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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概念、本质及特征

2016-06-08 14:34:12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自然法,是指与人为法相区别的一种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具有支配力的原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们依各自的需要,对自然法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人为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种种不同解释。

一、自然法的概念

自然法,是指与人为法(实在法)相区别的一种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具有支配力的原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们依各自的需要,对自然法的性质、作用及其与人为法的关系等问题作出种种不同的解释,使自然法先后成为“自然规律”、“神法”、“理性”等概念的同义语。仅就古希腊罗马时期来看,自然法思想便随同哲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林喆《古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中国知网

作为一种先验的正义观念 ,自然法是贯穿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历程的一个核心理念。从古代希腊城邦时代起 ,它就像一把高悬于法学理论与现实法律之上的神剑 ,政论家和政治家们都试图从这个看似简单却又很难破解的且带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自然法中去寻找依据。那么 ,什么是自然法呢?所谓“自然法 ”,就一般意义而言 ,它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它通常是“实在法 ”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以一定的制裁来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这个释义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表明自然法的本质是一种正义论或者说是一套价值体系 ,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 ,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第二层含义说明自然法并非实证意义上的法律。自然法思想家们莫不认为这种“自然法 ”高于一切“实在法 ”,是“实在法 ”的最终根据和来源 ,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实在法 ”的准则和参照系——陈德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来源探析》政治学研究 2010年第1期

二、自然法的本质及特征

1.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

西塞罗在探讨正义之本源时多次强调“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大自然为正义之基础”他认为,在确定正义是什么的时候,让我们从最高的法律开始。这种法律的产生远远早于任何曾存在过的成文法和任何曾建立过的国家,即确定正义应从自然法着眼。自然法是同正义相符的正确理性。一、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西塞罗指出:如果正义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并且如同这些人所声称的那样 如果万物都以功利的标准来衡量,那么只要有可能,任何人如果认为对他有利就会无视和违反法律。如果大自然中不存在正义。而且那种基于功利的正义形式可以为功利本身所倾覆的话 那么由此而来的就是,正义根本不存在。如果不是把大自然视为正义之基础,那就意味着摧毁人类社会所依赖的美德。从而人类基于自然倾向所拥有的美德就会毫无立足之地,而这些正是正义的基础。所以,正义不能只是符合成文法和民族习惯,否则只能是纯粹功利的思想。二、成文法不能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西塞罗认为,人并非天性正义 成文法体现立法者的意图,而其中带有立法者个人的主观性及任意性 因此,成文法是否正义则并非定论,而认为各民族的法律都是公平的则是非常愚蠢的想法。因为不同民族法律的多样性表明,成文法是以其在不同地域所发挥的效用作为基础,而非自然正义。西塞罗举例论证,只要得到大众投票对法令的赞同,正义就会支持抢劫通奸和仿造遗嘱等行为。从而,成文法可以让不正义变成正义让恶变成善,所以 尽管自然法是正义的,但人类社会存在的成文法却并不都是正义的 之所以存在非正义的恶法,就是因为实在法并未遵循自然法原则,丧失了正义。因此,不能以成文法作为区分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三、大自然是正义的来源。西塞罗认为:“一切出自于自然正义也来源于自然”理性正义都是自然所赠予人类的”因为,法律是根据与自然,万物中首要的和最古老的,一致而制定的有关事务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在符合自然的标准下,构筑了这样一些人的法律它对邪恶者施以惩罚,而保卫和保护善者。因此,自然法才是判断成文法是否正义的根本标准。——方小熊《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 年第 5 期

2.自然法的本质及特征

自然法究竟是什么困扰着我们走过了太多的年代,那么多存在细微差别或者迥然相异的关于自然法的解释星星点点地镶嵌在法律思想史的长河中。这个引发了太多争议的概念实质上存在着能够为几乎所有思想家所认同的大体框架,无论是绝望的安提戈涅还是言辞激昂的西塞罗,无论是最早的智者还是最后的新自然法学派,他们都会乐于承认,自然法指的是在人定法或者说实在法之外设立的一个先在的、具有天然合理性的指导原则和评价标准。关于自然法的探讨都是在这种二元论的框架下进行的,所争论的问题集中在自然法究竟应该落实到何种理性之上,何以拥有天然的合理性、有效性。有人通过普遍性来证明合理和有效,有人通过自然规律的不可更易性来寻求坚实根基,有人凭借神的智慧和权威赋予自然法不可怀疑的神圣性,有人从人之天性出发想借此提供事实上的、适合于社会生活的有效性基础。所有人的努力都在于证实自然法这个理念世界之存在物的终极性质,都是希望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支持自然法的天然合理性、不可违背性和绝对性。

为自然法观念提供一个终极的倚靠在我看来是不可实现的理想,那些伟大灵魂们曾付诸的巨大努力为后来者们提供了一场思想的盛宴,让我们在迷失中啜饮着最浓烈的自然法之独特美感。本文所做的努力也许会显得有些残酷,这场持续几千年的盛宴被断定为不可能拥有完美的结局,自然法拥有的几乎为所有思想中最迷人、美丽的面纱也被试图揭开。我想寻找的是这万花筒般幻彩背后的真实,是自然法谜团之真相。在我看来的自然法是这样一个事实:她产生于人定法之需要指导和批判而事实上没有哪种已在的规则体系能够担此重任的困境,她由于这份担当而必须具有崇高的地位、不可违背的权威性,必须拥有引领法律方向的强大力量,她实质上正是应此需求而对道德原则的重新打造,她因为思想家们的努力和人们的追求笼上了神圣的光环,成为了一种信仰。她是理念世界的虚幻存在,是在概念上对道德的重新打造。她实质上就是道德的改造物,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更直接地指导和批判人定法而从道德中划出的与人定法相对应的范围,并应人定法之特点和运行中的实际需要而加以修正得到的产物。她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在寻找理想中的神圣根源,因为她之得以产生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她天生地被假设为先在的、具有神圣根源的、不容置疑、拥有绝对效力的法的体系,而这个理想的实现遥遥无期,这一矛盾也就成了自然法永恒的困境。

没有任何的事实材料能够直接地显示出自然法的轮廓,所有有关自然法之线索都是人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对自然法的理解和感受,关于自然法的衡量标准隐约地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人们也许无法找到与内在感受完全契合的具体理论,确能很容易地发现哪些描述是与自然法相吻合的。我认为自然法的基本特征在于一下三点:第一,她是与人定法相对应的高级法体系,她的功能在于指导和批判人定法;其次,自然法是社会科学范畴的概念,讨论她的前提是将人类世界与自然世界相分离;最后,自然法具有浓烈的道德性,她追求的是正义、善等崇高价值,她是情感性的、约束性的、义务本位的。——宁洁《解读自然法》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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