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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思想

2016-06-08 14:36:22来源:人学研究网 责编:未优士 已浏览人数:
中世纪是基督教兴起的伟大场景,基督教以完全不同于犹太教、伊斯兰教的形式塑造了西方社会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相互独立的二元结构,为自由、民主观念在西方的孕育和成长奠定基础。

 

(1)奥古斯丁的自然法思想

中世纪的画卷记录的是基督教兴起的伟大场景,基督教以完全不同于犹太教、伊斯兰教的形式塑造了西方社会宗教生活与社会生活相互独立的二元结构,为自由、民主观念在西方的孕育和成长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的哲学赋予自然法以神学意涵。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们普遍认为追求正义是人的本性,人只要凭借自身的理性、经由城邦的形式,就能认识正义、了解自然法。斯多葛学派打破了城邦的界限,将人的理性普遍化,把人当作人类中的一员看待,从宇宙秩序中寻找自然法的踪迹。基督教哲学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神(更确切地说是一种抽象的自然力量)改造为人格化的上帝,用圆满的、确定无疑的神为自然法提供坚实的源头和根基。

早期基督教哲学以圣·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为代表,他在《上帝之城》中通过对《圣经》的历史哲学的阐述方式系统地对自然法做了宗教性的阐释。根据圣经的记载,奥古斯丁认为,人类在堕落之前处于爱的统治之下,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之下相亲相爱,不知法律、国家、奴役为何物,自然法得到真正的遵守,人人都得以永生。在亚当和夏娃犯下罪孽之后,人性被败坏,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也就生生世世背负着原罪,在堕落的世间被强制和暴力所蹂躏,被国家、政府所统治,而且每个人都必须承担死亡的痛苦。堕落后的人类已经不能凭借自己的本性和理智在爱的指引下自由生活,他们的贪欲和罪恶注定必须被国家和法律等强制的手段遏制。政治社会是处罚性和补救性的,具备一定合理性同时也是有限的,它通过暴力和惩罚来遏制人性的罪恶,是以小恶抑制大恶。人类终生追求的就是得救,在他所存在的人间之城和上帝之城里,他必须一方面以人间之城的一员的身份服从政府、法律,另一方面作为上帝之城的一员,他必须信仰上帝、追随基督。奥古斯丁将人类的行为准则分成永恒法、自然法和人类法。永恒法是上帝的智慧和意志,自然法是永恒法通过启示的方式昭示给人类的法,人类法就是政治社会制定实施的法律。自然法的内容就是摩西十诫和福音书中“爱你的邻人”的训诫。 ——宁洁《解读自然法》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

(2)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西方的中世纪,是神学主义的鼎盛时期。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罗马自然法思想,也受到了一切权力来自上帝思想的支配。主要的自然法学家有奥古斯丁,阿奎那 ,他们同时也是神学家。奥古斯丁认为神是万物之源,是真理的体现和化身,神的法律主宰人的法律 ,人类的理性应当服从于上帝颁布的自然法。阿奎那则将奥古斯丁的神学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结合在一起,提出了神学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智慧和意志,是一切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类这种有理性的动物,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了神的智慧而在人间对永恒法的参与,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和不完善的体现,是上帝赖以启迪人类理性的法;人法是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神法是永恒法在圣经中的启示,是自然法,人法在调整人类行为方面的补充。由此可见,中世纪前期的自然法虽然也有理性,正义的精神,但由于受神学的支配,他所指的理性已经由古代自然法中所指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理性变成了不可捉摸的上帝的“ 理性 ,智慧和意志 ”中世纪后期,神学自然法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在回答人的理性是如何认识自然法时,后经院主义哲学家费尔南多别出心裁地指出 ,虽然自然法的正当性来源于上帝 ,但是 ,人类是通过上帝已然预先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来认识自然法的。这产生了一个极其巧妙和重大的转向:即上帝并不明确提出善恶的本体 ,而是通过赋予人的先天理性来引导人类认识善恶。从此,自然法学说开始去掉了神学的标签 ,披上了理性的外衣,了自然法的世俗化的历程。——李奕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载于《大众商务》2009年第108期

