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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多宣言:新城市议程

2017-03-20 16:59:43来源: 人学研究网 已浏览人数:
我们鼓励联合国大会考虑在2036年召开第4届联合国住房和可持续城市发展大会,评价和巩固《新城市议程》落实的成果,这也是《新城市议程》的新政治承诺的要求。​

实施的手段

126.我们认识到《新城市议程》的实施需要有利的环境和广泛的实施途径,包括基于共同同意条款下在科学,工业,创新和加强的知识交流、能力发展和财政资源的调动,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利用一切可用的传统的和创新的资源,这些资源来自全球、地区、国家、省市和地方,乃至跨国合作和政府不同层面合作的加强、私营部门、公民组织、联合国体系和其他的部门,基于平等、没无歧视、互信、对人权的尊重和对特别是最贫困和最脆弱的人口的团结的基础上。​

127.我们重申关于在《2030永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发展筹资行动议程》中提到的落实措施的承诺。

128.我们鼓励联合国人居署、其他的联合国计划、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密切结合成员国家、地方政府、主要集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通过动员专家,为《新城市议程》和城市尺度的永续发展目标的实施做出有实证的实践指导指南。我们建立在人居III大会的成果基础上、从包括区域和专题会议的筹备工作中吸取经验。除此之外,我们注意到,在这个背景下,有价值的贡献还有世界城市运动、人居III合作伙伴联合国大会和全球土地工具网络。​

129.我们强烈建议联合国人居署继续发展其规范性知识,为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在永续城市发展得设计、规划和管理上提供能力发展和工具。

130.我们意识到在当前的城市政策和策略指导下的城市永续发展,可以适当地从多个层次有利环境支持的综合财政框架中获利。我们承认,确保所有的实施金融手段被尽可能的,牢固的嵌入到相关的政策框架和财政分权的过程的重要性和充分的能力在各个层级上发展的重要性。

131.由于每个国家针对其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对的首要任务不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具和必要的机制来完成永续城镇化发展,我们提倡环关注城市语境的城镇化财政措施和用于加强各级政府金融管理能力的措施。

132.我们认识到,在所有国家,国家所有制原则下对的公共政策和国内资源的动员和有效利用是我们追求包括《新城市议程》实施的永续城镇化的核心。我们将调动国内生资源和通过城市化带来的利益而产生的收入,以及公共和私人投资的催化效用和最大影响,用以改善促进城市发展的财政条件和额外资源的开放性。

133.我们呼吁企业发挥其创造力和创新力来应对城市中永续发展所面对的挑战。我们承认,私人商业活动、投资和创新是生产力的主要动力,包容性增长和创造就业和私人投资,尤其是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是发展的基本要素。

134.我们将支持发展适当的政策和能力,如通过符合国家政策的多用途地籍,地方税费和服务费,使省市和地方政府登记和扩大其潜在的收入基础,同时避免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土著民族与地方社区和贫困人口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135.我们将适当地根据地方需要,优先级,功能,任务要求,以及绩效激励政策,促进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健全和透明的财政转移制度,为地方提供足够的、及时的和可预测的资源,以提高地方的能力,增加其收入和管理费用。

136.我们将支持纵向和横向的财政资源分配的模式的发展,以减少在全国各地区,在城市中心,以及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促进综合和平衡的领土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强调提高支出和资源分配数据的透明度,作为一种评估公平和空间整合进展的工具。

137.我们将推广最佳实践案例,以捕捉和分享城市发展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投资的带来的土地和财产价值的增加。在适当的地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土地完全私有化和房地产投机,如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政策。我们将加强财政系统、城市规划和包括土地市场法规在内的城市治理工具之间的联系。我们将努力提供土地财政以避免导致不可持续的土地使用和消费。

138.我们将支持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实施透明和可靠的费用控制工具来评估地方投资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影响。这也应当基于立法控制和公众参与,以适当的支持公开、公平的招标过程,采购机制和可靠的预算执行,以及预防性反腐措施以促进诚信、责任、有效管理,并获得符合国家政策的公众财产和土地。

