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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硕:再论甲骨文在商代非档案说

2017-07-27 09:45:44来源:爱学术 已浏览人数:
甲骨商代“非档案说”是针对甲骨“王家档案说”而言 ,意在否定“商人存在较强的甲骨档案意识”之观点。“王家档案说”和“非档案说”对档案一词的定义有相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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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国硕,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笔者曾撰写了《甲骨文在商代非档案说》(以下简称《非档》) 一文 , 认为商代人并未把甲骨文当作档案看待。此文在《档案学研究》1999年第 2 期发表之后 , 在档案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其中 , 张翠华、倪道善先生在《档案学研究》2000 年第 4 期分别推出大作 (以下简称《张文》、《倪文》) ,对《非档》提出一些“质疑”,目的在于维护甲骨“王家档案说”。笔者拜读《张文》、《倪文》之后 , 深感二文作者并未完全理解笔者写作《非档》的意图和文章的中心思想 , 而对《非档》一些证据的所谓“质疑”可商榷之处甚多 ,且其对甲骨材料的引用也出现一些错误 ,故有必要就这些问题做一述证。

甲骨为商代“王家档案说”是陈梦家先生20 世纪 50 年代提出的。1980 年董俭先生系统阐述了“甲骨档案”的概念。此后 , 档案学界全盘接受了陈、董二先生的观点“, 甲骨档案”一词被引入大学档案专业教材 , 影响颇深。从诸位先生的论证中至少可以看出 3 点 : (一) 商王朝统治者对档案工作是十分重视的 , 已有意识把甲骨当作档案集中保存起来 , 并加以查考利用。(二) 商王朝后期自始至终具有甲骨档案意识 , 商人利用半地穴地下室或“窖穴”贮存甲骨档案 , 殷都设置有年代延续达 200 多年的甲骨档案库。(三) 商代甲骨档案事业已较进步 , 甲骨档案的管理工作已有一定的规模和相当的水平。笔者每念及此 ,必然思考这样两个问题 :在距今 3000 多年的商代 ,档案事业真能发展到如此进步吗 ?甲骨文果真是当时的王家档案吗?

多年的学术研究经历 , 使相当多的学者认识到 : 在包括档案史在内的中国古代史研究领域 ,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对于评价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发展水平 ,既不能刻意贬低 ,也不能过高估计甚至夸大其辞。此外 , 历史发展是有规律可循的 ,任何事物大都有一个萌芽、滥觞和发展的过程 , 这个过程的长短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基于对这种史学观的认同 , 笔者对各位先生有关商代甲骨档案的论证重新进行审视 , 发现商代档案事业发展水平并非如以上先生所述的那么进步 , 而甲骨“王家档案说”疑点重重 , 商人实未把甲骨文看作档案有意识的保存并加以利用 ,遂撰写出《非档》一文。

