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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科举制度

2018-07-17 15:03:38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因循唐制而略有损益,其科目为进士、诸科、武举,此外又设制科及童子科。

科举制度自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始创以来,经唐代而体制初备,成为继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以后的最主要的人才选拔考试制度,在国家的政治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多重作用。进入宋代,科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定型,体制日渐细密周全,规模也逐步扩大,对政治文化教育的影响也更为广泛深刻,成为构成中国古代封建的官僚制度和学校教育制度的有机部分,对于学术思想、文化艺术等广义的文化现象也产生着一定的导向和制约作用。

(一)宋代科举制度的一般程式及内容

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因循唐制而略有损益,其科目为进士、诸科、武举,此外又设制科及童子科。进士、诸科、武举为 常科 ,制科及童子科则为 特科.宋初常科除进士、武举之外,诸科分为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九科。常科之中以进士得人最盛,九科之中则以九经、五经及明经的人较盛。宋代常科,与唐制略同,概由州县解入礼部考试;特科则由大臣引荐,由天子直接考试;常科特科之外,又增学选一途,行于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至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之间,其时科举停试,取士全由学校出身。

科举考试的时间,初为一年一举,仁宗时改为两年一举,神宗时改为三年一举,遂为定制。贡举的程序:第一步先由本道秋季考选一次,称为秋试或解试。其办法是由诸州判官主考进士科,录事参军主试诸科,若上述任职官不通经义,则另选考官,由判官监试。考试合格者分为甲乙两等,将进士文卷、诸科义卷及朱书由监官判官署名其下随解牒上交礼部。凡出现下述情况则监考官便被论为枉法或撤职:一是贡不应法、校试不以实,则监考官被撤职;二是监考官受贿则判枉法之罪。凡属下列人等被禁止参加贡举:残疾人、有大逆之罪者的缌麻(丧服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参见《仪礼?丧服》)

以上亲属、不孝不悌者、工商异类、僧道归俗者。每年仲冬将应解人的家状、试卷等上交礼部。应考试时,严禁挟书,唯词赋考试,允许带《切韵》、《玉篇》入考场。凡秋试合格被荐入礼部者称 贡士 或 举人.凡被解者须诸州长吏举送,乡里十人连保,若有缺行者,保人连坐。太祖乾德年间(963- 968年),允许九经不第后依诸科例再试,以启迪仕进之路。随后又因诸州所荐士数益多,而参照后周显德之制,颁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以严格限制各州荐士人数。

第二步考试是礼部的省试,一般在每年的正月举行。省试合格后,放榜为进士,省试第一名称 省元.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始定殿试之制,复试礼部进士。雍熙元年(984年),定三甲制,凡头甲赐 及第 ,二甲赐出身,三甲赐同出身。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又将殿试进士分为五等,规定为:学思优长,词理精纯为一等;才思该通,文理周率为第二;文理俱通为第三;文理中平第四;文理疏浅为第五。此后又先后于大中祥符二年(1000年),四年(1011年)及嘉祐六年(1061年)进一步完善五等评定制度。临轩唱名时,以前二等赐及第,三等曰出身,四五等曰同出身。

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唐代科举相比,没有很大的差别。其中进士科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10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10条;九经试帖书120帖,对墨义60条;五经试帖书80帖,对墨义50条;三礼对墨义50条;三传对墨义110条;开元礼及三史科,各对墨义300条;学究对毛诗墨义50条,对《论语》墨义10条,对《尔雅》及《孝经》墨义共10条,《周易》、《尚书》各25条;明法对律令40条,兼经50条。

至宋仁宗宝元年间(1038- 1039年),对进士一科的考试内容及方法,朝中展开了讨论,经筵官李淑主张参鉴唐代太和故制,试进士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而定去留。范仲淹参知政事,进一步强调上述主张。神宗熙宁初,根据王安石的主张,罢诗赋帖经墨义,以经义取士,次以策论,以通经有文采者为中格,并取诸科解额十分之三增补进士科。元祐元年(1086年)又恢复诗赋,与经义并行。绍圣元年(1094年)再罢诗赋,专以经义取士。直至北宋灭亡,有关经义与诗赋取士的争议,仍没有平息,在制度措举方面也未形成定制。

