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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主要的经济制度

2018-07-30 09:20:28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土地所有制最基本的内容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谈元代的土地制度,还必须谈牧业土地问题。但我们在这里是以谈农业土地制度为主。

(一)元代的土地制度

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各朝的经济制度,首先应该研究土地制度。二十四史中叙述经济问题的《食货志》,也一般都是首列田制。这是因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古代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的封建社会经济最根本的内容。土地所有制最基本的内容是土地所有权问题。谈元代的土地制度,还必须谈牧业土地问题。但我们在这里是以谈农业土地制度为主。从前一些史家言元朝统治者不懂经济管理之道,对土地管理没有什么制度。这是完全违背历史事实的观点。元朝和之前其它封建王朝一样,也有一套土地制度,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成吉思汗及其子孙拥有和统治全国的过程中对国有土地进行了再分配。

其间大土地占有形态逐步发展,农民少地、无地的矛盾逐步加深。大地主与国家间的矛盾也逐步突出。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就曾对国有牧业土地进行了再分配。其手下王公、大臣、文武官吏都按自己的身份得到了牧场赏赐。随着后来元朝军队南下进行的亡金灭宋战争的结束,元时蒙古族统治者又遇到了农业土地的管理问题,那就是对农业国土进行再分配。元朝统治者没收了金、宋两朝遗留下来的官田,没收了前朝旧皇室和一部分贵族大官僚的土地,同时也没收了一部分大地主的土地。在战后,除了上述遗留下来的土地外,还有部分自耕农因死于战事而遗留下来的土地,数量虽没有前面那些类型土地多,但也可观。

以上土地自然都归元朝政府掌握。这些土地统称为官田,它是其时封建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元朝统治者有了如此数额巨大的土地,就需要对它进行再分配。于是,元朝的土地制度开始逐步形成。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研究元朝土地制度的论著开始增多。

1935年,万国鼎发表了《金元之田制》;1932年,黄毓甲发表了《宋元土地私有制之发展》;1943年,吴其昌发表了《宋元时代中国农田制度》;1934年,鞠清远发表了《唐宋元寺领庄园研究》,次年,鞠清远又有《元代的寺产》问世;1935年,陶希圣发表了《元代佛寺田园及其商业》。日本人也重视元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从1950年至1963年间,不断有此类作品问世。1963年,驹井义明发表了《元朝史研究的一个剖面——农地问题》;1950年,横山英发表了《元代寺院财产及其性质素描》;1963年,伊藤幸一发表了《关于蒙古民族的土地所有制——重点是游牧社会的封建制问题》。除此之外,俄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的学者中也有人研究元朝土地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对元朝土地制度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化。一些单篇论文,分别从地契、寺院、官田等方面入手研究。在专著型类研究成果中,成就最引人瞩目的内容,主要反映在著名元史专家韩儒林先生主编的《元朝史》和著名元朝经济史专家李干先生独立完成的《元代经济史稿》中。除此之外,解放以后,尤其是近年来问世的众多中国通史著作中也有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研究元代土地制度,只探讨局部问题还不能全面了解其内容。从元代土地制度形成的起点,即从元统治者对国有土地进行再分配问题入手研究更有助于对问题的全方位了解。元朝统治者对掌握的数额巨大的国有土地进行再分配。其分配对象主要是皇室、诸王、后妃、公主、勋臣、军功地主和其它为元廷服务的上层人物。

元朝的可汗(皇帝),不仅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而且实际上也拥有大量私有土地。皇室私有土地,其大半在江南。各地的山林陂泽湖沼以及一切无主荒地,也在官田名义下,部分归皇室所有。皇室土地由政府专设机构掌管。除一部分作皇家苑囿、牧场、猎场及墓地外,绝大部分租给农民收取租课。

多数研究者认为,除皇室私有土地外,元时官田主要有分地、赐田、职田三大种类。

关于元时分地,按《元史?食货志?岁赐》 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 的记载,这是专门分给皇家亲属王公、妃后,公主的食采田土。其实,得到这种类型土地的不只是宗王、妃后、公主。蒙、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也得到过这种分地。木华黎、史天泽就曾享有这种分地。元代分地之广惊人。从一县到十几县,乃至于一路至三路。最多的如博罗欢有分邑领地方广三千里。