需要指出的是 ,“王家档案说”和“非档案说”对“档案”一词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故对档案定义的讨论不应该是探讨甲骨档案问题的重点。众所周知 ,关于“档案”一词的定义 ,国内外档案界 ,可谓众说纷纭。综合各家之言 ,可以看出“档案”一词的定义主要两种 : 一是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 , 原始记录材料就是档案。二是认为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归档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笔者认为 ,毫无疑问 ,档案应是一个社会的原始记录材料 , 但档案特有的属性是有意保存和具有利用价值 。若认为凡是原始记录材料就是档案 , 那么很容易造成档案与文物、文书、图书混同的现象。因此 , 笔者在《非档》中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档案定义 , 并在诸位先生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档案应具有的 5 项属性 , 然后对现有甲骨的出土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 ,遂发现甲骨文并不具备第二种档案定义下的档案应具有的属性。十分巧合的是 ,“王家档案说”诸位先生实际上也正是按照第二种定义所列举的档案应具有的各项属性论证为什么甲骨文是当时王家档案的。这就是说 ,所谓“王家档案说”和“非档案说”的讨论 ,是建立在大家认同第二种档案定义的基础上。而双方采用第二种档案定义的顺序是“王家档案说”在前 “, 非档案说”在后。故在研究所谓甲骨档案时 , 没有必要大费笔墨来探讨什么是“档案”。《张文》作者并未认识到“王家档案说”与“非档案说”在档案定义上的统一性 , 在其文章的第一部分谈档案之定义和否定有关档案定义的第二种观点 , 这岂不是白费力气。令人不解的是 ,《张文》在谈到档案的定义时 , 引用了 1992 年颁布的《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及《档案法》,但却只字不提有关档案定义的其它观点 ,对《档案法》中所云“: 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文献才是档案的强调词句 , 第一条所云制定《档案法》的目的、第八条所云档案馆的职责等内容视而不见 ,且对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 ·档案学分册》和《档案法》第二条的解释了解不够。《倪文》也重点论述了档案的定义及其本质属性 , 对《非档》一文所列举的档案应具有的 5 项属性逐一提出异议。殊不知 ,张、倪二先生无形中在做拆除“王家档案说”立论基础的工作。奇怪的是,《倪文》全盘否定《非档》认同的有关档案的定义 , 却拿不出自己有关档案定义的高见 ,而是采用了“档案的定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 你说你的 , 我说我的”之研究方法。可见 ,《倪文》是在不知什么是档案或者说是对档案定义不能确定的前提下谈论甲骨档案的。更加费解的是 , 张、倪二先生虽然强调“不能将现在档案的观念强加于古人”、“如果我们拿高标准去要求古人的话 , 则在‘档案’一词出现以前 , 中国是没有档案的”等研究信念 , 但仔细观察“王家档案说”和张、倪二先生文章可以发现 , 现代档案工作所具备的各项要素商王朝大都具备。可见“拿高标准要求古人”的并不是笔者。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 , 笔者在撰写《非档》时, 已注意到目前档案界对“档案”定义的分歧 , 知道上述有关档案定义的第一种观点。这就是说 , 若大家认同第一种档案定义 ,那么对殷墟卜辞的性质就勿需再讨论了 , 其为档案无疑。

值得注意的是,《倪文》、《张文》着力谈到档案的定义、概念、内涵、研究逻辑等 ,但在研究方法上 , 却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张文》首先肯定有关档案的第一种定义 , 但又在后文重点论证甲骨文具备有关档案第二种定义下的各项属性。《倪文》一方面对笔者认同的第二种档案定义全盘否定 , 但同时又在其后文也重点论证甲骨文具备有关档案第二种定义下的各项属性。按理说 ,若认同有关档案定义的第一种观点 ,只需着力论证为什么说原始记录材料具有档案性质以及提供甲骨文是原始记录材料的证据 ; 若认同第二种定义 , 则有必要重点论证甲骨文具有哪些档案属性。但《张文》、《倪文》给人的印象是认同第一种档案定义 , 却又拿不出充分依据给予论证 , 故只好不情愿的堕入第二种档案定义之中 ,拿笔者认同、二位先生反对的档案应具有的属性来论证甲骨文在商代应是档案。这种一边论证原始记录材料即是档案、同时又论证原始记录材料必须具备多项属性才能称作档案的论证方法是否可取 , 广大读者自会做出评判 ,笔者对此是“不敢苟同”的。

《张文》称笔者有“甲骨文在商代不是有意识保存的”之观点。细查《非档》,并不见如此话语 ,而只有如“甲骨文并非商代当时人们有意保存的档案”等语句。显而易见,《张文》是把“有意保存”之后的“档案”二字删去。有无“档案”二字 , 其意义差别很大。我们并不否认甲骨是有意保存的 , 但有意保存不等于其必然就是档案 , 关键是要看保存甲骨的用意或目的是什么。众所周知 ,墓葬中的尸骨、墓志和随葬品也是有意保存的 , 但人们并未把其算作当时社会的档案。同样 , 若保存甲骨文的目的是不想让当时人和后人很容易看得到以及不是供后人查考利用 ,那么其就不具备档案性质。

