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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野:墨家尚同,世界上最早的“公民立宪”

2016-06-14 16:14:20来源:作者:南方在野 已浏览人数:
尚同乃是一种协约精神。合同的本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合意。在墨家看来,人们之间没有合意,缺乏基本共识,则社会合同难以订立。故此,有必要崇尚合意。

任继愈说:“尚”字和“上”字有时通用,“尚同”也就是“上同”。[2]这种理解是部分正确的。

这种理解的合理之处在于:墨家尚同学说的确有非常强烈的法制精神,其强调了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以及司法判决的刚性法则,墨子认为人们不管怀有何种异议,仍必须在行动上遵从司法裁判,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任继愈没有认识到,墨家尚同,首要在于崇尚社会合同;其次在于谋求人民合意;然后才是“上同”于司法裁判。“上同”乃是一种对法意的遵从,而非对领袖的膜拜;“上同”乃是对天志民意的敬畏,而非对官僚的苟同;“上同”乃是求同而存异,绝非范天下于一型。剔除偏见与苛责,还原墨子尚同学说的基本精神:一曰共处,二曰协约,三曰法制。此外,还可以明了,贯穿尚同三篇的,有“义政”精神。

孙中原先生说:“尚”即崇尚,“同”即同一、统一。[1]孙中原之说,认为“尚”有崇尚之意,此论持之有据,墨子尚贤,就有崇尚贤智的意思。但将“同”作“同一、统一”之解,则有些随意。所谓“同一”,是何种同一?所谓“统一”,是何种统一?语义不明确,含糊其辞,未得要领。孙中原先生有所未察,墨家认为,“同”有四种:1.重同;2.体同;3.合同;4.类同。墨家论“同”,明察莫过于墨经。《经上》:“同,重、体、合、类。”《经说上》又有定义:“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所谓“重同”,即两个名字代表同一个实物;所谓“体同”,指包含在整体内部;所谓“合同”,意思是处在同一个空间范围里;所谓“类同”,是类别相同。

同有四种,那么,墨子尚同之“同”,所取的是哪一种“同”呢?若依孙中原先生,将“同”作“同一、统一”解,则未明其意。我们还需明白,墨家所说的上述四种“同”,乃是哲学意义上的“同”。至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同”,墨经另有论述:

《经上》:侗,异而俱于之一也。

《经说上》: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若事君。

墨经的著作者特意在同字前加一人旁,以“侗”为标牒字,说明本条所讨论的则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同”。强调的是人的相同,而不是事、物的相同。人的同,与事物的同,是有区别的。作者又明确地说,人所谓同,特指“异而俱于之一也”,这与前面所说“俱处于室,合同也”是同一个意思:异者俱处于一室,不同的人并存于同一个空间。比如两个人都生活于同一个门楹之下,就像共事一君一样,各的其所。这就是墨家所强调的社会学上的“同”,墨家又把这个“同”称之为“侗”,其实质,就是“合同”。
 

墨家崇尚合同,对这个“合”的方法,也很有讲究。《经上》有注“合:正、宜、必”。“合”有三种,正合,必合,宜合。举例来说,建立兵团,要有诛伐无道的正义性与建立军功的积极性,这是“正合”;惩治暴行,一定要用法律的铁腕来规范,这是“必合”;发起慈善捐款,可以各尽所宜,这是“宜合”。

所以,南方在野的看法,墨家尚同,所崇尚的是“合同”。在墨家看来,世间事物的“同”有四种。有一种同,称之为“合同”,异者俱处于一室,在同一个空间范围里共存,和平共处,各得其所。而这种“同”,是墨家社会学所提倡的。人人共存于社会,也理应是“合同”关系,可以和平共存共处,各得其所:天下之人虽异,但共戴一片蓝天;天下之国虽异,但共存一个地球;父子兄弟虽异,共居一个家庭;领导员工虽异,共处一个单位;总统平民虽异,共栖一个国家。岂曰不可以合同?——不知道“合同”这个词,是不是墨子的发明。不过墨家对合同的定义,真是妙极:“俱处于室,合同也”“异而俱于之一也”。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理性状态,莫不是形形色色的合同关系。

如果说草原上的狮子与大象之间也处于一种“合同”状态,那是丛林发展的结果;如果说田野的夜晚百虫的鸣叫也居于一种“合同”状态,那是自然进化的结果。狮子与大象之间的平衡,百虫鸣叫之间的调和,纯粹是自然的状态,而非自觉的关系。动物界也可能会有自然的合同的状态,但却不可能有自觉的合同关系。——显然,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丛林。事物的合同与人的合同,也存在显著差异。如果说事物之间的合同是出于自然;那么人之间的合同则应该出于自觉。对“合同”关系的崇尚与追求,是人类应有的理性。

必须指出,合同而存异,也是墨子尚同的理性所在。《墨子-经上》深刻地说“同异交得放有无”。同异之间,实际上是对立统一的。天下之人,总是在同中求异,在异中求同。废天下之合同,则不能存异;废天下之异,则无与之合同。“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夫恶有同方取,不取同而已者乎?盖非兼王之道也!”(《墨子?亲士》)。崇尚合同,体现了墨子的兼爱之道。
 