关于元时赐田。这是元皇廷除赐给王公妃后、诸王公主作为私奉养的田外,又从官田中拨出赏赐给包括宗室成员在内的各族贵族官僚及寺院的田。

赐田之数动辄百千顷,甚至达到万顷乃至十万余顷。大护国仁王寺、大承天护圣寺有田亩以十多万顷计就是例证。另外,拨给当代或历史上于民间、政界、宗教界有影响人物祠庙的田及拨给重要书院的田,叫祀田、学田。这些田也属于赐田范畴。这类田地加在一起也数目可观。有的学者把祀田、学田从赐田中分离出来单独介绍。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既然是官府所赐,就应归赐田类。

关于职田。职田是作为俸禄拨给各级官吏的田。熟知中国田制史的人都知道,这种性质的田在中国历史上产生颇早。春秋时代的 禄田 就属此类田。秦朝统治者取消禄田,实行俸禄制。北魏鲜卑族统治者在推行均田制的盛世,将职田推广为普遍制度。从北魏拓跋宏统治的太和朝开始,刺史、太守、县令以至郡丞都可以领取职分公田。在唐代也有职田。五代不行职田制。

北宋时代真定、咸平间(998- 1003年)申定职田制,用官庄充职田。仁宗庆历年间(1041- 1048年),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北宋中叶以后,职田名存实亡,变成折租,南宋时名叫 职租.元代统治者于元初也规定各路府州县官员的职田。职田制在忽必烈时代分三次推行。至元三年初,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至元二十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在京官吏无职田,则给俸米。职田在官田数量中,总的说来比重较小。《元史?食货志》对官员职田情况有记录。元时职田随官吏的更动而更替,不是官吏的私有田亩。元时职田按官职品级授予,官职越大,授田越多。

元代贵族、官吏、寺院高僧以分地、赐田和职田方式占有土地。但除寺院外,这些得自朝廷的土地,不论其占有者的封建等级怎样高,他们都没有所有权。皇帝更位、宫廷政变发生后,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常被收回。于平时,朝廷也可以向他们收回所赐土地。

在元代,前朝金、宋末年的大地主中,许多人因投附蒙古贵族保持了自己的田地财产。江南大地主受到的损失也很小。江南一些富户占有二三千户佃户,每年收取二三十万石租粮。如松江曹梦炎占有湖田数万亩,瞿霆发占有私田并转佃官田达百万亩。对上述情况,各研究元史的专著都有多角度分析。

元朝盛世的开明统治者曾有过许多积极进步的反对土地兼并的举措。其目的在于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矛盾,解决豪强富户大地主集团与国家间的矛盾,进而解决国家财政问题。但在元代,尤其是在元代后期,大地主贵族的土地兼并情况依然严重,大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十分突出。对元朝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韩儒林、李干、邱树森、黄时鉴先生的有关作品都有分析介绍。

上述元史研究界前辈先生的有关著述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元代土地兼并盛行问题奠定了基础。元朝的皇帝是其时最大的地主,是其时地主阶级的总代表。

元朝的帝王本身就带头兼并土地。他们以籍没、受献等多种途径兼并土地。

贵族除由皇帝赐以 汤沫邑 外,还通过侵夺等手段强占民地。官吏虽有职田,大官虽还有另外赐田,但他们并不以此为满足。有的还往往凭借职权掠夺民田。南宋降将范文虎所得 湖州南浔及庆元慈溪等处田土,皆以势豪夺之者(《至正直记》卷二)即是此类显例之一。还有一些史料表明,官吏掠夺所及虽宗王不免。元代中后期,一些非宗室出身的大臣权大势重,兼并土地的胃口非常大。英宗朝权臣铁木迭儿 取晋王田千余亩,兴教寺后堧园地三十亩,卫兵牧地二十余亩 (《元史》卷二○五,《铁木迭儿传》)。