《张文》认为 , 大部分甲骨是集中出土地殷墟 127 坑 、小屯南地 、花园庄东地等三处 。首先提醒张先生的是 ,小屯南地出土刻辞甲骨虽然较多 ,但这些甲骨是分出数十处地点 ,并非出于一坑之中 。其次 ,殷墟出土刻辞甲骨达到100~1000 片的甲骨坑至少还有 7 处 ,不知这些是否算作“集中出土”或“档案库”。此外 ,上述甲骨坑出土刻辞甲骨加在一起不过 2 万多片 ,且不说历代毁坏了多少片甲骨 ,仅就殷墟出土刻辞甲骨 15 万片左右而言 ,尚有 10 多万片的刻辞甲骨不能被确定为属于集中出土 ,而不排除这 10 多万片甲骨是出土在数十个甚至更多坑内的可能性。这些情况说明 ,殷墟甲骨出土地点是既有一定程度的集中 ,又相对分散。因此 ,称商代刻辞甲骨集中出土在二三个地点不是事实。

笔者同意《张文》地下窖穴可以存放甲骨的观点 ,只是感觉地上建筑比一般窖穴存放条件要好些。我国古代的确常常利用地下窖穴存放粮食、食品等物 ,当然存放甲骨也是可以的。但问题是甲骨文出土的具体地点是否属窖穴性质 。实际上 ,考古界一般将甲骨出土地点称作“灰坑”,代号 H。这些坑大多不是窖穴应具备的袋状 ,而是敞口或直壁 ,坑壁未经特殊加工 ,浅的仅几十公分 ,深的数米至地下浅水面 ,不见坑口遮雨设施 ,因而不具备窖穴性质。故笔者在《非档》文中曾把一些学者习称的所谓窖穴加上引号 ,意即其非窖穴也。

《张文》显然承认 ,花园庄东地 H3 甲骨坑的主人在埋藏甲骨时的意愿是不想让后人查考利用这批甲骨材料 ,但其辩称此坑所出甲骨属非王卜辞“, 没有普遍意义”。非王卜辞的主人至少是王室成员或高级贵族 ,这一点恐怕《张文》作者不会否认。既然商代档案事业发展水平已较高“, 王家”有较强的“甲骨档案意识”,难道王室成员或高级贵族就没有这种“意识”了吗?实际上 ,其它甲骨坑的埋藏状况也没有能够让人考查利用的迹象。值得注意的是 ,殷墟 127 坑出土刻辞甲骨中 ,除有较多的属商王占卜的卜辞之外 ,还有一定数量的非王卜辞 ,这充分说明当时对商王卜辞、非王卜辞的处置方式是一样的。

《张文》认为殷代是神权时代,“不会有比甲骨文内容还要重要的‘原始记录了’”,以此得出甲骨文应是档案的结论。这种论证方法纯属主观推断。无疑商代是神权社会 ,但神权社会与有意把甲骨看作档案保存没有必然联系。

为了说明甲骨文的先进性 ,《张文》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举出二证 :一是“甲骨文的内容是进行分类的”,二是甲骨文的保存是视其重要程度而分别保存的。前一证似乎语句不通 , 含义模糊 ,所举郭沫苦《卜辞通纂》第 64 片甲骨例实为“一事多卜”,与甲骨分类没有关连。后一证论据不足 ,依据“有意识的保存甲骨”、甲骨有散佚和废弃等现象得不出甲骨文的保存是“视其重要程度而分别保存的”结论 ,无论甲骨坑内甲骨与陶、石器等物共存与否 ,都不能得出甲骨是分类保存的结论。