(二)宋代科举制度的主要变化

除一般程式之外,宋代对于科举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造,使其制度更加完备。宋代对于科举制度的改造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科举考试的程式,加强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杜绝循私舞弊的现象。其具体措施包括:废除公荐制,罢止唐代以来举人预投公卷(或称温卷)的惯例,改变 礼部采名誉,观素业 的做法,一切考诸试篇。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采用将作监丞陈靖的建议,在廷试礼部进士时,开始实行糊名考校,以革除应试者 争习浮华,尚敏速 的弊端。此后又将糊名封弥用于省试和解试。这种封弥糊名的办法是将试卷上考生的姓名、年甲、三代、乡贯等密封或去掉,代之以字号。这种做法有助于防止考官徇私作弊。封弥后代用的字号,北宋时多于《玉篇》中取字为号,南宋初改用《千字文》中取字为号,以三字凑成一号。实施封弥之后,考官尚能通过辨认文卷字迹得知考生是谁,故尔不能完全杜绝作弊现象。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设专人誊录试卷, 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 (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据《宋会要辑稿?选举》七之九和七之十一记载,殿试誊录始创于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至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之间,此后分别在省试及解试实施。宋代学者吴自牧《梦梁录》卷二曾记述宋代省试后封弥誊录的详细经过: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

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宫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复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中有魁者,殿试升甲恩例,前十名亦如之。补试中榜者,三太、宗、武三学为生员。举人中省闱者,俟候都堂点请复试,不过一论冒而已。复试毕,然后到殿也。

实行封弥誊录制度,使科举考试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与客观,对防止考校作弊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对此,欧阳修在《论逐路取人札子》中谈到: 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薄厚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欧阳修《奏议集》卷十七)。由于实行了糊名考校,以往礼部省试放榜后的谤议大大减少,贫寒出身的俊士也大量地涌入仕途。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赵安仁等上礼部合格人数姓名,真宗谓宰相:今岁举场,似少谤议。王旦指出: 条式备具,可守而行,至公无私,其实由此。 殿试考定后,真宗询问王旦等人: 有知姓名者否? 皆曰: 人无知者,真所谓搜求寒俊也。 不过,尽管科举考试实行了封弥誊录,但作弊的漏洞仍然存在,一是考官与考生是否有亲属关系,二是考官是否会向考生泄题。针对这两种情况,又实施了别头试(或称别试)和锁院制。

别试始于太宗雍熙二年(985年)。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因国子监、开封府举人有与发解官亲戚者,按旧制只须两司更互考试,容易涉嫌徇私,便于当年秋季另选官别试,这是国子监与开封府解试实行别头试的开端。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张士逊为省试贡院监门官,有亲戚在进士中,请求避嫌,得到真宗允准,并诏令: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从此省试正式实行别头试。仁宗景祐初年(1034年),诏令诸州府解试中的应试者, 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仕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转运使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同年,朝廷又正式诏令开封府、国子监,参据礼部条例,实行别头试及封弥誊录制。至皇祐五年(1053年),又再次规定: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试官亲嫌,令府监互相送,若两处具有亲嫌,即送别头。

锁院始行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考官一旦受命,便移往贡院,不得与外界接触,以避免诮讬及泄题。锁院的时间一般以一月为限,也有超过40天的。《容斋四笔》卷八记元祐三年(1088年)黄庭坚任贡院参详官,有帖称正月乙丑锁太学,三月戊申奏进士,则锁院时间已达44天。《梦梁录》卷二记录了省试锁、开院的全部过程: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纨乘驭,同诸考试等官,迎引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试日已定,隔宿于贡院前凭房待试,就看坐图。其士人各引试三场:正日本经,次日论,第三日策。预试人照合试日分集于贡院竹门之外,伺候开门放试。士人各入院内,依坐位分廊占坐讫,知贡举等官于厅前备香案,穿秉而拜,诸士人皆答拜,方下帘慕,出示题目于厅额。题中有疑难处,听士人就帘外上请,主文于帘中详答之,讫,则各就位作文,随手上卷。至晡后开门,放士人出院,纳卷于中门外,书知姓氏,试卷入柜而出。其士人在贡院中,自有巡廊军卒赍砚水、点心、泡饭、茶酒、菜肉之属货卖。亦有八厢太保巡廊事。