元代宗教盛行,寺院、道观都占有大量土地。寺院道观上层是元朝社会的一种特殊势力。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除皇帝赐予外,还通过侵夺、受施舍、买田等方式扩大兼并规模。黄时鉴先生所编著《元朝史话》在介绍元时寺院经济时言元仁宗委任的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十分凶狠,强夺民田达二万顷。曾担任过江淮释教总统的杨连真伽霸占民田更达二万三千亩。这些贪暴的宗教界上层,大量兼并强占民田后,生活极度奢侈,他们屯积金银谷物、修建楼堂馆舍,开设商业店铺、饮酒茹荤、娶妻蓄妾。他们的生活几乎同世俗地主一般无异,乃至超越数倍。在元代,世俗地主夺田的主要对象是民田,但他们还侵占官田,有时也夺一般寺院的田产,甚至侵夺学田。买田、典质田地是世俗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的主要和重要的手段。

土地兼并的盛行,导致了元代严重的农民少地、无地的矛盾。于是出现了流民,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种情况转变成了严重的使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元朝开明的统治者为解决这些矛盾,曾采取过种种措施。他们三令五申,禁止诸王、军旅强占民田为牧地,禁止寺院地主和世俗豪强地主兼并百姓田地。这是首项措施。二是开垦荒地。三是搞屯田。元朝的屯田又分为军屯、一般民屯、降卒屯、降民屯、囚屯。元代屯田规模之大,超过三国曹魏、鲜卑北魏及隋唐大帝国,在我国历史是空前的。这种情况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尤为显著。这些措施在元代初中期收效极大,一度缓和了由土地兼并引起的各种矛盾。但至元末名存实亡。因此,土地兼并情况也有增无减,呈现不可扼制之势。终于导致了元末各族人民掀起的波澜壮阔的反抗朝廷的起义。

(二)元代的赋役制度

赋役制度,是元代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许多注重经济问题的中外元史学界专家都重视这方面的研讨。各种版本的元朝史一般都列有赋役制度方面的章节。各类普通中国通史著作元史卷篇也都有此类内容。除此之外,关于赋役问题的中外学者元史学单篇论文也不断问世。据不完全统计,在元史学界,自30年代至60年代,此类论文渐多,主要的不下十几篇。俄国东方学家的有关蒙古史的论著也有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元史学成果中,从30年代至今也出现了不少此类单篇论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元史学界对元代赋役制度问题的研究无论从质到量都有了重大深化和增加,在观点和史料发掘方面都有新意和突破。我国著名元史学家韩儒林、李干、邱树森、黄时鉴、陈高华诸先生的有关作品,篇幅大小不一,内容各有特色,开拓成就显著。

他们的有关成果都可以说是学界后人继续研究的引路之作。

元朝的赋役制度,对其时经济的发展变化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它的内容相当广泛。明朝官修《元史?食货志》诸卷对它的内容有详细的记录。这些记录文字,是今天的研究者必读的史料。但研究元代赋役制度的史料文献不只是《元史?食货志》一种。还有其它各类型文献可供参考,如《元典章》、元《经世大典》、元《通制条格》残卷、《元史?刑法志》、元代野史笔记、元代各地方志等等。元代赋役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元廷先拥有的北方地区的税粮、科差;平宋战争结束后拥有的南方地区夏、秋二税征收制度和科差制度;各种课程和役法;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制规定以及对元时新产品棉花的税收规定等等。元代赋役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南北方之间有很大差异。

从前有些研究者出于偏见,认为最早的元朝统治者不知赋役征发,因此元初无赋役之制可言。事实上早在成吉思汗建国前,蒙古游牧各部落的统治者就已开始对属民征收科敛。成吉思汗的箴言中,也有关于赋役制度的内容。

元太宗初年,窝阔台对蒙古本部和华北地区都有赋役征发规定。分别有草地差发和汉地差发的名称。到元太宗八年丙申更定税制。许多研究者一致认为,丙申税制奠定了有元一代在北方的赋税体制。但还不完善。忽必烈即位后使之进一步完善,严格了 送纳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会计之法 (《经世大典序录?赋税》,《国朝文类》卷四○)。

元朝北方税粮、科差等赋役差发制度主要是在中统至元间定制和进一步完善。北方税粮、科差情况如下: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两种。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三升。诸色户计按照各种规定分别交纳地税和丁税中的一种。