墨家把“合同”关系,看作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状态,并加以推崇与追求,是对暴力的抛弃,对和平的择取,对丛林法则的一种否定,对对话精神的一种褒扬,这寄托了墨家对良好社会秩序的希望,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天下四分五裂,人与人交相贼,国与国交相攻,社会人群背离“合同”关系甚远,人民深受其苦。所谓“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鲁问》),墨家以重建社会合同为己任,立尚同学说,提出总天下之义,持天下之同,通天下之情的新社会组织法,体现了墨家学派强烈的救世性。“尚同”之论,不仅是为了解决各诸侯国内的政治混乱,也“正是为了解决中国统一问题所设计的方略。这个方案立足于和平一统,反对几个好战大国以武力兼并的办法来实现统一。”其中包含了平民对政治和谐、国家法治、社会安定、世界和平的殷切期盼。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但在墨家看来,这个说法缺乏逻辑,有些矛盾。因为“和”的本质就是一种同,准确地说,“和”即是一种“合同”,一种合意。如果人群没有必要共识,不取得合意,则连家人都“不能相和合”,百姓也就不共戴天了。实际上,所谓的“和而不同”是不存在的。要想求和谐社会,就必须尚社会合同,谋人民合意。墨子回忆人类社会之初,说: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朽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尚同上》)

“明乎民之无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而天下乱也,……”(《尚同中》)

“此皆是其义,而非人之义,是以厚者有斗,而薄者有争。是故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尚同下》)

大意是:古代人类刚产生,没有刑法政治的时候。纵观人们的言语,天下人无不说自己代表正义。一个人有一种正义,两个人就有两种正义,十个人就有十种正义,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正义。人越多,所谓的正义也就越多,多的数都数不过来。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正义对,别人的正义错,相互批评。父子兄弟相互怨恨、憎恶、仇视,不能相和合;天下的百姓,都拿着水火毒药相互亏害。他们有余力,不能相互帮助;有余财,宁愿烂掉,也不肯相分;有良道,宁愿藏匿,也不肯相教。天下那个乱。就像若禽兽一样。于是明白了天下乱的原因,是人民没有政长来统一天下的正义。每一个人都肯定自己的正义,批评别人的正义,重则发生斗殴,轻则发生争吵。所以天下人就想统一天下的正义了。
 

墨子的这段话意在说明:个人言论可以自由,但社会正义必须统一。因为,手握武器的人,无不说代表正义,但人人都以自己的正义为绝对真理,并一统江湖,那么天下就并无正义,只有相互怨恨、憎恶、仇视、亏害,天下之乱与禽兽无异。

世人论墨,颇多污辞。很多人将文中的关键字“义”,解释为议论的“议”,并进一步曲解,说墨子“一同天下之义”,乃是统一思想、钳制言论。其实,“义”是墨子学说中的核心概念,是“正义”、“公义”的意思。墨子“一同天下之义”,只是主张统一天下的正义,并未主张消灭天下的异议。墨家是提倡自由表达,百家争鸣的。所谓兼相爱,必有理相商,有道相教。人人平等,自由和平地表达,提出自己的主义,并且相互批评,这本无伤大雅。墨家的文化纲领“非儒”,哲学纲领“非命”,反腐败纲领“非乐”,军事纲领“非攻”,无一不是独立批评与自由争鸣的典范。墨子自己就是自由批评的大师,断无反对自由批评之理。墨家一向提倡独立批评,以真理为师,不盲从。《经下》指出:“诽之可否,不以众寡,说在可非。”《经说下》:“论诽,诽之可不可,以理之可诽,虽多诽,其诽是也;其理不可非,虽少诽,非也。今也谓多诽者不可,是犹以长论短。”在墨家看来,自由批评,言论自由是永远的真理。《经下》篇认为那些反对言论自由批评自由的人已经进入了一个悖论:“非诽者悖,说在弗非。”《经说下》:“非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

“天下之欲同一天下之义也”,实践教育了人们,大家都有了这样一个共识,这是崇尚社会合同,求取人民合意的一个起点。那么,又如何求取人民之间的合意呢?墨子认为,人们可以民主选举各级政长,来从事“同一天下之义”的组织工作。这个工作的要点,首先是自下而上地“总天下之义”,《尚同下》说:

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将奈何可?……

试用家君发宪布令其家?曰:“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亦必以告。”……

家既已治,国之道尽此已邪?则未也。国之为家数也甚多,此皆是其家,而非人之家,是以厚者有乱,而薄者有争。故又使家君总其家之义,以尚同于国君,国君亦为发宪布令于国之众,……

国既已治矣,天下之道尽此已邪?则未也。天下之为国数也甚多,此皆是其国,而非人之国,是以厚者有战,而薄者有争。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

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
 

这个过程,很是有“人民立宪”的味道。人们选举政长,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制宪委员会”。首先,发布公告,广开言路,确保民意民情通达。其次,采用归纳的方法收集人民合意,总一家之义,总一国之义,总天下之义,并且将之公布于众,一直总到上帝的意志那里,没有违背上天兼爱百姓的自然法,于是将之确立为“联邦宪法”,成立了合同。

在人类社会中,“合同”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应然的理性状态,但合同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在墨子看来,天下之乱,生于没有合同。而没有合同,又源于大家没有必要的共识,缺乏合意。社会合同关系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然状态丛林发展的终结,必需谋取人们之间的合意。所以,崇尚社会合同,谋求人民共识,是当务之急。通过选政长,总民意,得共识,订立合同,这就是墨子的民意归纳法。

墨子所说的“同一天下之义”:包括两个过程,其一,是选立政长,“总天下之义”,求取人们之间的共识,达成合意,建立合同关系(即上文所讲到的谋求人民合意);其二,是设立裁判,用合同关系来规范天下。

 

责编:紫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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