2、除完善科学程式外,殿试制度也是宋代科举的一大创置。殿前试人在唐代武后载初元年(689年),已有先例,但其性质,盖如后世之省试,非省试之外再有殿试,也未形成定制。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因进士徐士廉等人击登闻鼓,指控权知贡举李昉徇私用情,取舍非当。宋太祖于讲武殿复试新及第进士及诸科新选人,以李昉乡人进士武济川、三传刘浚材质最陋,应对失次,黜去之, 自兹殿试遂为常式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

开宝八年(975年),殿试与省试开始完全分开,殿试与省试名次,也始有升降之别。

殿试考试的时间一般均在三月,考试的地点在讲武殿。太平兴国八年(983年),讲武殿改称崇政殿,自雍熙二年(985年)后便改在崇政殿举行,但只是名称改变,实际地点未变。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改在集英殿举行。

殿试考试名义上由皇帝主考,一些关键的环节也由皇帝把持,如:选定试题,临轩策士、唱名、审定状元等前十名的名次等。此外还临时选派考官处理具体事务。按赵抃《御试官日记》等史籍称,嘉祐六年(1059年),殿试机构有编排所、封弥所、考校所、覆考所、详定所等;殿试官有编排官、封弥官、对读官、出义官、点检官、初考经义官、复考经学官、进士初考官、进士复考官、详定官等名目,共37人。殿试考试的内容,宋初只试诗赋各一题。熙宁三年(1070年),罢诗赋论三题,改试策一道。元祐八年(1093年),中书府请复旧制三题试士,并下诏令,但未及实施。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诏令御试举人依旧试策,以后遂成定制。殿试考试的方法与省试略同。《梦梁录》卷三记录了宋代殿试考试的全部过程:诸路举人到者,排日赴都堂,簾引讫,伺候择日殿试。前三日,宣押知制诰、详定、考试等官赴学士院锁院,命御策题,然后宣押赴殿。

士人诣集英殿起居,就殿庑赐坐,引试,依图分庑坐定,各赐印刊策题,其士人止许带文房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繡体私文,方行放入。午则赐食与士人,其砚水之类,皆殿直祗直供办,午后纳卷而出。

旧制,士人卷子仍弥封,卷头打号,然后纳初考官,次下复考,考定次第后,送定参详一同,方定甲名资次,而定夺三魁,伺候上御文德殿临轩唱名,进呈三魁试卷。天颜亲睹三魁,排定姓名资次,然后宣唤三魁姓名。其三魁听快行宣唤数次,方敢应名而出。扣问三代、乡贯年甲同,方请入状元侍班处,更换所赐绿襴靴筒。

从这类记录可见:宋代殿试考试纪律也很严格,不准考生挟带文集,搜身后方可放行。宋初御试题不明示出处,允许举人 上请 ,询问题意。景祐元年(1034年),诏御试进士三题,据出处、义理,令御药院随题目雕印,禁止上请。

殿试考试实行三级评定等级制,一般先送初考官评等,封弥后再送夏考官重定等级,最后送详定官确定等级。殿试初行时,过省举人黜落不少。端拱二年(989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368人,殿试后仅取168人。宝元元年(1038年),礼部奏名合格进士499人,殿试仅取310人。直到嘉祐二年(1057年),始定殿试进士, 非杂犯不复黜落 的制度。