儒、僧道户种地纳地税,不纳丁税。军、站户也不纳丁税,并且可免四顷的地税,其余按亩课征。对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西宁州(今青海西宁)等三处人户也征地税。就计丁课税的原则而言,元代北方的税粮制度与唐代租庸调制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诸色户计之间相互买卖土地以及其它一些原因,在征收税粮时经常出现混乱和纠纷,往往有一户并纳二税的现象发生。

中统元年,统治者将天下人户分为元管户(过去业已登入户籍而在政府重新括户时情况没有变化的人户)、交参户(过去括户时曾入籍,后来迁移他乡因而在当地重新登录著籍的人户)、协济户(没有成年人丁的人户)、漏籍户(过去从未著籍的人户)等几类。这几类人户交纳丁税数额有区别。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科差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一般民户。民户所得丝料大部分归政府所有。分拨给诸王、贵戚、勋臣的民户所完纳丝料中,也有一部分经政府转交给封主,其数额以每五户二斤为率。这部分丝料称为五户丝,这部分民户也被称为 系官五户丝户 ,以别于其它 系官户.科差征收按元管、交参、漏籍、协济四类户别而不同。包银在蒙哥时代定为四两。其中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到中统四年,全部以钞输纳。至元四年五月,又下令按缴纳包银的数额,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诸路官吏俸禄,是为俸钞。

元统治者没有将北方的赋役制度引入新征服的南宋故地,而沿用南宋旧制,以减轻改朝换代在江南社会及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引起的震动或干扰。

元代江南赋税,与南宋相同,即继续征收秋税和夏税。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

征科江南夏税之制,定于成宗元贞二年。但在成宗以前也征江南夏税。江南征夏税的地区,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世祖年间开始科取的地区,即江东和浙西。另一类地区包括浙东、福建和湖广行省北部。江西行省(包括今广东省部分地区)和湖广行省南部在此之前向未征收夏税。夏税的征收办法和数额,一般也以南宋旧例为根据,各地不尽统一。有的地方以土地等级摊派实物,或者再折收价钞。大部分地区以秋税征粮额为基数,再按一定比率折收实物和钞币。凡秋税一石者,输夏税一贯或一贯半,或一贯七百文,或二贯、三贯乃至三贯四钱之上。其基本办法是 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 (《经世大典序录?赋税?夏税》,《国朝文类》卷四○)。

至于江南的秋税征取,主要是征粮。但个别地区也有以部分税米折钞征收的。

秋税高的地方,每亩苗米达三斗三升多,一般的亩科四升五合或五升,低的在二升左右。总之没有统一的标准,其时曾出现 田地有高低,纳粮底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 的情况(《元典章》卷二四,《户部》一○,《科添二分税粮》)。江南也有科差。一是户钞,相当于北方的五户丝。二是包银。但江南征收包银的范围有限,时间也相当短。

另外,无论南、北方,除了正额税粮外,元廷还要征收附加税粮,其名目繁多,如 鼠耗 、 分例 等,这类追加剥削,数量惊人,有时超过正额。

忽必烈平宋之后,对开垦南方公田和荒闲地的富户和一般百姓,由官府提供 工本 ,税率(实际上是租率)依南宋旧额减少1/3。但后来逐渐取消了工本.不过对 有心种田的百姓每 ,仍规定初年免税,次年纳半,第三年 三停内交纳二停 ,并且蠲免其它杂泛差役(《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种佃?开种公田》)。大德间,又诏令各处官司优抚不能还业的流民, 有官田愿种者,从便给之,并免差税五年.在对官田佃民给予优惠的同时,元初官田的租额相对来说也较轻。这种情况,到元中后期开始改变。

除北方的丁、地税和包银、丝料及南方的夏秋二税、科差外,元王朝政府收入又来自于各种税课。这些税课的内容分别是:盐税、茶税、酒醋税、商税、市舶抽分、额外课,以及金银铜铁之课。对这些税课,《元史?食货志》皆有详载,《元典章》又将其全部著录于 课程 之下。