139.我们支持创造健全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达到可持续的国家和城市借贷。这也需要在可持续的债务管理的基础上,受到适当的收入和能力的支持。这种支持通过地方的信用手段以及适当的情况下扩大的可持续的市政债务市场来实现。我们会考虑为城市融资建立适当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国际、国家、省市和地方各级的发展基金或开发银行,也包括混合融资机制,用以促进公共和私人的,国家的,和国际融资。我们将致力于推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风险化解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以管理汇率风险,降低资金成本,刺激私营部门和家庭参与到城市永续发展和能力建设中。

140.我们将支持适当的经适房等金融产品的发展;鼓励多元化的多边金融机构的参与,区域开发银行和发展金融机构;合作机构;私营贷款机构和投资者,合作社,放债人,以及小额信贷银行来投资各种形式的能支付的房和保障房。

141.我们也会考虑建立、城市和区域的交通设施和服务的基金。这基金将基于多种资金来源,从政府资助到来自其他公共机构和私营部门的贡献,以确保协调各方干预和责任。

142.我们邀请跨国多边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机构,包括通过创新财政机制,对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新城市议程》的项目和计划提供财政支持。

143.我们支持不同的多边基金的参与,包括绿色气候基金(the Green Climate Fund)、全球环境基金(the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适应基金(the Adaptation Fund),其中包括在商定的程序框架内,为区域和地方政府确保适应气候变化和减缓规划、政策、计划和举措而保护资源的气候投资基金(the Climate Investment Funds),我们将协同区域和地方金融机构,适当发展气候金融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和建立适当的机制来识别催化财政工具,在任何国家现有的框架下,以确保各级政府的财政和可持续债务。

​144.在城市和人类住区,针对气候和灾害风险,我们将探索和发展可行的解决方案,包括与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和其他相关各方的合作,以及保障地方居民的住所和经济需求,而对于城市和大都市的基础设施,建筑,和其他城市资产的投资。

145.我们支持国际公共财政的使用,如政府开发援助(ODA),此财政旨在催化动员所有可用的,包括公有的和私有的额外资源,为城市与区域的永续发展,包括为意识到国际公共财政在补充国家动员国内资金,特别是缺乏地方资源的贫困地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的潜在的国际投资者降低风险。​

146.我们将扩大南北合作,南南合作,三角合作,以及国际合作的机会,省市和地方间、分权体系间和城市间的合作,以适当的促进城市永续发展,我们将建设政府能力,并促进城市各层级以及各相关方在城市解决方案和相互学习上的交流。

147.为促进城市永续发展,我们会促进地方能力发展,以此作为多层面手段的发展,结合个人、社会和机构的能力来制定、实施、加强管理、监控和评估、公共政策,并显示各级的利益相关方和机构的能力。

148.我们将促进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的能力建设。包括地方政府协会,妇幼组织,和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原住民和当地居民,以及弱势群体的机构,以及致力于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城市与区域发展决策中来的公民组织、学术界,和研究组织和机构治理过程的研究机构。

149.我们将支持地方政府协会成为政府能力发展的促进方及支持者,他们应认识到并适当加强自身在城市政策和发展重点的全国性磋商中的参与度,以及省市和地方政府、公民组织、私营部门、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基于其现有网络的合作,通过在全球,区域,国家和各级地方各层面的学习,相关项目的合作,以及如城市间的合作等协作行动的方式,实行能力发展计划,包括建立实践者网络和科学政策互动实践。

150.我们特别强调在科学,技术与有利于城市永续发展的革新方面的合作及知识交流的必要性,全面统筹,协调和协同建立于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Addis Ababa Action Agenda)并通过2030永续发展计划(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推进的技术促进机制(Technology Facilitation Mechanism)。​