实行殿试制度,将选士的大权直接控制在皇帝手中,变 恩归有司 为 恩归主上 ,既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又可以防止考官与考生结党舞弊,防止势家垄断科举,堵塞寒俊仕进之途。诚如张方平所言: 艺祖深渊治要,总揽朝纲,以谓取士官材,为国基本,乃人主之柄,非下所宜专,始御便殿,亲阅所奏名士。 (《乐全集》卷三九《梁固墓志铭》)刘敞《礼部贡献定寺郑荀起请科场未便事件》也称: 取士之制,与今不同。非务相反,事有所因也。祖宗收揽盛权,兼听天下,鉴唐之弊,亲程多士。四圣相继,以为定法,固非群臣所当辄议。 (《公是集》卷三三)

宋代除了实行殿试制,由皇帝控制选士的最后决断权外,同时也对省试一级考试加以改革,以防止考官专断或舞弊。唐代科举取士,无论是吏部考功员外郎,还是礼部侍郎,均是专职主管,权归有司,权力很大。宋代省试考官均为兼职,并临时差遣,充知贡举,并设权知贡举若干,使之互相监督、制约。考官个人很难专断擅权,这就在行政体制上进一步保障了皇帝的最终决断权。

3、北宋科举制度的另一个重大的变化,是不断扩大科举录取的名额和途径,并多方面提高科举及第后的待遇。科举录取名额,太祖朝每次参加省试的人数不过2000人左右,太宗时已达5300人,真宗咸平元年(998年)一次贡举人数又达20000人之多。到仁宗、英宗二朝,科举臻于鼎盛,全国参加解试的士儒已达42万人左右(参见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科举入仕的途径也进一步扩大。开宝三年(930年),宋太祖诏礼部 阅贡士及十五举尝终场者,得一百六人,赐本科出身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从此始开特奏名恩例。此后,又多次扩大特奏名的恩例和数量,并形成定制。宋代科举及第后的待遇,也较唐代为高,其中最主要的是:唐代科举及第后须经吏部考核合格后方可授官,宋代科举及第后则直接授官,并且在唱名日即释褐,大大增加了科举及第后的荣耀。周密《武林旧事》卷二及吴自牧《梦梁录》卷三曾详细地追述了宋代殿试及第后所受的恩赐及庆贺礼仪的热烈场面。

《武林旧事》卷二:上御集英殿,拆号唱进士名,各赐绿襴袍、白简、黄衬衫。武举人赐紫罗袍、镀金带、牙笏。赐状元等三人酒食五盏,余人各赐泡饭。前三名各进谢恩诗一首,皆重戴绿袍、丝鞭,骏马快行,各持敕黄于前。黄幡(宋刻 旗 )

杂沓,多至数十百面,各书诗一句于上。(宋刻无 一 字)呵殿如云,皆平日交游亲旧相迓之人,或三学使令斋藏辈。若执事之人,则系帅漕司差,到状元局祗应。亦有术人相士辈,自衒预定魁选,鼓舞于中。自东华门至期集所,豪家贵邸,竞列彩幕纵观。其有少年未有室家者,亦往往于此择婿焉。

期集所例置局于礼部贡院前,三人主之。于内遴选所长,以充职事。有纠弹、笺表、主管、题名、小录、掌仪、典客、掌计、掌器、掌膳、掌酒果、监门等。后旬日朝谢。又数日,拜黄甲,叙同年,其仪三名,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四十已上立于东廊,四十已下立于西廊、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少者一人,拜状元。又数日,赴国子监,谒谢先圣先师讫,赐闻喜宴于局中。侍从已上及馆职皆与,知举官押宴,遂立题名石刻。凡费悉出于官及诸阃馈遗云。《梦梁录》卷三:第一名状元及第,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其状元官授承事郎,职除上郡签判;榜眼授承奉郎,探花授承务郎,职注中郡或下郡签判。或无见阙,则节推察推之职。三魁进诗谢恩,上赐御筵,赐诗与状元。以下第一甲举人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至第五甲并赐同进士出身。如有魁及前下名太、宗学内舍生员,并升甲。恩例,其老榜者,谓之特奏名,为魁者,附第五甲,补迪功郎。余皆授诸州文学助教。