《张文》称甲骨“具备查考价值”, 理由是验证占卜结果“需要查考利用”, 但又言“验证之后 , 其价值的实现已经完成 , 所以要储藏起来”。这里且不论验证结果是否算作查考利用,只是要问 :甲骨“价值的实现已经完成”与“要储藏起来”是因果关系吗 ?既然验证之后“甲骨价值的实现已经完成”,为何还要再“储藏起来?《张文》文末称甲骨文“册”字“, 像数大小不齐的龟版穿在一起之状”、“典为龟册之庋藏者”,但在文中并未举证。假设“龟册”之说是成立的 ,那么在“殷人龟册之多”的前提下 ,现今出土的十几万片刻辞甲骨为何只有几十片有穿孔现象 ?为什么不见一部所谓“大小不齐的龟版穿在一起的”的龟册出土呢?

笔者《非档》在谈到档案的属性时 ,认同“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记述的真实历史记录”,意思是说档案是当时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人记述的历史记录 ,相对后人追记来说真实性更强 ,但笔者并没有档案的内容都是反映“历史的本来面目”、“没有虚假”之含义。令笔者意外的是,《倪文》作者却对“真实历史记录”6 字的“准确含义”提出疑问 ,认定档案只能是“比较真实”的记录历史客观事实。这里要问倪先生 :如何把握“比较真实”与“真实”的界限 ?如何确知甲骨档案的内容是真实的、“比较真实”的或是不真实的?

《倪文》还对《非档》所云“档案必须是人们有意长期保存的文件”的档案属性提出疑义 ,认为“短期保存”的文件也算作档案。这里倪先生又曲解了笔者的意图。笔者文意是说 :人们有意长期保存的文件才能算作档案 ,即文件嬗变为档案的前提是人们有意把文件保存下去。相信古今中外档案工作者都是想方设法尽可能多的延长档案的“寿命”,不会想着某某重要档案保存几个月、几年就可以了。

《倪文》又认为 ,整理、分类、编目“并非档案自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经过的运动过程”。这里要问 :连起码的整理、分类、编目都不做 ,档案工作者到底干什么 ?提醒倪先生的是 ,“王家档案说”是承认甲骨文经历了商代人的整理、分类、编目等工作 ,而你本人所提供的“证据之二”也云甲骨文在当时经历了整理甚至编目 ,不知倪先生对此做何解释?

《倪文》又云并不是所有档案都需要集中保存 ,如私人档案。这里再次提醒倪先生的是,“王家档案说”认为商代甲骨文是集中存放的 ,你本人在后文中也赞同甲骨文是集中存放的 ,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私人档案虽没有集中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场所 ,但其保存状况也是相对集中于如箱子、抽屉、书柜等存放工具内 ,断不会散落家庭各处。

倪先生在文中多次云笔者有“甲骨文是废弃物”的观点 ,但遍查《非档》并不见这样的语句或涵义。

倪先生在其“证据之二”一段中举出多项“证据”,且对“王家档案说”有关“册六”是编目的观点加以修正 ,以此论证甲骨文是有意保存的。笔者认为这些“证据”是难以成立的 ,这是由于 :依据甲骨“有朝代可循”的现象得不出甲骨是“王家档案”的结论 ,殷墟存在有几个朝代的甲骨累积坑的说法有误 ,并不常见的甲与骨异地收藏现象得不出甲骨为商代王家档案的结论 ,依据“册入”二字得出当时有归档之举的结论十分牵强。由于殷墟发掘早期田野考古学尚处于初级阶段 ,根本未按地层学方法处理文化遗迹及遗物 ,而是根据下挖深度的多少判定遗存的归属 ,因而是极不科学的。这种挖掘方法的弊端是很容易把不同时代、不同坑位的甲骨当作同一坑处理。以“大连坑”为例 ,此坑并不是一个连续使用的大坑 ,而是由 4 个坑口长、宽、深各不相同的遗迹相连而成 , 而且各段又由不同的坑组成。所出甲骨尽管包括较长时期 ,但并非出于同一坑位 , 故不能据此得出殷墟有积累几个朝代的甲骨坑的结论。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责编:紫天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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