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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野:墨家尚同,世界上最早的“公民立宪”

2016-06-14 16:14:20来源:作者:南方在野 已浏览人数:
尚同乃是一种协约精神。合同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合意。在墨家看来,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缺乏基本共识,则社会合同难以订立。故此,有必要崇尚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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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尚同篇其实就讲两件事:其一,求取共识:其二,执行共识。求取共识的时候自下而上;执行共识的时候自上而下。仔细看看,你就会明白其中的思路的。不能只盯住一两句话,这叫断章取义。

尚同的过程,很是有“公民立宪”的味道。人们选举政长,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制宪委员会”。首先,发布公告,广开言路,确保民意民情通达。其次,采用归纳的方法收集人民合意,总一家之义,总一国之义,总天下之义,并且将之公布于众,一直总到上天的意志那里,没有违背上天兼爱百姓的自然法,于是取得了共识,达成了合意,将之确立为“联邦宪法”。

有了共识就必须切实遵守,为了“同一天下之义”,墨子主张由先前的民选政长来担任法官,建立一个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司法的规则是“上同而不下比”。规谏、傍荐都是可以的,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遵从,“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墨家尚同学说的确有非常强烈的法制精神,其强调了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墨子认为人们不管怀有何种异议,仍必须在行动上遵从司法裁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究其根本,“尚同”乃是一种对法意的遵从,而非对领袖的膜拜;“上同”乃是对天志民意的敬畏,而非对官僚的苟同;“上同”乃是求同而存异,绝非范天下于一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墨子并不认为这个人定法不可更改,也不认为天子永远正确。人定法必须符合天定发,这一点可以进一步参考墨子《法仪》篇,文中明确讲到了君亲师皆不可以为法,而是要“以天为法”服从自然正义。而尚同诸篇也明确讲到天子还必须服从于天,敬畏天志,联系到墨子“以天志为法仪”的重要思想,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实际上古典墨学是否认天子的绝对权威的,墨家学说中的天子必须接受“法仪”的约束。
 

我们当然不是说墨子的尚同学说非常完美无懈可击,毕竟是两千多年以前的学说,不论是从民选细节来看,还是从分权制衡的设计来看,古典墨学显然都是非常初步和不足的,但这依旧不妨碍我们赞扬其合理成分,正确评价其在中国古典政治学中的卓越不凡。至少来说我们应该有基本的学术良知,来还原墨学的真面目。真诚的学术应该是深入的探讨,而不是坚持或附和某些儒生的门户之见将谎言重复一千遍。

尚同,是墨子政治学说的第二大纲领。尚贤主要论及政治之中人的因素;而尚同主要论及国家起源,政治体制,以及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墨子》有尚同三篇,文分上、中、下。从篇幅上看,上篇最为简洁,中篇最为冗长,下篇居中。从内容上看,上篇语言明了,可操作性强,偏于强调民主选举,以及法制的统一性;中篇引经据典,长于说理,偏于强调政府的义务与责任;下篇明辨是非,偏于强调民情民意,主张自下而上“总天下之义”。据此推测,上篇是“从事者”的记录版本、中篇是“说书者”的记录版本、下篇是“谈辩者”的记录版本。
 

墨子尚同,后人颇多争议。孙中原说:“尚”即崇尚,“同”即同一、统一。任继愈说:“尚”字和“上”字有时通用,“尚同”也就是“上同”。伍非百说:尚同者,天下为公也。这些解读自有其参考价值,但皆各执一端,不可偏信。南方在野通考《墨子》,剔除偏见与苛责,深入分析墨家学说,得尚同之基本精神:共处精神,协约精神,法制精神,民主精神。

尚同乃是一种共处精神。读《墨子-经上》,墨家以为同有四种,而在社会学意义上,墨家所崇尚的乃是“合同”。墨家对“合同”有明确的定义,在墨家看来,社会失范,天下崩裂,人与人相贼,国与国相攻,乃是没有合同。没有合同,则天下之人不能相和合,故此墨家把“合同”关系,看作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状态,并加以推崇与追求。这体现了了平民对政治和谐、国家法治、社会安定、世界和平的殷切期盼。

尚同乃是一种协约精神。合同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合意。在墨家看来,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缺乏基本共识,则社会合同难以订立。故此,有必要崇尚合意。读《墨子-尚同下》,墨家谋求人民合意,具体方法是自下而上的:选政长,总民意,得共识,订立合同。

尚同乃是一种法制精神。墨家崇尚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所谓“言必行,信必果”,信守承诺,遵守合同,不可出尔反尔。故此墨子主张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在这个司法体系中,司法者必须仰望星空,心中有道德律;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民众的遵从,遵从裁判,此时有“上同”的刚性法则;赏贤罚暴、罪行法定,又有求同而存异的地方,法定之外有自由,绝非范天下于一型。
 