关于盐税。元人言 经国之费,盐税为重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法通例》)。有人估测 国家经费,盐利居十之八 (《元史》卷一七○,《郝彬传》)。在元朝后期,盐课总额在二百万锭左右,相当于国家一年钞币所入(税粮未计入)的一半以上(舒尔曼:《元朝经济制度》

一七○页)。盐税之法开始创立于元太宗时代。忽必烈时,先后在南北主要产盐区设都转运使司管理盐政,隶属于户部。其它地区,则设立盐课提举司或茶盐提举司。除辽阳和晋北某些地区外,元政府对盐的生产严加控制。《元史?食货志》对盐政问题记述极详。元廷对盐的生产、销售都重视,有一系列的盐法规定。在生产方面,由一种专门人户即灶户生产,而且受到国家严格监督。由政府规定产盐数额,定期向灶户发放工本钱,所产之盐必须全部上缴国家。灶户所得工本钱,仅相当于国家发卖食盐价格的1/5至1/7。至于食盐销售,元廷采取了与宋、金相同的办法,实行 行盐法 、 食盐法.除产盐地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是 行盐区.由盐商向政府纳课,换取盐引,到盐场支盐,再运到规定区域销售。盐货的行销仅限于同一行盐区之内,夹带 犯界盐货 要按比私盐轻一等的刑法治罪。元政府又将盐场附近百里之内(有些地方后来又改为附场十里之内)划为 食货区 ,由政府设局,按户口予收盐价, 桩配 食盐,使这些产盐区的居民同样交纳食盐税。当逃税私盐泛滥无法禁止时,政府有时也采取改行盐区为食盐区的办法来保证盐课收入。这种情况在元后期更加严重。

关于茶税。茶税征收也始于元太宗时代,与耶律楚材的谋划相关。由于茶叶生产与盐业生产不同,生产区域主要在南方,因此茶课制度的完善是在灭南宋之后。元代榷茶制度与宋的此类制度很不相同。茶商先向茶司缴纳茶税,领取公据,然后到产茶地区按公据载明的数量向茶户买茶,再回到茶司交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发卖茶货(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有关诸条。宋代榷茶之制,是由政府向茶园民户买下所有茶货,官为发卖,见《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第五)。茶货在江淮以北行销,要另缴茶税。产茶地区的茶户,平时用茶也要缴税。在西南地区,曾一度由官府统一收购民间茶货,再置局发卖。至元十七年,卢世荣主持全国财政时,曾采取 一概桩配 、 创立门摊食茶课程 的办法直接向百姓征收茶税,但不久废止。元廷在西南一度采取的税制颇近似亡宋做法,但在广大地区采取的办法则不同于宋,更多地发挥商人作用。元廷对在北方售茶的商人采取另缴茶税之举,可能考虑到北方茶价贵而采取。

关于酒醋税。酒醋生产不同于盐茶,全国各地处处都可制酿。酒醋税制也始于元太宗。元太宗在耶律楚材协助下,在各地设酒醋务坊场官,隶属于征收课税所。世祖时代, 始立榷酤之时,官设酒库,出备米曲工本,造酒发卖,诸人皆不得私自酿造,亦就盐场支用官本,灶户煎盐,发卖办课,故犯酒禁者与犯盐之法同。 但禁私酒比禁私盐、私茶更为困难。所以后来 废榷酤之法,酒醋课程散入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数赴务投税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以匿税科断》)。

关于商税。商税也是元代政府的重要财源之一。据有关研究者的研究成果可知,元代国内商税始定于至元七年,即三十分取一。海外贸易的税则就是市舶税则,定制于灭南宋之后。至元期间,元政府曾先后在泉州、上海、澉浦(今浙江海盐县)、温州、广东、杭州、庆元(今宁波)设置市舶司七所,管理临海各地与外国的海外贸易。元朝有详细的市舶税制,但是参考亡宋此类规定的。不过,内容与宋代此类规定也有重要差别。市舶税率,细物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称为抽分。抽分比率以后不断增加。先有单抽、双抽之制。土货单抽,蕃货增一倍,称之为双抽。后来又规定,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地卖者,复加抽分,细物1/25,粗物1/30。

