则多奇宠。 《元史》卷三八《顺帝本纪》一亦云:至元元年(1335年)三月, 御史台臣言:' 高丽为国首效臣节,而近年屡遣使往选取媵妾,至使生女不举,女长不嫁,乞赐禁止。' 从之。 《高丽史》卷三七《忠穆王世家》: 丁亥(至正七年,1347年)正月……丁卯,元遣人取政丞卢頙三女以归,……冬十月……癸已,遣益城君婿如元献童女……,丙申,遣行省郎中李寿山如元献童女。 这一年中元廷已三次索高丽女子。

可见元廷皇帝到达官贵人选高丽女人为妻妾之风不仅未煞,反愈演愈烈。由于高丽女大量嫁到元朝野,竟使元服饰文化发生变迁, 四方衣服鞋帽器物,皆依高丽样子。 史载,元蒙古皇帝将公主下嫁高丽王室者亦不乏其例。《元史》卷一○九《诸公主表》 高丽公主位 载:世祖之女忽都鲁坚迷失适高丽王昛;显宗女卜答失利,适高丽王(沉王)王璋;世祖之孙营王也先帖木儿女亦怜只班,适高丽王(沉王)王焘;王焘又继顺宗子魏王女金童;显宗之子梁王松山女,适高丽王(沉王)王暠。上述举例说明,从成吉思汗到他的子孙后代,与高丽王室的姻娅一直不断。尤其是元末,这种关系已达到高潮。

元帝为什么把公主下嫁高丽王室呢?这自然有他的政治目的。元统治者一直把高丽看作是属国,经常侵略或压榨。另一方面,为了笼络高丽统治者,使之伏首帖耳忠心耿耿地为自己服务。把公主嫁与异族或属国王室,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惯用的手法。元代蒙古统治者亦学会此法,运用到高丽等国家或民族。

2。回汉通婚元代回回为中亚和西亚信奉伊斯兰教诸国各族人民移居中国各地者,他们来到内地,同类相聚,自成坊市,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与汉人绝无相同。

因此,一般看来回汉通婚的基础无几。但事实并不然。据史籍所示,有元一世,回汉通婚仍不少见。兹举几例说明。

关于元代回汉通婚,前辈杨志■先生在《元代回汉通婚举例》一文中举数例,并附申论,是最早研究回汉通婚的力作。

(一)哈只哈心妻荀氏,子阿散妻张氏。据许有壬《至正集》卷五三《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哈只哈心为阿鲁浑人,本贯西域。太祖成吉思汗西征时归降,至和林,元帅荀公妻以女,生二子,长阿合马,次阿散。后阿散继张氏为妻。荀、张俱汉姓,当系汉人无疑。

(二)伯德那妻李氏。程钜夫《雪楼集》卷一八《大元河东郡公伯德公神道碑铭》:伯德那,西域班勒纥人,世为大家。蒙古军西征,取班勒纥,悉族来归。后妻京兆李氏。李为汉姓,当系汉人。班勒纥为今阿富汗北部一城,蒙古西征时属花剌子模国。其人民信仰伊斯兰教。

(三)勘马剌丁妻蒋氏、周氏、龙氏。《至正集》卷五一《于阗公碑铭》载,勘马剌丁,于阗人,前妻牙里干氏卒,继蒋氏。有二子,沙哈不丁,出周氏,哈八石,出龙氏,四岁失母,蒋氏子之。蒋、周、龙,都是汉姓,她们当系汉人。于阗,今新疆和田一带。其人十世纪下半叶或十一世纪初皈依伊斯兰教。

(四)职马禄丁妻冯氏。职马禄丁为丁鹤年之父。丁为元代诗人,诗集现存。他生母为冯氏,当系汉人无疑。

除上述之外,《元统元年进士录》中亦有回汉通婚几例:乌马儿:本贯阿里马里,回回人氏,父阿思兰沙,母李氏、娶未。

穆占必立,贯大都鹰房总管府籍,回回人氏,父揑古伯,母罗氏。

扎剌里丁:贯嘉兴路崇德州,父阿里,母孟氏。

上录李、罗、孟皆汉姓,当系汉人。这些回汉通婚举例,仅史籍所载能稽核者数例而已,绝非元代回汉通婚全貌。但由上述,足见当时汉女嫁回回人者实不为少。其原因每人不尽相同,但一般来看,回回人来华居住,投进汉人海洋里,人口绝少于汉人,再加之,回回多为军人,男人居多,女人很少,因此,回回择妇,只能拘限在汉或其他民族中,此其一。有些回回归附后投靠汉人或其他民族权贵,主人往往赐女为妻,不好推辞,此其二。元代回回属色目人,位仅次于蒙古人,权势颇大。有些汉人慕其地位、财产,嫁女为妻妾。或回回之人依仗权势,不问愿否,强娶汉女,此其三。

以上回汉通婚举例尽为回娶汉女,不见汉娶回女。而史籍所示,虽说回嫁汉少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元史》卷一七八《王结传》云: 王结,字仪伯,易州定兴人。祖逖勤,以质子军从太祖西征,娶阿鲁浑氏,自西域徙戍泰陇,又徙中山,家焉。 阿鲁浑为元代回回之一族。此外《元朝名臣事略》中亦记有回女嫁江南商人事。

总之,有元一代,汉女归回居多,而回女嫁汉少见。其原因之一,如上所述,元代入主中国的回女本少,本族亦不够娶,何言外嫁。其二,由于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之因,汉女归回,女从夫生活,尚无不便,而回女嫁汉,很难适应夫家生活习俗。其三,在各民族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思想作祟,须女从男,而无男从女之理,故汉女嫁回,从其夫,回女嫁汉,回回之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无论如何特殊,也不能男从女而改变其固有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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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史仲文胡晓琳《中国全史百卷本元代习俗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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