尚同乃是一种民主精神。综观尚同三篇,“尚同”说并非主张天子专制集权,因为他是以“尚贤”即贤者在位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并且最终要服从于“天志”。墨子认为政府的产生,乃是出于民选;选立政府的目的,乃是让政府行“义政”;公权力必须摆正位置,上同于天,下同于民;执政者不行义政,则上下不同义,人民莫肯上同,责任在执政者;面对党争,墨子强调搞民意调查,掌握民情,顺民意民情而为,做到“上下通情”。——每临大疑,谋及民意,尚此为“同”。

墨子的尚同学说,或谋求合意,订立合同;或裁判司法,执行合同;或服从民意,更新合同。——一切乃是立足公义,一切乃是是围绕“崇尚社会合同”这个中心点而展开的。——明确“尚同”之“同”,乃“合同”之“同”,这是解读墨家尚同学说的关键所在。

社会合同是人民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意,合意既然是一种相互承诺,那么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墨家提倡“言必行,信必果”,信守承诺,遵守合同,不可出尔反尔。换句话说,合意就是法律,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

然而,社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未必就人人能自觉遵守。单方面失约的事情很是常见,对合同不同的理解也很常见,各说自话,纠纷由此再生,如果没有裁判,那么天下之乱就永无停息。人民之间没有合意,或者有合意而得不到切实遵守,这都是非常糟糕的事情。墨子把天下混乱残害的根源归结于两点:第一是由于缺乏共同的认识,第二是由于缺乏共同的政治领袖——缺乏共同的认识,指的是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社会合同就无法成立;缺乏共同的政治领袖,指的是没有裁判,社会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无法维持。故此,社会合同成立之后,为了维护合同的尊严,使合同得到切实的履行,就必须设立专门的裁判。
 

这个专门的裁判,今天我们称之为法官。在墨子那里,法官是由先前的民选政长来担任的。

有意思的是,法官上任时,有一个就职演说,法官们说:既然选我来执法,那么,执法的最终结果请大家务必遵守,“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上同而不下比者,此上之所赏而下之所誉也。”否则,不仅是上面要惩罚,百姓也是要非议的。——这里的“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并非说大家不可以有语言上的异议,而是指大家必须有行动上的遵从。否则,就不会有“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荐之”之说。“上同而不下比”,强调的是向上走司法渠道,指的是对法官裁判结果的一种向上服从。墨子所担忧的是大家没有司法遵从意识,司法权威遭到破坏,纠纷无法停息,出现法官判决结果无法执行的情况。

石头抛上天,终究要落下地。有必要的司法遵从,才能息诉止讼。若大家都没有遵从裁判的意识,则法制社会就无法建立。所谓法以必合,为了“同一天下之义”,墨子主张建立一个严密统一、逐级服从的司法体系。这个司法体系有如下三个特点:

强调法官的道德修养,以及法官对天志兼爱的信仰。首先,各级法官都必须心中有道德律,有极高的道德修养,他们必须是,“里之仁人也”,“乡之仁人也”“国之仁人也”“天下之仁人也”;其次,墨子认为,各级法官还必须仰望天空,以天志为信仰,不得有违天志兼爱的原则。如果说墨子尚同也有上同的意思,那必须明确,墨子上同,最高的同是上同于天。天子上同于天,天又下同于民,“天志兼爱天下之百姓也”,墨子所谓天,不是苍苍莽莽之天,乃以百姓为天。墨子要求法官上同于天,下同于民,不忘民意与社会合同。

强调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首先,各级法官有权依法进行判决,在出现诉讼的时候,里一级的法官“一同里之义”,乡一级的法官“一同乡之义”,国一级的法官“一同国之义”,最高级的法官“一同天下之义”;其次,司法统一,逐级上同,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从司法判决的效力来说,上级法官的判决效力要高于下级法官。最后,司法的规则是“上同而不下比”。规谏、傍荐都是可以的,但司法判决的结果必须得到遵从,“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强调赏贤罚暴的路径,以及罪行法禁的存异法则。其实,如果明白墨家崇尚的乃是合同,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尚同,乃是求同而存异。所谓求同,那是谋求人民合意,以社会合同为法,遵从法官裁判;所谓存异,则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让不同的人各得所宜。这里列举两例:

墨子说“赏贤”“罚暴”——暴,必用法律来规范,一同天下之义;贤,适宜用奖赏的方法来鼓励,对不贤的人,可以存异;

B.《墨子.尚同》有言“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经说上》又提出“罪不犯禁,虽害无罪”;

这是墨家尚同之中的存异法则。从罚暴惩罪的原则出发,墨子在诸家中最早提出罪行法定主义。墨子将“罪”与法律明文所禁相联系,指出“罪,犯禁也”(《墨子?经上》);只要不触犯刑法明文所禁,虽然行为有害,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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