基督教哲学的集大成者是多米尼克修会的圣托马斯· 阿奎那 (公元1225-1274年)。阿奎那恢复了古典传统,把古希腊思想特别是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嫁接到基督教教义之上,形成了一种不论是对上帝的理性还是人的理性,不论是对“上帝之城”还是政治国家都抱持十分温和态度的理论, “破除了早期教父们的神秘主义,使整个世界得以理性化、秩序化的模式存在”。理性是阿奎那建立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正是由于理性所提供的基础使得一切具备、分享理性或者由理性创立的存在物都拥有了自身的价值,理解理性才能理解阿奎那的哲学。理性在阿奎那这里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是对公正与公道的追求,不同于人们平常所理解的理智、精明、实际、会算计,不是为了达致目的不顾及手段和道德性的明智考虑。

作为基督教徒的阿奎那当然认为世界源之于上帝,但与奥古斯丁不同的是,创造一切的不再是上帝不稳定的意志,而是上帝的理性。他认为,“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 ,任何规则“要想具有法的权能,它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 ”上帝的理性又为其创造的所有一切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使每一物种都具有了自身的完美性,都在自身所处的位置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只要它依照自己的本性生活、追求本物种特有的善或完美形式,就是实现了善、拥有了自己的价值。这样一种论调极具古希腊色彩,在这种理论框架之下,任何存在都拥有了自己的特有价值和栖身之所,阿奎那的理论因此而展现出宽容和温和的姿态。对于人这种特殊的存在物,阿奎那认为其不同于别的物种,因为人类分有了上帝的理性,理性就是人的灵魂,运用理性的过程就是追求人所特有的善和完美形式。在阿奎那这里,人类的理性和哲学不再像在奥古斯丁理论之下遭到贬损和压抑,它们虽然不如上帝的理性那样圆满、完善,却在自己所处的位置实现着无可替代的价值。政府和法律也不再是惩罚性、补救性的,不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恶,而是由人之本性建立的,是自然生活的必然衍生,是必须的。在这里,阿奎那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传统,积极地肯定了宗教生活之外的政治生活。“法”在阿奎那的理论里是一个范围极大的概念,它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法分为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支配整个宇宙的法;神法是上帝以启示的方式传达给人类的法,基本上等同于奥古斯丁的自然法范畴;自然法是人类通过自身的理性和神的启示对永恒法的参透,自然法的直接来源是人的本性;人法即国家制定之法,是为了防止少数性情乖戾、易于作恶的人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将原则性的自然理性运用到具体事件上来的手段。 神学主义自然法思想为自然法理论增添了一个圆满、不容怀疑的有后盾,为悬而不决的自然法的有效性问题给出了一个在那个时代非常合理的解答。奥古斯丁完成了自然法思想的宗教化,将上帝放入了自然法框架之中。之后,阿奎那则将自然法思想理性化,塑造了完整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神学自然法理论。

他对自然法理论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不仅避免了早期教父的神秘主义和悲观主义色彩,破除了他们的狭隘性,还为接下来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不论后来者是伟大的洛克、孟德斯鸠,还是大名鼎鼎的卢梭,都不得不对阿奎那之哲学理论脱帽献礼。阿奎那的哲学还肯定了宗教生活与政治生活相分离的二元主义思想,为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传统做出了极大贡献。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有着自身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较强的解释性,他认为自然法之根源不在于上帝而在于人之本性、与人的道德性、正义追求等自然倾向深刻关联等都是立足于审慎的思考和客观的态度。他的理论的缺陷来自于时代的局限,他以神的名义,用神的理性解释一切,他的自然法必须在信仰的名义下凭借宗教的力量得以践履,却无法在事实层面上给以科学的解释。他的理论的强大解释力终究无法抵挡人类前行的滚滚大潮,最终只能在笃信基督的信徒中发挥力量。——宁洁《解读自然法》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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