武举进士,前三名照文科为状元、榜眼、探花,恩例各赐紫囊、金带、靴、笏。状元授秉义郎、榜眼授从义郎、探花授保义郎。俱殿步司正副将之职。除武举进士,皆循文科例,赐进士及第出身。如进士欲赴御教场内射弓升甲,听从其便,盖招箭班祗直也。

帅漕二司,于未唱名前,差人吏客司官等项行排办,礼部贡院充文科状元局。或别院,或借祥符寺充武科状元局,以伺唱名。帅漕与殿步司排办鞍马仪仗,迎引文武三魁,各乘马带羞帽到院,安泊款待。每日祗直,皆两司给官钱供应。

及于诸州府守臣、诸路三司,及制阃殿步三司等官,俱有馈送助局钱酒。

两状元差委同年进士充本局职事官,措置题名登科录。帅司差拨六局人员,安抚司关借银器等物,差拨妓乐,就丰豫楼开鹿鸣宴,同年人俱赴,团拜于楼下。

文武状元注授毕,各归乡里。本州则立状元坊额牌所居之侧,以为荣耀。

州县亦皆迎迓,设宴庆贺。

如遇龙飞年分,则三魁黄甲及其余进士,皆倍加恩例,却与常年不同,则状元可除下郡通判。于此可见士子读书之贵,而朝家待士之厚,不可不知也。

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科举考试已不仅仅是朝廷与应试士儒之间的事了,整个社会都已积极参预和关照科举。科举及第后的荣耀已使及第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且足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科举考试的行列,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读书仕进的社会热情,促进文化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除上述情况之外,宋代科举制度还曾经出现过三种特殊的选士形式:一是大观年间的八行科取士法,二是在徽宗政和年间创行道举,三是熙宁兴学期间,在科举之外另开舍选一途,是为学校升贡的开端。

八行取士始于蔡京崇、观兴学期间,是崇观兴学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崇宁三年(1104年),据蔡京意旨诏罢科举,取士悉由学校。大观元年(110年)诏行 八行科 取士,令州县学以孝、悌、睦、姻、任、恤、忠、和等八行取士,依三舍法升贡。其具体办法在《古今图书集成?学校部?汇考六》中有详细的记录: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为州学上舍上等之选;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为上舍中等之选;不全上三行,而兼中等一行,或兼下一行者,为上舍下等之选;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为内舍之选,余为外舍之选;诸士以八行,中选在州县,若太学皆免试,补为诸生之道,选充职事及诸斋长谕;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终身不齿不得入学;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听入学,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听齿于诸生之列。

同年十月置道官26等,道职8等。宣和二年(1120年)以儒道合而为一,不必别置道学为由而罢之。

三舍法是王安石改革北宋太学及科举制度的重要措施。就科举而言,实施三舍法在科举之外另开选士入仕一途,有助于改善太学的教育水平。崇宁三年(1104年)罢解试、省试后,学校升贡之途已取代科举,舍选也更受士人重视。崇宁四年三月赐上舍生19人及第。以后便间与科举并行,但人数远不及礼部贡士。例如大观二年(1108年)三月赐上舍生13人及第,四年赐19人及第,两年人数总和为32人,而大观三年礼部奏名进士及第出身者一次685人,二者相差21。4倍。因此,北宋末年至南宋,士子多重科举而轻舍选。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左迪郎充皇后宅教授林同上书指出: 太学养士千余人,而月数人数或不及五之一,良由知以科举为优,不知以舍选为重。

如此则与方州取士何异?恐非国家立学校之本意也。今科举密迩,欲望特降指挥,诸州教官,惟许上舍登科人注拟,庶几士子有所歆慕,以舍选为荣,则将重去学校,而人才成就。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3,绍兴二十六年六月丙申)至孝宗淳熙年间,始恢复太学舍选中的 两优释褐 故制,允许内舍生考试入优等,直接参加舍试,舍试入优等,则直接命以京秩,除学官。此后,太学舍选一途没有大幅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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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孙培青:《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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