151.我们将促进能力发展计划去帮助省市和地方的财政规划及政府治理,稳固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包括对环境的敏锐关注和反腐败措施,包括透明和独立的监督、会计报告、审计、采购、监控过程,其中,审查地区和国家的表现和履约,特别要注意年龄和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及会计流程和记录的改进及数字化,有助于达成目标导向的方法,并建立中长期的行政和技术能力。

152.我们将运用合法收入和融资工具,以及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推进政策制定者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能力发展计划,注重价值获取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包括土地价值增量的量化,获得和分配。

153.我们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提升多方伙伴关系的系统应用,酌情制定明确和透明的政策,财政和管理框架及程序,并为多方伙伴关系制定规划准则。

154.我们认识到自愿合作倡议,伙伴关系及合作联盟具有显著的贡献。它们的创立将促进《新城市议程》的落实,这些新议程将旨在突出最佳实践和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包括促进地区实体,省市和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合作共建网络。

155.我们将促进能力发展举措,以加强和巩固妇女和女童,儿童和青年,老年人和残疾人,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以及弱势群体在塑造治理流程,参与对话,促进和保护人权及反对歧视方面的技能,以确保他们更有效的参与其所在城市和地区的发展决策。

156.我们将推动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政策和电子政务的发展以及以公民为中心的数字治理工具的发展,利用科技创新,包括能力发展计划,以使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公众开放,包括妇女,儿童和年轻人,残疾人,老年人和其它弱势群体,使他们能够发挥和行使公民责任,扩大参与和促进负责任的治理,以及提高效率。使用数字平台和工具,包括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将鼓励从长期角度出发,改善对综合城市和区域规划及设计,土地管理和运营,并获得城市和大都市服务。

157.我们将支持科学,研究和创新,包括聚焦社会,技术,数字与基于自然的创新,增强在城市和区域规划及政策制定方面的科学政策互动,以及制度化信息,知识及专业技术的共享和交换,包括收集、分析、标准化和传播基于地理位置的、社区收集的、高质量的、及时可靠的以收入、性别、年龄、种族、移民身份,是否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国家、省市和地方环境的相关特征分类的数据。

158.我们将加强在国家、省市和地方各级的数据和统计能力,以有效监测城市永续发展政策和战略的实施所取得的进展,给决策和适当的审查带来反馈。《新城市议程》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自查的数据采集程序应主要根据国家,地区和地方的官方数据源以及其他的适当的数据来源,同时,它们还应是公开,透明,并符合尊重隐私权和所有人权义务和承诺的目的。一个全球性的以人为本的城市及人类住区的定义有望支持这项工作。

159.我们将支持并加强国家和各级国家、省市和地方在数据采集,测绘,分析和传播方面的能力,以及促进询证治理,建立一个共享的知识库,使用在全球可比以及本地产生的数据。这些数据通过包括人口普查,家庭调查,人口登记,社区为基础的监控流程和其他相关资源获得,并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民身份,是否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国家、省市和地方环境的相关特征数据进行分类。

160.我们将鼓励创新,升级,和开放的,用户友好的,可参与共享的大数据平台的提升。此大数据平台应利用现有的技术和社会工具在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及人群在内的利益相关方之间传输及共享知识,通过电子政务,辅助信息和通信技术,地理空间信息管理,加强有效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提升效率并增强透明度。

C. 随访和回顾

161. 我们将定期对新城市议程进行随访和回顾,确保整个新议程在国家级、区域级和全球级别一致,以包容的形式对新议程的有效及时实施、市民的问责和透明性进行追踪、影响评估和保障。​

162. 我们鼓励对新议程开展自愿的、国家主导的、开放、包容、多层次、参与式、透明的随访和回顾。考虑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能做的贡献,以及联合国系统、区域级和次区域组织、专业团体和利益相关方的贡献;整个过程应该是连续的,目的是创造并且增强不同利益相关方间的合作,并促进城市方案交流和分享学习。