至元末,省并温州、杭州等司,并命诸市舶司如泉州例,于抽分之外又取1/30 以为税.英宗至治年间,定于庆元、广东、泉州三地设市舶司。元代的市舶司商税规章是研究元朝对外开放历史的重要史料。

在元代,还有众多的额外课,这是元廷岁课定额以外的赋税收入。池塘、蒲苇、鱼苗、柴、姜、白药等都收税,统称额外课。在元代,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碱、竹、木等山林川泽特产的生产,由官府经营的称之为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民间自行开采生产的称之为自备工本洞冶。对自备工本洞冶所出产品,国家以抽分制取税,银一般为十抽三,铁十抽二,抽分率分别比宋代提高10%。磁窑二八抽分。这部分收入,属于税赋性质,有时折钞交纳。

至于元代的役,其法相当复杂。但主要分为两类。一为政府为兴役造作、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定期征发的 杂泛之劳 ,包括人夫、牛车等。二为 差役 ,即担任封建国家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以及为官府保管财物的仓官、库子等。元代前期,当役的主要是民户。成宗大德年间改革役法,此后关于诸子户计的当役时有变更,当役面也开始逐渐扩大。按元政府的规定,分配差役,要根据当役户的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

介绍元代常课还应该提及棉税;谈元代的整个税制又应该介绍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制。

关于棉税。棉花是元代的新产品。这种新产品一产生,元官府也马上对之规定税收办法。至元二十六年四月,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棉提举司,责令当地人民每年输纳木棉布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其事。成宗元贞二年,定江南夏税输以木棉布等物。

关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税制。元朝疆域广阔,赋税制度涉及的地域也自然广阔。《元史?地理志》序云: 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但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赋役,又根据各自特点而有所不同。蒙古地区税收主要以马牛羊计。畏兀儿地区在元太祖时代就有税收,太宗时代更完善。忽必烈即位后,仍按旧制,以户口清册缴税。畏兀儿地区以丁为户,按丁征税,用实物和货币缴纳赋税,但主要以实物上缴,如牲畜、谷物、葡萄和葡萄酒等。蒙古帝国征服大理以后,开始派诸王、都元帅进行统治,编籍民户和民田,征收高额赋税。至元十一年,赛典赤为云南行省平章,置郡县,确立每年向朝廷缴纳租税的定额。至元十六年,纳速刺丁(赛典赤瞻思丁子)在金齿、蒲、骠、典蜡等地招安夷寨三百, 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 (《元史》卷一二五,《赛典赤瞻思丁传》)。致和元年三月,云南安隆寨土官岑世忠 籍其民三万二千户来附,岁输布三千匹 (《元史》卷三十,《泰定帝纪》二)。王升调镇南州知州,征大理积年逋欠■六十二万,粮一万九千余石 (《新纂云南通志》卷九三,《金石》十三邓麟《曲靖宣慰副使止庵王公墓志铭》)。云南盛产金银,政府派专使前往征敛。至元五年,爱鲁为云南等处宣慰都元帅, 定金赋,以户高下为衰。迨其薨年(1288年),籍是省输金之家,近二百万 (姚燧:《牧庵集》卷十九《爱鲁神道碑》)。吐蕃归入元朝版图后,吐蕃的农牧民向领主缴纳实物,各领主向朝廷纳贡。元政府为了便于在吐蕃征收赋税,曾两度派官员在乌思、藏清查户口和土地数目,确定各封建主应向朝廷纳贡的数额。至大元年十月, 从帝师请,以释教都总管朵儿只八兼领囊八地产钱物,为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总其财赋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东北地区吉里迷(今赫哲族,居黑龙江下游) 每年贡异皮.当地出产海东青,官府征索无厌,百姓负担很重。湖广地区,至元二十七年,播州杨汉英(苗族) 括户口租税籍进,加播州等处管军万户.顺帝至元元年七月,灵州县蓝田、米落等寨瑶民民户126,人口900,岁输租30余石。以上为元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税制的大概情况。

总之,元代赋役制度大体上江南和北方各异,内地和边疆皆有完备的赋役规章。赋役的制度确定又大体上因俗、因地、因时而定。盛世赋役征发不重。但到后期,百姓的赋役负担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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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史仲文胡晓琳《中国全史百卷本元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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