163. 我们承认地方政府在《新城市议程》随访和回顾各个层面作为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鼓励省市和地方政府和国家政府之间开展合作,以恰当的方式在地方层面开展随访和回顾,包括通过相关的组织和合适的平台。适当的时候,我们也会考虑增强地方政府进行参与的能力。

164. 我们强调,《新城市议程》的随访和回顾必须和《2030永续发展议程》紧密连接,在执行过程中确保协调和连贯性。​

165. 我们再一次确认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的作用和专业知识,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永续城镇化和永续人类住区的焦点,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合作,认识永续城镇化与永续发展、降低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

166. 我们请联合国大会要求秘书长,结合各国、相关的区域和国际组织的自愿参与,每隔4年对《新城市议程》的落实进行报告,因此第一份报告应在第72次会议上提交。​

167.此报告将对《新城市议程》和其他国际认可的、与可持续城镇化和人类住区相关的目标与任务的执行过程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此分析基于国家政府、省市和地方政府、联合国人居署、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利益相关方为支持《新城市议程》的落实所采取的行动,分析也会参考联合国人居署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此报告应尽可能地结合多边组织的数据,若可行,争取公民组织、私营部门和学术界的参与。它应基于现有的平台和过程,如由联合国人居署召开的世界城市论坛;应避免重复,并且对地方和国家的情况、立法、能力、需求和优先事项予以考虑和支持。

168. 此报告的编制将由联合国人居署召集,并和其他联合国机构开展紧密合作,确保包容的、包含联合国全系统协调过程。此报告将会通过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递交到联合国大会,也可在由联合国大会主办的其他高级政治论坛上宣读,目的是确保其与《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之间的连贯性、协调性和合作关系。​

169.我们会继续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倡导和宣传活动来加强动员工作,通过类似于世界人居日和世界城市日等现有的举措和建立新的举措来动员,并从公民组织、市民和利益相关方中得到支持,进一步确保《新城市议程》的执行。我们强调参加地方政府世界大会的省市和地方政府代表在参与《新城市议程》的随访和回顾中的重要性。

170. 我们重申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51/177、A/RES/56/206,、A/RES/67/216、A/RES/68/239和A/RES/69/226;以及包含A/RES/31/109和A/RES/32/162的其他相关决议。我们重申内罗华联合国人居署总部的重要性。

171. 我们强调联合国人居署作为在、联合国系统内可持续城镇化和人类住区的焦点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包括《新城市议程》的执行、随访和回顾,以及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

172. 为宣扬《新城市议程》并增强到联合国人居署的工作效率,我们要求大会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第71次会议上提交一份有关联合国人居署的基于实证和独立原则的评估报告。评估的结果应该包含提高联合国人居署有效性、效率、可靠性和监督建议,因此需要分析如下几个方面:联合国人居环境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任务。联合国环境署的管理结构是否实现更有效、更强问责、更透明的决策,是否考虑了替代方案,包括其管理委员会会员成分的广泛性。

联合国人居署、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以挖掘合作伙伴的全部潜力。

联合国人居署的财政能力。

173. 我们决定举行为期2天的联合国大会高层会议,联合国大会第71次会议的大会主席召集,高层会议将讨论如何有效执行《新城市议程》,以及联合国人居署在这方面的定位。此高层会议将讨论最佳案例、成功示范以及报告中提到的措施。会议总结报告作为独立评价报告,其所包含的建议将被提交给第72次联合国大会的第二次委员会,作其在相关议程年度决策中执行方案的参考。

174. 我们鼓励联合国大会考虑在2036年召开第4届联合国住房和可持续城市发展大会,评价和巩固《新城市议程》落实的成果,这也是《新城市议程》的新政治承诺的要求。​

175. 我们要求秘书长在2026年做依据上述166条所形成的四年报告中评估《新城市议程》自采纳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挑战,并且明确进一步解决这些挑战的步骤。


责编:涯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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